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民宣信发[2016]1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07.04 【实施日期】2016.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民宣信发〔2016〕10号)
市民政局(市社团局)机关各处室、相关局直属单位:
《上海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7月4日
上海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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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依照《条例》 第二条 规定,由本局(含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团局)作为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原则)
本局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推进机制)
本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局领导担任召集人,宣传和信息化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市社团局综合处、信息研究中心为成员。
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协调和推进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 / 4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宣传和信息化处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处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管理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督促相关处室和单位及时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工作;管理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查阅室)做好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及答复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履行本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办公室负责督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负责本局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的核对工作;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重大事项督察督办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核甄别工作;负责组织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法律问题。
(四)市社团局综合处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协同宣传和信息化处组织、督促市社团局相关处室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各处室负责与本处室业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好相关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和分类;及时整理、修订并提供各类公开信息和政策解读;配合做好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等工作。
(六)信息研究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技术支持;负责“上海民政”网站(上海市民政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及其相关软件的更新和维护,做好本局政府信息的网上公开发布工作。
第六条 (保密审查机制) 3 / 4
各处室对于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应当首先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区分是否属于国
家秘密;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处室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意见。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民政部网站等权威上级网站发布的有关上海民政工作的政府信息,经相关业务处室或单位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审查后,“上海民政”网站可使用或转载。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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