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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农垦总局缴纳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粤国税函﹝2002﹞461号【发文日期】2002-07-04【实施时间】2002-07-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农垦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4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东省农垦总局所属119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在2002年度由广东省农垦总局在广州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广东省农垦总局所属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2002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凡未列入合并纳税的农垦企业,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税函[2002]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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