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主板
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深交所主板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
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
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
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上市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上市公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并经上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
(一) 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大会审议通过。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
(五) 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
意见。
计划金额的30%;
(六) 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异
中小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上市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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