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上汽股份”)根
据《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关于增持股份的承诺,“在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若G上汽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低于每股3.98元,本公司将连续投入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每股3.98元价位申报买入G上汽股票,累计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除非G上汽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不低于每股3.98元或10亿元资金用尽。”上汽股份从2005年10月24日起在二级市场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每股3.98元价位申报买入了本公司股票。截止2005年10月27日,上汽股份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数额为257,472,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859%,所用的资金总额为1,000,000,255 元,至此上汽股份已履行了《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承诺。在完成增持股份计划后的六个月内即从2005年10月28日起至2006年4月27日止,上汽股份将不出售上述所增持的股份。截至目前为止,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汽车股数总计为2,216,519,4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659%。
特此公告。
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持 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说明
根据本公司在《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承诺,在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若G上汽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低于每股3.98元,本公司将连续投入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每股3.98元价位申报买入G上汽股票,累计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除非G上汽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不低于每股3.98元或10亿元资金用尽。现本公司就增持事宜作出以下说明:
1、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第53条及第55条的规定:“买入股票或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股票(基金)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低于100万股(份)。。。。。。”。本公司于2005年10月24日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每股3.98元价位申报买入G上汽股票共计163,800,000股,成交价格为3.98元。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本公司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入该股票。本公司再次于2005年10月27日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每股3.98元价位申报买入G上汽股票共计93,672,000股,成交价格为3.33元-3.72元。
2、本公司根据《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关于增持股份的承诺,于2005年10月24日、27日在二级市场增持了G上汽股票,增持的股票数量总计为257,472,000股,占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7.859%,所用的增持资金总额为1,000,000,255元,至此本公司已履行了《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增持G上汽股票的承诺。在完成增持股份计划后的六个月内即从2005年10月28日起至2006年4月27日止,本公司将不出售上述所增持的股份。本公司目前持有的上海汽车股数总计为2,216,519,4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659%。
特此说明。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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