保密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保密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的管理,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工作原则
111111管委会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保密工作职责
(一)领导班子带头执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的规定》,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切实履行保密职责。
(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主任担任,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工作人员(公务员)担任保密员。认真抓好保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保密工作规定。
三、制发设计国家秘密文件的程序
在日常工作中,如需制发或转发设计国家秘密的文件,依据以下程序:
1、由起草人或拟稿人填写发文稿纸,在发文稿纸右上角注明密集、保密期限、定密依据,交科室负责人审定;
2、由保密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核对,并交办公室主任复核;
3、主管领导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签字;
4、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批准并签字;
5、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在正文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表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四、保密工作管理
(一)国家、市、区保密文件管理
1、做好保密文件材料(国家秘密、机密、绝密文件)保管工作。各种保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阅、清退,都必须严格履行如下手续:
①等级:将收文时间、来文单位、来文字号、来文内容、领导批示等逐一登记在《机要文件登记表》;
②传阅:需传阅的机要文件应采取直线传阅的方式,不得横向传阅。每位领导须在三日内将传阅的机要文件退回办公室,如若超出时限,工作人员要及时催办;
③转办:需要转办的文件,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将原件转往有关部门承办,并要求承办单位在一周内将文件原件退回办公室,并履行签字手续。原则上保密文件不得复印,确需复印的文件,需经管委会主管保密工作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
④保管:机要文件传阅、办结后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复印转办的机要文件,在办结后必须将复印件交回宣传部办公室;
2、外出工作或开会,一般不得携带密级文件,如需携带秘密级文件,如需携带秘密级文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措施保管,用后及时归还。开会带回的保密文件、资料,要及时交办公室登记。
(二)工作秘密(内部事项)管理
1、各部门上报有关部门的文件(包括编号文件、上报信息、材料、数据等),若涉及本制度规定的保密范围,需经主管领导审阅后上报。涉密文件、信息、材料、统计数据等不得通过网上发布;
2、对111111管委会会议中不宜公开的内容,由办公室主任、记录人和参会人员负责保密。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文件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保密,归档后由保密员负责涉密期间的保密工作;
3、凡向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投递稿件时,应由保密员、办公室主任审查有误涉密内容,报主管保密工作领导审定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4、工作中形成的工作秘密(内部事项)文件、资料由保密员负责保管。
五、保密工作要求
1、凡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包括绝密、机密、秘密)文件、通知以及涉及工作,不得在没有保密设施的计算机、传真机、电话机、手机和个人优盘上处理;
2、不得携带涉密文件、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3、机关工作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向他人和外单位借阅和提供密级文件和属工作秘密(内部事项)管理的文件、资料等;
4、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或在公共场所谈论涉密事宜,如泄露后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由泄密者负责。
5、对遗失的涉密文件,积极设法追查原因或采取补救措施。确属遗失,要在发现事故24小时内及时向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汇报,写出遗失报告(包括丢失经过、责任者检查、处理结果和改进措施等四方面的书面材料),报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保密领导小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保密工作人员人员调动工作前,必须认真清理所管文件,详细开具文件单或按文件的原有登记薄,向接替人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对有关情况予以书面说明并签署日期及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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