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义工联盟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活动范围及时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定名北京义工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不为物质报酬,自愿为
社会公益事业和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和帮助的社会各界青年﹑学生组成的自发性,非 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盟本着“以己之力,助残扶弱,齐心协力,服务社会,无私奉献,传播爱心•”
的宗旨,倡导“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志愿精神,以“联结你我的温暖,奉献爱的力量”为口号,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活动范围及时间
第四条 组织人力参与帮困、助残、失学儿童等公益活动。
第五条 开展经常性的深入敬老院、福利院、康复中心等服务基地,为孤残弱势群体提供生活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各项活动,使更多的弱势群体树立起生活的自信心。
第六条 参与社区建设,环境保护等志愿性公益活动。 第七条 社会突发、灾难事件的仁道救助。
第八条 招募、培训和表彰义工,组织、推广义工工作。
第九条 开展与其他公益组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交流合作。 第十条 开展志愿者社会宣传活动,树立本联盟的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其他有助于唤醒社会助人风尚、共建和谐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本联盟活动时间暂定为一月10至14次,每周周六日进行。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联盟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是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联盟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年满16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具有团结、互助、吃苦耐劳、任劳任怨和无私奉献的精神,自愿从事义工服
务;
(三) 符合从事的义工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者服务资格;
(四) 遵纪守法,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 承认和遵守本联盟章程及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会员申请
(一)申请人在认真阅读和理解规章制度及免责声明后提出注册申请; (二)本联盟会长及副会长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
(三)调查合格后, 填写统一的注册登记表;
(四)审核合格,申请人参加本联盟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项目,领取“北京义工
联盟义工服务证”。
第十五条 会员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联盟服务的活动;
(三)有权参加本联盟的业务培训,阅读有关书刊、文件、资料; (四)对本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推荐会员加入本会的权利;
(六)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所制定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并同意本联盟的规章制度及免责声明,执行本联盟决议;
(二)定期参加本联盟活动,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本联盟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四)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利益及形象; (五)参加本联盟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六)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七)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八)妥善使用和保管义工服务证和义工标志;
(九)向有关人士或机构介绍本联盟,宣传本联盟的宗旨,维护联盟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联盟的社会影响;
(十)本联盟成员年度注册登记;
(十一)不得擅自以义工或者本联盟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或
提供相关资料。会员利用本联盟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管理团队批准; (十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联盟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联盟可考虑对会员进行劝退或除名:
(一) 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志愿服务造成不良影响;
(二)利用本联盟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组织宗旨的活动; (三)从事分裂联盟、拉帮结派和私立小团伙的活动; (四)其他违反联盟章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十八条(一)会员申请退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本联盟,经备案即予注销并回收义
工工作证;本联盟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二)退会成员其义工服务证作废,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三)凡违反本联盟章程及相关制度,行为有损本联盟声誉或违反国家法纪者,本联盟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行为规范
(一)言行文明,态度热情。服务时态度要友善、热情、细致,提供一流服务品质,
展现义工的良好形象; (二)举止端庄,衣着整洁。义工活动期间,义工必须佩带“北京义工联盟”工作证,
仪表端正,举止稳重,文明礼貌; (三)遵守纪律,忠于职守。义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组织纪律。一旦承诺,无
论是临时服务还是定期服务,要信守诺言。服务要守时,如因事拖延或不能上
岗,必须提前通知组织负责人;
(四)义工之间要密切协作,互相鼓励,共同进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联盟遵循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一条 义工代表大会是本联盟最高权力机构。义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提前15日以公告的形式在交流平台中发布通知。
第二十二条 义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及部长;
(四)选举每年一次的优秀志愿者和优秀部长; (五)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代表大会必须提前15天在本组织网站及相关论坛公告通知会员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及部门部长若干名组成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
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有权建议召开临时全体会员大会,就组织重大事宜讨论表决;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罢免;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及下属社团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2年,可以连选连任。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进行备案。
第三十条 本联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义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办事机构、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会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聘用,由义工代表大会决定; (六)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本联盟的主要工作。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服务机构:办公室、常规活动部、项目部、财
务部等,并将根据实际情况增补,同时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联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组织联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承担本联盟秘书工作;
(二) 负责文件、议案、报告的起草及整理、收集工作;
(三) 负责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的宣传工作;
(四) 收集、汇总联盟成员对联盟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向联盟工作会议提出;
(四) 完成向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协助会长做好和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五) 对会议和活动做记录,存档,备案。
第三十三条 联盟常规活动部负责联盟常规活动的筹备、实施及宣传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常规活动的联络、宣传、活动的实施及活动后期活动资料的整理、宣传; (二) 部长对常规活动带队负责人的任用及罢免;
(三) 联盟活动地点的拓展及各活动地点间的协调;
(四) 常规活动部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协助常规活动的展开; (五) 协助其他部门处理联盟日常事务及项目活动。
第三十三条 项目部负责联盟项目活动的筹备、实施及宣传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本联盟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的长期联系与沟通交流,
广泛拓展活动合作单位和实施场所; (二) 负责接洽志愿服务活动赞助商并积极商议合作的各项事宜;
(三) 负责制订本联盟项目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做好项目部工作总结; (四) 协调好与本联盟其他部门间的关系,把外联协调、赞助工作贯穿于各项志愿服务活动始终;
(五) 负责协助其他部门开展义工联盟的各项工作,提高临北京义工联盟的影响力。
第三十五条 联盟财务部负责管理本联盟的财务收支,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定期向会员及捐助者公布账目收支情况 ; (二)负责每次活动的财务收支 ; (三)在联盟网页上公布帐目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北京义工联盟理事会于2011 年3月6日表决通过;原于2009 年
09月13日表决通过的章程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北京义工联盟。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在北京义工联盟理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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