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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
问题的补充通知
【标 签】印花税问题补充通知,铁道部所属恢复征收【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文 号】粤财法﹝1998﹞9号【发文日期】1998-02-23【实施时间】1998-02-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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