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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学生会章程

2023-08-11 来源:易榕旅网


广州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大学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弘扬“博学笃行,与时俱进“的广大精神,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组织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等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做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建设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

(四)倡导“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加强学校行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与沟通。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民主管理,代表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促进同学民主意识的提高。

(五)加强同国内兄弟院校学生会以及港、澳、台地区和外国大专院校青年学生的联系,树立广大学子的良好形象,互相学习、增进友谊、加强团结、共同进步。

第三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广州市学生联合会,并为以上三会的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州市学生联合会章程》。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要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有广州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参与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本会工作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有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间不享有会员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按量缴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学生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会员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正当权利。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法纪、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力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全校学生代有大会每两年进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校团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上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任务及工作方向;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学生会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章 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一条 广州大学学生会委员会是广州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的最高权力机构,委员会向学代表会负责。

第十二条 学生会委员会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具有监督本章程具体执行的权力,并可以撤消各院系学生会和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做出的与本章程相低触的规章制度。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由上届学生会与各方协商提名,由新一届全委会选举产生,经校团委审核后,报校党和恳请省、市学联批准。

第十三条 学生会委员的职权:

(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筹备和召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三)任免校学生会主要干部,负责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培训工作;

(四)领导各院系学生会开展工作,对各院系学生会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制定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各院系学生会具有约束力;

(六)对院系召开学生会及由院系选举产生的学生会主要干部予以审批;

(七)在学代会闭会期间,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委员会可以更换学生委员会中的委员。

第十四条 校学生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各职能部门干部若干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设

秘书长、宣传部、学习部、文娱部、体育部、女生部、外联部、生活部、信息部等若干职能部门,并根据职责范围负责日常工作,聘任校团委一名副书记担任秘书长,具体指导校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校学生会主席团。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毕业后经委员会提名讨论,报校团委批准,进行增补。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召开各种工作会议,领导各院系学生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各职能部门部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承时召集召开本部门各种工作会议,领导各院系学生会组织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校学生会干部在职期间的工作表现及成绩由秘书处备案,每学期向干部所在院系作出具体书面汇报。

第五章 院系学生会和班会

第十七条 各院系学生会上本会的分会,在院系党组织、校学生会领导和院系团委的指导和帮助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院系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班委会。

第十八条 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召开一次,需报校学生会批准,并将选举结果报送校学生会备案。各班班委会应当每年或半年改选一次。

第十九条 各院系的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各学生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章程制度各院系学生会的相应规章,并报送校学生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学生会规定,班委会干部由本班全体学生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各班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文娱委员、宣传委员、体育委员和生活委员。班长主持班委工作,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

班委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校、院系学生会的决议;

(二)召开全班同学会议;

(三)在团支书的指导帮助下,抓好全班的思想、学习、文体等各项工作。

第六章 学生干部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会干部、院系学生会干部、班委会委员均为学生干部,可享受学生干部待遇,并须遵守《广州大学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应该做到: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党的事业,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二)热心学生会工作,注重实干,勇于开拓创新;

(三)以身作则,严以律已,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争当“三好学生和 “优委学生干部”;

(四)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习惯,努力提高自身的道德文化修养和工作能力;

(五)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相互监督、相互帮助,敢于与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

第七章 学生会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组织勤工助学所得收入;

(三)接受社会资助;

(四)学校拨款;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的经费用途:

(一)日常有关工作;

(二)学生会的有关会议;

(三)组织同学的各种活动及培训;

(四)其他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 经费的收入和支出由学生会秘书处提出预算报告,由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每学期的经费开支情况由秘书处向学生委员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大学学生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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