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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设定合同

2020-08-05 来源:易榕旅网


地役权设定合同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自愿原则,就地役权设定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供役地所有人甲方,对于地役权人乙方享有使用权的位于

的仓库及附属土地,为便于乙方过往车辆通行及对仓库的有效利用,将其所有下记土地设定地役权给乙方。

第二条 拥有地役权部分为甲方所有下记土地。甲方应当保证其对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享有合法的权利。

第三条 乙方有权对享有地役权的土地做适当平整或添附设施以便通行。乙方应当谨慎使用土地,如因车辆通行造成污损,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结束时恢复土地基本原貌。乙方应当保证在乙方恢复土地基本原貌前不干涉或影响乙方的使用,也不得通过第三人间接影响乙方的使用。

第四条 乙方为酬谢,每年付人民币 元(大写: )给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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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第五条 乙方若有连续超过2个月以上不付次年酬谢金时,甲方可请求消灭地役权。

第六条 地役权有效期限为一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乙方欲延长地役权期限的,应自第一年地役权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通知甲方。甲方应在除不可抗力不能继续设立地役权的情况外继续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收取地役权之对价。自甲方收取乙方支付的酬谢款时,本协议有效期视为自动延长一年。

第七条 在本地役权协议有效期间内,随时与需役地同时移转,即使需役地所有人转移,地役权也并不因此消灭。如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如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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