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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总说明

2022-07-30 来源:易榕旅网
定额总说明

一、《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本定额共分十章,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防护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混凝土工程;门窗及木结构工程;屋面防水、保温及防腐工程;金属结构制作工程;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装饰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项目。

【注解】(1)本定额在定额性质、定额作用、表现形式(含章节划分、项目设置)和消耗量水平等方面,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有很大差别。 (2)本定额是按施工工艺分章的,同时把建筑物实体消耗(第一~九章,即设计文件所反映的内容)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第十章)分开,以便于建筑企业市场竞争与成本控制使用。实体项目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不仅取费内容不同,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处理方式也不相同。

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实体项目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的分界

序号 1 2 3 4 5 6 消耗量定额 章 二 四 十 3 节 6 4中 1 2 排水与降水 泵送砼费 脚手架 垂直运输机械及 超高人工、机械增加 构件运输及安装 项目名称 工程量清单和定额规定 实体项目 措施项目 √ √ √ √ 按基数分项工程的归属分类 吊装机械费除外的其他费用 吊装机械费 7 8 4 5 混凝土模板及安装 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 √ √ 注:除此以外的消耗量定额其他内容,均属于实体项目。

(3)本定额项目设置遵循“分项独立,必要时工序剥离”原则,凡可以单独列项的,均单独列项,力求最大限度地接近工程实际。

(4)本定额的定额编号采用三段编码:第一段为章号,第二段为节号,第三段为子目号。新编补充定额,应根据章、节内容插入。

(5)本定额为量价分离的单纯规定额度形式,不同于其他量价合一的定额间单位估价表形式。

(6)本定额统一了定额计量单位,除钢筋、金属结构制作等计量单位为基本单位外,其余均以10为计量单位。

(7)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各章之间的主要分界:

①定额所有子目,无论单项还是综合项,均不包括土方内容,实际发生时按第一章相应规定计算。

②定额中凡涉及钢筋砼的子目(第八章第7节构筑物综合项目除外),均不包括钢筋内容,实际发生时按第四章第一节相应规定计算。

③定额中凡涉及砼的子目(定额综合解释中构筑物的补充子目除外),均不包括砼搅拌、制作及泵送内容,发生时按第四章第四节相应规定计算。

④定额中凡涉及砂浆、砼的子目,均不包括掺添加剂内容,发生时,泵送砼的泵送剂按定额综合解释第四章第四节相应规定计算。

⑤定额中凡涉及油漆的子目,均不包括设计文件规定的油漆内容,实际发生时按第九章第4节相应规定计算,定额子目中的防护性油漆工料不扣除。

⑥定额所有子目(第八章第7节构筑物综合项目除外),均不包括脚手架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时按第十章第1节相应规定计算。

⑦定额所有子目,均不包括垂直运输机械及超高增加内容,发生时按第十章第2节相应规定计算。

⑧定额中凡涉及预制加工厂加工的半成品构件的子目,如:预制砼构件、金属构件、成型钢筋、木门窗等,其场外运输内容,发生时按第十章第三节相应规定计算。

⑨定额中凡涉及砼的子目(第八章第7节构筑物综合项目除外),均不包括模板内容,发生时按第十章第4节相应规定计算。

⑩ 大型机械安拆除及场外运输内容,发生时按定额综合解释第十章第5节相应规定计算。

二、本定额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及新建装饰工程。

【注解】(1)本条规定了本定额的适用范围,说明定额具有地域性。

(2)补充定额,系现有定额内容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时,对现有定额所做的补充,不属于政策性调整。因此,补充定额的使用,不受补充定额发布时间、工程开工时间、工程竣工时间、招标文件规定政策时间、施工合同约定政策的时间等限制,除补充定额发布日前竣工结算已完成定案的工程不再调整外,其余情况均应遵照执行。

(3)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中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的分界

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是一个单项工程中两个互相独立、互不相同的单位工程,他们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不同,费率不同,取费基数也不相同,因此应各自

单独编制预结算。

一般地说,建筑工程系指建筑物的主体工程,如土方工程、基础工程、墙体工程、砼工程、钢筋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工程、防水保温工程等,即消耗量定额除第九章以外的工程内容。装饰工程系指建筑物主体施工完成后,在主体外表面继续进行施工的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顶棚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油漆、涂料和零星装饰工程,即消耗量定额第九章的工程内容。

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容易发生交叉的主要工程内容以及这些内容的具体归属,如下表: 序项目名称 号 一 二 1 2 门窗工程 其他 面层、垫层、找平层 楼地面垫层 楼地面垫层和地面的砼搅拌 定额计价 建筑工程 第五章 清单计价 建筑工程 装饰工程 装饰工程 第五章第1、8节 第五章第2~7节 根据依附的主层次确定 根据归属的清单项目确定 第二章第1节 第四章第4节 第二章第1节 第四章第4节 第四章第1节 第九章第1节 第九章第1节 楼地面垫层和地面的钢筋 第四章第1节 楼地面防水的找平层 第九章第1节 屋面防水、屋面保温的找平层 第九章第1节 措施项 装饰工程脚手架 装饰工程垂直运输机械 依所服务的单位工程确定 第十章第1节 第十章第2节 第十章第2节 第十章第4节 第十章第5节 依所服务的单位工程确定 第十章第1节 第十章第2节 第十章第2节 第十章第4节 第十章第5节 装饰工程超高人工、机械增加 楼地面垫层、地面的砼模板 装饰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 例如,建筑工程量清单的屋面卷材防水项目(项目编码010702001),应包括

防水层下的砂浆或砼找平层。由于屋面卷材防水层属于建筑工程,因此该找平层也属于建筑工程,应与屋面卷材防水一起按建筑工程的规定进行取费计算,不应因为找平层子目在第九章,而单独按装饰工程取费计算。

又如,楼地面工程、墙面工程、天棚工程属于装饰工程,那么外墙面施工用的外装饰工程脚手架、内墙面施工用的内装饰脚手架(里脚手架的30%)、天棚施工用的天棚装饰脚手架、内外墙装修工程垂直运输机械、装饰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等也属于装饰工程,因此这些工程内容应按装饰工程的规定进行取费计算,不应因为这些子目在第十章而按建筑工程取费计算。 (4)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分界

①道路,以厂区(或小区)范围为界。厂区(或小区)范围内的道路为建筑工程道路,执行建筑定额;范围以外的道路为市政工程道路,执行市政定额。若厂区(或小区)范围内的道路,按城市道路有关规范设计,也属市政工程道路,执行市政定额。

②排水管道,以其接入的市政管网的第一座检查井为界。第一座检查井以内的管道,为建筑工程室外排水管道,执行建筑定额;第一座检查井及与市政管网相连的管道,为市政工程排水管道,执行市政定额。若厂区(或小区)范围内的道路,按城市道路有关规范设计,位于道路之下的排水管道,也属市政工程排水管道,执行市政定额。

③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一章第一节单独土石方子目,不仅适用于建筑工程,也属于市政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中的单独竖向土石方的挖、填、运等相应工程内容。

(5)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与修缮定额的分界

修缮工程中,300㎡以内的零星添建工程,执行修缮工程;超过300㎡以外的添建工程,执行建筑定额。

原有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二次装修工程,执行修缮定额;新建建筑物的装饰工程,执行建筑定额。二次装修工程系指建筑物建成并交付使用后,再次对建筑物内外部装饰进行全部或局部的重新设计,改变其原貌(或原有做法),以使其面貌一新(或达到新的使用功能)为目的的装修工程。

新建公共建筑,主体工程施工完成后,其装饰工程无论由原主体施工单位施工,还是由甲方另行单独发包,均执行建筑定额。

新建住宅或商住楼,其屋面防水保温、外墙装饰、外墙窗、单元门、分户门以及公共部位的装饰工程,无论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还是主体施工完成后单独施工,均执行建筑定额。户内装饰工程,若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执行建筑定额;若由业主接收后自行发包施工,执行修缮定额。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是编制招标标底的依据;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确定工程造价以及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

【注解】本条规定了本定额的作用:①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的)和施工单位投标报价的依据,是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组成部分;②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③是施工单位编制清单报价的基础;④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基础;⑤是施工单位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注解】本条规定了定额的使用条件。超出上述条件时,应增加有关费用或调整

定额中的消耗量相应项目水平。如,在非合理施工工期内施工所发生的抢工费用,应在施工合同中另行约定。

五、本定额中人工工日消耗量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注解】①人工工日消耗量有两种表现形式:时间定额和产量定额。时间定额系指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须消耗的工作时间;产量定额系指单位时间内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二者互为倒数。

在《建筑工程劳动定额》(2009年)中,劳动消耗量均以“时间定额”表示,以“工日”为单位,每一工日8小时。定额时间是由完成生产工作的作业时间、作业宽放时间、个人生理需要与休闲宽放时间以及必须分摊的准备与结束时间等部分组成。具体为:

必须消耗时间就是劳动定额的时间定额。 工序作业时间=基本工作时间+辅助工作时间

规范时间=准备与结束工作时间+不可避免的中断时间+休息时间

定额时间=工序作业时间+规范时间=工序作业时间/(1-规范时间%) ②基本用工:指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消耗的技术工种用工,属必须消耗时间。 基本用工=∑(综合取定的工程量×劳动定额)

辅助用工:劳动定额内不包括而在定额内又必须考虑的用工。如,机械土石方配合用工、材料加工;材料加工(筛沙、洗石、淋化石膏);电焊点火工等。 辅助用工=∑(材料加工数量×相应的加工劳动定额)

超运距用工:指劳动定额中已包括的材料、半成品场内水平搬运距离与定额所考虑的现场材料、半成品堆放地点到操作地点的水平运输距离之差。 超运距用工=∑(超运距材料数量×时间定额)

人工幅度差:即消耗量定额与劳动定额的差额,主要指在劳动定额中未包括而在正常施工情况下不可避免但又很难准确计量的用工和各种工时损失。人工幅度差包括:①各工种间的工序搭接及交叉作业相互配合或影响所发生的停歇用工;②施工机械在单位工程之间转移及临时水电线路移动所造成的停工;③质量检查和隐蔽工程验收工作的影响;④班组操作地点转移用工;⑤工序交接时对前一工序不可避免的修整用工;⑥施工中不可避免的其他零星用工。

人工幅度差=(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系数 人工幅度差系数一般为10%~15%。 六、本定额中材料消耗:

(一)本定额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等)按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确定。

(二)本定额包括主要材料及其他材料。其他材料以占材料费百分比表示。 (三)本定额中包括材料施工损耗、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等)从工地仓库

至加工地点或操作地点的运输损耗等。

【注解】材料消耗量=材料净用量+材料损耗量=材料净用量×(1+材料损耗率) 材料损耗率=材料损耗量/材料净用量

(1)凡可以具体计算的材料,均为主要材料,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无法计量或材料消耗量太少的材料,为其他材料。

(2)主要材料的施工损耗和运输损耗一般控制在2%以内。

(3)本定额中的施工用周转性材料,已在相应子目中列出一次摊销数量。 (4)本定额中的砼、砌筑砂浆、抹灰砂浆以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记入。 (5)定额中主要材料未计价的子目,分为下列两种情况:

①子目中烈有“(××)”者,如2-3-1,钢筋砼方桩(10.1000),括号中的数量为主要材料(方桩)的定额消耗量。括号表示主要材料价格未进入相应价目表基价。

②子目中未体现主要材料,如:金属结构构件安装子目等。

以上两类子目,若主要材料为现场制作,其制作应另套相应制作子目;若主要材料为成品进场材料,该子目的基价应予换算。

(6)定额中的木材,为符合规范要求的合格木材;进入施工现场的木材,应符合规范要求。由于进场木材不符合规范要求所导致的烘干费用,由木材的采购供应方承担。特殊情况下,合格木材仍需烘干,其费用按实计算,并进入定额直接工程费。

(7)定额中的砂,为符合规范要求的过筛净砂。定额中过筛净砂的消耗量,已考虑了砂的膨胀系数、过筛损耗率以及配制各种砂浆、砼时的操作损耗。但,定额中不包括施工现场的筛沙用工。

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等各种砂浆中的过筛净砂,按每立方米0.3工日另行计算。砼用砂、以及除砂浆以外的其他用砂,不计算过筛用工。 七、本定额中机械消耗:

(一)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包括机械台班消耗量和机械幅度差。以不同种类的机械分别表示。

(二)本定额中其他机械(超高机械增加中的其他机械降效除外)以占机械费百分比表示。

(三)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按《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注解】(1)机械台班消耗量有两种表现形式:时间定额和产量定额。时间定额系指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须消耗的机械台班数量;产量定额系指单位时间内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二者互为倒数。机器工作时间消耗的分类如下:

机械台班定额消耗量的确定如下:

(2)机械幅度差:是指在规定的机械台班产量内未包括的,而机械在施工现场的一些必要停歇时间以及一些不便计算的非直接的机械台班消耗量,在确定预算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时,另需增加的附加额度。包括以下内容:

①施工中机械转移工作面及配套机械互相影响所损失时间; ②在正常施工情况下机械施工中不可避免的工作间歇; ③工程结尾工作量不饱满所损失时间; ④因检查工程质量而影响机械操作的时间;

⑤临时水电线路在施工过程中移动所发生不可避免的机械操作间歇时间; ⑥冬季施工期内发动机械的时间; ⑦不同厂牌机械的功效差;

⑧配合机械施工的工人,在人工幅度差范围内的工作间歇,影响机械操作的时间。

(3)本定额中其他机械是指无法计量或机械消耗量太少的情况。

八、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仅对其主要施工工序进行了说明,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定额中。

九、本定额中凡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凡注有“×××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 本身。 十、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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