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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总公司关于总公司机关防止腐败、廉洁自律的十条规定

2021-04-08 来源:易榕旅网
石化总公司关于总公司机关防止腐败、廉洁自律的十

条规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 【公布日期】1993.09.11

• 【文 号】中石化[93]办字460号 • 【施行日期】1993.09.11 •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公司,机关工作 正文

石化总公司关于总公司机关防止腐败、廉洁自律的十条规定

(中石化(93)办字460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关于在新形势下,加强反腐败斗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路、对策和目标、要求,带头搞好总公司机关的反腐倡廉,现根据中央提出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要求精神,重新修订了1989年10月制订的《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机关保持廉洁、防止腐败的十条规定》: 一、坚持依法经营。总公司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党组关于转变机关职能、改进机关作风、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端正经营思想、经营行为和经营作风的一系列决策和要求,做到依法办事,令行禁止,不得违法违纪,从事非法经营。 二、严禁以权谋私,坚决反对权钱交易。总公司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奉公守法,做从业清廉的表率,自觉接受上级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以及企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凭借管产品、管资金、管项目、管人事、管计划等各种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不准对企事业单位“吃、拿、卡、要”,或以其它形

式刁难企事业单位。不准为自己的子女、亲友、老乡批条子,打电话,打招呼要石化产品和其它物资。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损公肥私、敲诈勒索、索物受礼。 三、反对铺张浪费。总公司机关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准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公务活动中必要的宴请和业务交往中的应酬接待,必须严格标准。各级领导干部到直属单位出差、开会,也要严格接待标准,轻车简从。

四、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购买直属企业内部职工股票;不准以任何形式接受或谋取下属企业的“干股”;不准购买未批准在社会公开发行的企业内部集资债券。

五、各级领导干部住房不准超标。各级干部一律不准利用职权或影响,用公款、公物或象征性交费搞内部装修,也不准让下属企业帮助维修、装修。分配的旧房需要维修的,由百川公司房修部门统一安排。

六、严禁获取工资性收入外的非法收入。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搞第二职业。机关各级干部不准在与总公司无关的各类公司中兼职。在总公司系统内公司兼职,必须经过总公司批准。不准通过各种兼职获取双份工资、奖金和其他形式的报酬。不准参加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盈利性经营活动,牟取非法收入。不准在经济交往中收取“回扣费”、“好处费”。参加总公司系统内的鉴定、审查、评估、论证、咨询等技术业务活动,个人一律不准收取费用和物品。对系统外的有偿服务、著书、撰稿、编译等,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并照章纳税。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取总公司系统内外单位、个人送的奖金、红包等。不准到基层单位报销个人开支。 七、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处以上干部特别是司局以上干部(包括总公司驻外机构干部)的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不得在其直接主管的部门工作。机关干部不得为子女、配偶亲属在工作分配、提拔任用、入党、升学、出国、调资、评定职称、分配住房等方面,凭借职权向有关部门和下属单位施加影响。

八、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各

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也不得把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私用。在涉外活动中,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必须按中办、国办《通知》规定,在一个月内全部上交;在各种业务交往中,不准收受礼品,确实难以拒绝的礼品,要按规定上交。

九、严禁公款旅游。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准利用开会、公出之机绕道用公款、公车游山玩水。总公司和机关各部门不准在旅游季节到旅游地区开会。

十、严格控制出国(出境)。总公司机关要带头严格执行关于出国的各项规定,人事和外事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准假借各种名义争相出国、轮流出国、照顾出国;不准安排无实际意义的出国、出境考察、参观学习,搞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不准接受总公司驻外机构、公司的邀请或与职级不相称的出访。

以上十项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总公司党组和各部门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首先做到。机关各部门都必须把反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好十项规定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认真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有关的规章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党风、廉政责任制,坚持定期考核,明确惩处办法,保证十项规定全面落实,真正取得实效。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都要按上述规定的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本单位领导班子的从业清廉、防止腐败的规定和措施,并对总公司机关执行十项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共同为推动总公司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而努力。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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