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条 本办法依共同管道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共同管道工程建设经费分摊为工程主办机关负担三分之一,管线事业机关(构)按其参与之共同管道类别负担三分之二。 前项参与之管线事业机关(构)分摊比例值,依下列公式计算之:
Rj为第j类管线单位应负担比例值。 Vj为第j类管线之使用体积(立方公尺)。
Cj为第j类管线每挖方之传统铺设成本(新台币/立方公尺),由工程主办机关会商相关管线事业机关(构)订定之。 Vj×Cj为第j类管线之使用体积传统值。 n 为该共同管道工程之参与管线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