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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

2024-03-02 来源:易榕旅网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附: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办发[2015]46号 【发布部门】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13 【实施日期】2015.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

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办发〔2015〕46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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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3日

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改革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与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相统一的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创新制度、保障公务。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公务活动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统筹协调、政策配套。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确保新旧机制平稳过渡、有机衔接。 3.统一部署、分级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省市县三级分级负责改革推进及公务交通补贴支出。省级党政机关先行示范,各地参改单位加快实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根据统一部署有序推 2 / 6

进。

(三)总体目标

力争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适时启动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用2至3年时间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中央改革精神和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参改范围 (一)机构范围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本方案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部参加改革。

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中央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实施。

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补贴标准参照驻地标准执行。中央垂管单位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省垂管单位补贴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二)人员范围

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含机关工勤人员)全部参加改革。

鼓励省属厅(局、委、办)机关单位正职主要负责人以及市州和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等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参加车改的,允许以适当集中的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领取交通补贴,实物保障车辆的范围及具体岗位在中央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3 / 6

(三)车辆范围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三、主要任务

(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对参改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省、市州、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城区或规定区域),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相衔接,超出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的公务出行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和标准。省级机关和各市州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公务交通支出总额,节支率均须达到7%。全省(不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边远地区)按照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交通补贴130%的标准执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边远地区按照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交通补贴150%的标准执行。不同地区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 省级党政机关执行厅级1690元/月、处级1040元/月、科级650元/月、科员及以下550元/月的补贴标准。各市州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及层级划分,由各市州根据财政状况、车辆保留情况、节支目标等自行确定,同一市州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各地区和单位根据实际,可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 4 / 6

统筹资金使用要规范、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区和单位制定。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给个人。依据经济发展和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严格核定保留车辆范围及比例

1.机要通信、应急用车保留标准。省直党政机关本级(正厅级单位及人财物独立管理的副厅级单位)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用车与应急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机要通信用车:每个单位核定1辆;应急用车:50人(含)以内的单位,核定1辆,50至100人(含)的单位,核定2辆,超过100人的单位,每增加100人核定1辆,最多不超过4辆。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及省国家保密局、省委机要局、省委办公厅机要交通处等承担保密工作任务用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原有车辆的基础上从严单独核定。

各市州、县市区在保证节支率不低于7%的前提下,可按不超过现有一般公务用车数的30%核定本级(不含乡镇)保留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对于保留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市州可设立公务用车服务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县市区应设立公务用车服务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用于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也可用于保障近距离出差、下乡等公务出行。市州不设立公务用车服务管理中心的,保留车辆由市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分配方案,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乡镇在不新增车辆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辆核定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部分版图面积大、交通条件差且人口数量多的乡镇核定保留不得超过3辆。 5 / 6

2.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标准。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

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于11个部门(系统),即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交通(海事)、农业、税务、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管。在全省各级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按省本级不超过原编制数的40%,市州级不超过60%,县市区级及以下不超过70%的标准执行,各级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执法执勤用车改革的具体实施细则,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省直机关驻市州、县市区单位,执行地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保留比例,每增加一辆每年按6万元扣减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各地要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车辆平台,两年之内建设到位。 3.其他车辆的保留。允许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与部分具有接待职能并设有专门接待机构的单位适当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数量单独核定,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商务车型为主,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有编制、有预算、有设备、不新增”的原则,不突破现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数量,从严从紧核定保留,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逐车审定。

(四)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

1.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牵头统一规范处置,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2.对取消的公务用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在不低于评估价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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