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本产权证明不适用住所申报制) 企业名称 个体经营者姓名 联系人姓名 住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住所面积 房屋所有权人 □经营性用房(办公用途) □城镇农村居民自建房 房屋法定用途 住所(经营 场所)地址 □经营性用房(非办公用途) □住宅商品房 具体描述: 申请人承诺,对上述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 申请人(非自然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年 月 日 兹证明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房屋所有人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证明 (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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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填报说明: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
户设立登记申请人为投资人(股东、设立人、合伙人);股份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隶属企业。
2.不适用住所申报的,如业主不能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等产权证明,可以由镇(街)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产权证明,使用此文书样式。
3.联系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个体户经营者。 4.住所地址格式为 东莞市XX镇XX村(社区)XX(村小组)路(街、巷)XX号X楼
XX号铺,没有门牌号的,地址需具体到村小组,并作“具体描述”以便找到该地址,如住所地址为“东莞市XX镇XX村XX村小组”,具体描述为“XX派出所东面”。描述所用的字词“XX派出所东面”不作为住所地址申请及登记,《登记申请书》和公司章程中的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地址仅填写“东莞市XX镇XX村XX村小组”。
5.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符合该项勾选“×”,不得空
选。
6.房屋性质为住宅改作经营房用房的,除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
住宅改经营性用房证明》。
7.填报虚假信息,将被依法处罚并纳入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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