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内容提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其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和基石,是颇具科学性、系统性和开放性的理论体系。本文在对其中的创造价值的劳动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由紧密相联的三部分构成:体力劳动价值论是其基础和核心;脑力劳动价值论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智力劳动价值论是其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在前二者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这样全面系统地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于逻辑地和历史地考察分析商品经济社会中的劳动价值关系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和思想价值。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其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和基石。近几年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术界不少专家、学者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和掌握的背景知识不同,引发了一场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争论。其中有的学者认为:“劳动价值论将价值的创造只归结于活劳动,这同当代条件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结论是很难吻合的。”〔1 〕甚至有的学者提出了:“劳动价值论:包袱还是翅膀”的问题〔2〕。 这说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正面临着新的挑战。怎样迎接这一挑战,如何在争论中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笔者认为,关键在于系统地、全面地、历史地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这对于考察商品经济社会中的劳动价值关系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创造价值的劳动是复杂的多层次的劳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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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运作过程马克思指出:“劳动是一切价值的创造者,只有劳动才赋予已发现的自然产物以一种经济意义上的价值。”〔3〕因此, 劳动是价值的源泉。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劳动是劳动力的支出和使用,而这种劳动力的支出和使用是劳动者通过使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并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系统的活动来实现的。换言之,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现实的创造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由劳动主体和劳动客体构成的复杂系统的运作过程,是劳动主体和劳动客体的有机结合或二者的矛盾运动过程。由劳动主体和劳动客体组成的创造价值实体的劳动系统,由于其复杂程度的不同而表现出了不同的层次结构。传统的经济理论认为不同质的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而同质不同量的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交换)价值。这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马克思在分析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二重性时,将劳动划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并且认为:“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4〕这就是说, 在不同的劳动系统中由于劳动主体所付出的抽象劳动这种“同质劳动”的量上也存在着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差别,存在着由于复杂程度的不同而导致的劳动量的“部分质变”。根据“部分质变”,我们将不同的劳动系统按照由低级到高级的顺序划分为“手工工具——体力型”劳动系统、“机器——脑力型”劳动系统、“信息——智力型”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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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系统。劳动系统的三种不同类型依次是其三个不同层次,在三个不同层次的劳动系统中劳动与价值量的关系依次被称为体力劳动价值关系、脑力劳动价值关系和智力劳动价值关系〔5〕,在理论上依次称为体力劳动价值论、 脑力劳动价值论和智力劳动价值论。体力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和核心“手工工具——体力型”劳动系统是以劳动者的体力消耗为主并且以使用手工工具为特征的。在该系统中,劳动工具主要是一般的铜器、铁器或铁木复合器物等手工工具,它将劳动主体和劳动客体联结起来。并且在该系统中,劳动过程的主要承担者是劳动主体,劳动主体的体力(或自身的自然力)的大小标志着该劳动系统中动力的大小,它决定着劳动范围的大小和效率的高低,因此该系统的运行通常被称为体力劳动。在商品经济的发展史上,这是最简单的劳动,它所创造的价值量的大小是与劳动主体的劳动时间的长短成简单的比例关系的,劳动时间的量决定了价值的量,这如马克思所说:“直接劳动时间的量,已耗费的劳动的量是财富生产的决定因素。”〔6〕因此, 在“手工工具——体力型”劳动系统中的劳动价值关系主要表现为体力劳动与价值的关系,而反映这种关系的理论就是体力劳动价值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以体力劳动价值关系为基础的,或者说简单劳动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出发点和基础〔7〕, 因此体力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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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尽管马克思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已经洞察到象“科技劳动”不属于简单的体力劳动,而是属于“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即复杂劳动〔8〕, 并且认为科技产品作为“商品可能是最复杂的劳动产品”〔9〕。 但是马克思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分析问题的方便,将这种最复杂的劳动产品的价值加以简化,使之“还原”为简单的体力劳动价值关系。从方法论角度讲,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马克思说:“为了简便起见”,“它的价值使它与简单劳动产品相等”,“这样就省去了简化的麻烦”。马克思进一步说:“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10〕由此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正是以简单的体力劳动价值关系为逻辑起点来建构的,从而使反映体力劳动价值关系的理论——体力劳动价值论成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和基础。脑力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器——脑力型”劳动系统是以脑力消耗为主并且以使用机器为主要特征的。马克思指出,在该系统中“整个生产过程不是屈从于劳动者的直接技巧,而是科学在技术上的应用。”〔11〕因而该系统的运作通常被称为脑力劳动。在此劳动系统中,劳动过程的主要承担者是劳动主体及其外化的产物——劳动手段。劳动过程中的动力不仅仅取决于人的体力,而且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借助科学在生产中物化的劳动手段所使用的自然力〔12〕。马克思指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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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劳动工具的技巧,也同劳动工具一起,从工人身上转移到了机器上面。”〔13〕并且在分析机器发展的历史时进一步指出,该机器系统是由“三个本质上不同的部分组成的”,即作为动力的发动机、调节改变运动形式的传动机和抓住半改造劳动对象的工具机。这种机器系统具有自己的内在结构,是一个能够自己运转、自行转换能量并作功的高效运作系统。工人在生产中的地位相对降低,这如马克思所说:“机器使肌肉力成为多余的东西”〔14〕,工人的技术和技巧都转移或合并到机器上去了。因此,在考察该劳动系统中产品的价值来源时,有些学者认为是二重的,即生产工人的活劳动和机器系统的运作共同创造价值。笔者认为,这仅是表面现象,一方面它反映了活劳动创造价值的事实,另一方面得出机器创造价值的观点。显然,前者应当肯定,而后者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实质是相悖的,因而应当深入分析和探讨。实质上,在“机器——脑力型”劳动系统中,如果价值的来源是二重的,那么它应该是,(1)生产过程中的活劳动;(2)“生产者背后”的科技劳动。这是因为,机器系统的出现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即科技劳动的产物,是科技人员脑力劳动的结果。马克思在创立其劳动价值论时,尽管是以简单的体力劳动价值关系为逻辑起点而展开的,但他同时充分肯定脑力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马克思指出,从形成价值实体的抽象劳动看,任何劳动“都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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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产耗费”〔15〕。脑力劳动作为“脑”、“神经”等活动的概括,随着科技的发展物化并凝结在机器系统中,借助于机器系统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创造价值。因此“机器系统的运作创造价值”只是一个表面现象,其实质是科技人员的脑力劳动借助于机器系统的运作创造商品的价值。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机器——脑力型”劳动系统中体现的是脑力劳动价值关系。根据陈征先生关于马克思的脑力劳动创造价值的论述,“机器——脑力型”劳动系统所进行的“是复杂劳动,在计算其价值时要按照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来进行折算”,“复杂劳动不仅能够创造新价值,而且能够创造出大大超过复杂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创造出大大超过一般简单劳动所创造的价值”〔16〕。因此在“机器——脑力型”劳动系统中价值量与该系统的运作时间而劳动时间不是呈简单的比例关系,而是呈现“自乘的或不如说是多倍的”关系即倍数关系〔17〕。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科技人员进行复杂劳动的过程与其借助于机器系统运作实现价值的过程在“时、空”上存在着“位差”或“错位”现象,正是这一时、空上的错位或位差的存在,造成了实质上是科技人员的脑力劳动创造的价值,却在表面上显现为机器系统创造价值的假象。智力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可缺少的内容智力是人认识事物和运用知识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总称,是在体力和脑力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标志着人所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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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高级形态的能力,创造性是其本质特征。人的智力的支出和使用即智力劳动是人的劳动的最高层次。随着现代科技革命的深入,尤其是电子计算机、人工智能等高新科技的出现和使用,它使机器系统增添了新的控制部分,即除了动力机、传动机和工具机之外增添了控制机。控制机的运用使生产中的结构、能量变换被信息、功能交换所代替,机器系统的运作过程第一次有了自己的“中枢”和“大脑”,达到了“自我调节”的新水平。控制机的实体是电子计算机和人工智能机,它对整个机器系统的调控和指挥,实质上是通过对信息的接收、处理、贮存和输出来实现的。这样,人的特有功能——智力,随着它的运用即通过智力劳动赋予给机器系统,使机器系统具有明显的智力运作的品质。这种新型的装置,通常被称为智能机器系统。而借助于智能机器系统进行物质生产的系统被称为“信息——智力型”劳动系统。智能机器系统的出现和使用,使现代生产过程或“信息——智力型”劳动系统中生产工人的活劳动量大大减少或者几乎完全被取代。生产过程“愈来愈以不需要任何教育就干得了的简单劳动代替复杂劳动了”〔18〕,甚至出现了“无人工厂”、“无人车间”的社会现象。从表面上看,现代企业中创造价值的活劳动几乎被智能机器系统的运作所代替,从而进一步凸现了学术界争论的“机器创造价值”或“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使持此观点的同志似乎有了事实根据。而在实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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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怎样的呢?马克思在创立其劳动价值论,尤其在分析机器对现代工业的影响时,以深邃的历史发展眼光洞察到:“现代工业通过机器……使工人的职能和劳动过程的社会结合不断地随着生产的技术基础发生变革。”〔19〕而智能机器系统的运用便是“生产技术基础”的巨大变革,从而使工人在“信息——智力型”劳动系统中与其他要素的结合方式发生巨大变化。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在这种条件下,“工人不再是生产过程的主要当事者,而是站在生产过程的旁边。〔20〕生产工人的“直接劳动在量的方面降到微不足道的比例”,在质的方面“变成一种从属的”〔21〕,而且“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耗费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22〕,归根到底来源于“智力劳动特别是自然科学的发展”〔23〕。事实也是如此,智能机器系统既是智力劳动的产物,也是智力劳动创造并实现其价值的“工具”和“中介”。它的出现和运用,使生产过程真正成为科技运用的场所。商品中价值的主要源泉已经不再是生产工人的活劳动,而是“生产者背后”的科技人员的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正是借助于智能机器系统通过“时空错位”或“时空位差”最后达到生产价值实体之目的。在“信息——智力型”劳动系统中,创造的价值量与简单的“手工工具——体力型”劳动系统体制改革创造的价值量相比,不仅仅是简单比例关系,也不仅仅是倍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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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指数关系。我们将反映该类劳动价值关系的理论称为智力劳动价值观。全面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意义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开放的、系统的,它是由反映“手工工具——体力型”劳动系统中的劳动与价值关系的体力劳动价值论、反映“机器——脑力型”劳动系统中劳动与价值关系的脑力劳动价值和反映“信息——智力型”劳动系统中劳动与价值关系的智力劳动价值论三个紧密相联的子系统理论所组成。其中,体力劳动价值论是其理论的基础和核心;脑力劳动价值论是在体力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智力劳动价值论是在前二者基础上的更进一步发展,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不可缺少的内容。全面地理解、把握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有着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从横向的空间角度讲,构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三个子系统理论分别反映了当前国内、外同时并存的三种劳动系统即“手工工具——体力型”、“机器——脑力型”和“信息——智力型”劳动系统中的劳动与价值的关系,因此它具有高度普遍性。从国际上看,由于同时并存的世界各国的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发展水平是不平衡的;即便是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科技、经济发展水平也是不均衡的,既有世界一流的先进企业,也有机械化、半机械化的工业,还有手工劳作的小型企业等。这样的现实要求人们针对不同发展水平的劳动系统中的劳动价值关系,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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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同子系统理论来解释,只有如此才是科学的、合理的和全面的。从纵向的时间角度来看,构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三个子系统理论分别适应于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在商品经济发展初期,由于生产实践和科技发展水平相对低下,生产商品的主要是“手工工具——体力型”劳动系统,体力劳动是价值的主要来源,“工厂中的劳动是不需要智力有很大发展的沉重劳动的变种。”〔24〕该时期的劳动价值关系只能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和核心部分——体力劳动价值论来说明。到了机器大工业时期,尽管“手工工具——体力型”劳动系统仍然存在,但随着科技的发展,“机器——脑力型”劳动系统已发展成为主要形式,该系统的劳动与价值关系主要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第二个子系统理论即脑力劳动价值论来阐释,并辅之以体力劳动价值论。社会发展到自动化机器体系阶段,尤其在“信息社会”或“后工业社会”阶段,“手工工具——体力型”劳动系统依然存在,“机器——脑力型”劳动系统仍占较大比例,同时由于新科技的迅速发展,产生了大量的“信息——智力型”劳动系统。在这三类劳动系统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劳动价值关系呈现复杂化、多样化,这样只能同时运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三个子系统理论,针对不同劳动系统进行具体分析,才能科学准确地对现实中的劳动价值关系作出注释〔25〕。基于以上分析,我们的结论是,只要全面理解、把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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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就能完全合理地说明“它同当代条件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结论是吻合的、一致的”,“劳动价值论不是包袱”,而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理论。* 该文是作者在《论劳动价值论中“劳动”的系统性与层次性》(笔者与李香兰老师合写,见《科学技术与辩证法》1996年第4 期)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的成果,为了体系的完整,在本文中引用了上文的一些观点和论述,而为了行文的方便引用之处只择要者而注,并无一一注明,特此说明。注释:〔1〕 郑永权、高书生:《劳动价值论研讨会观点综述》, 载《经济学动态》1995(9)。〔2〕 吴向红:《劳动价值论:包袱还是翅膀》, 载《社会科学战线》1996(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239页。〔4〕〔9〕〔10〕〔23〕 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85,第1卷58、58、58页,第3卷97页。〔5〕〔25〕 刘冠军、 李香兰:《论劳动价值论中“劳动”的系统性与层次性》,载《科学技术与辩证法》1996(4)。〔6〕〔20〕〔21〕〔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217、218、212、217页。〔7〕 郑怡然:《简单劳动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个出发点》, 载《晋阳学刊》1997(2)。〔8〕〔13〕〔14〕〔15〕〔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572、460、433、57、534页。〔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349页。〔12〕 刘冠军:《论马克思“不费分文”的生产力思想》,《自然辩证法研究》1996(8)。〔16〕 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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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胜:《全国劳动价值论研究会综述》,载《中国社会科学》1995(5)。〔17〕 刘冠军:《论科技价值实体的矛盾二重性》,载《自然辩证法研究》1996(1)。〔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647页。〔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5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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