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实质化的理念、制度和技术
作者:张黎丽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8期
摘 要 我国的刑事诉讼一直以来都存在一个令人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我国的刑事审批流于形式化,因此推动刑事审判的实质化变成了目前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审判的实质化就是意味着在审判的过程中要尽力做到公正的审判,减少甚至是使得那些不公正的审判消失不见,使我国的司法的公信力得到进步。因此,要想使得审判的实质化能够向前迈进一大步,就必须促进司法观念的与时俱进,切实完善好制度的变革,最后实现技术上的尽善尽美。通过强调公平正义的概念为根基,提供适合于实现公平审判的制度来保障刑事实质化,支持公平审判的程序和证据规则,才能最终在实现刑事审判实质化的改革的方向上大步向前。 关键词 实质性刑事审判 概念 制度 技术
作者简介:张黎丽,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家事类。 中图分类号:D926.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73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我们渐渐开始发现传统的“超级专制”审判模式的坏处,各地都开始了变革,希望能够改变这种专制的审判模式,改革试图通过强调诉讼者提供证据的责任,并且减轻审判人员的举证责任,使得检察官从举证任务中解脱出来,让那种专制的审判模式消失,最后实现审判的实质化 。然而,因为我国的司法制度并不是那么完美,不可避免的存在著一些问题,这使得几乎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都不是那么重要,仅仅是为了满足程序的一个可有可无的过场而已。刑事审判的过场仅仅是为了确定侦查结果,而与案件本身没有很大的关联,这使得整个刑事审判显得十分流于形式,没有一些实质性的内容。这种形式化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刑事审判权运行机制来看,负责审判具体案件的组织不能够保持独立,没有独立的审判权,这些审判机构缺乏不受别的组织控制的陪审制度、合议制度等。看起来表面上是由审判组织审判刑事案件,但这些组织却没有相关的独立性。第二,从审判和辩护之间的关系来看,我们很难能够找到起诉和辩护的平等和法庭中立的情形发生,对于很多被告人来说,他们找不到合适的辩护人来帮助他们,而且不是每一个辩护人都有被告人所需要的辩护权。被告人在面对他人对自己的起诉,被告人找不到辩护人,就没有办法去和起诉人对抗,这样一来庭审就容易沦为起诉人向法官证明的过程。再加上各种因素的影响,初审法院从未排除有罪偏见,被告人和辩护人可以被法官随便打断,甚至法官可以在没有合适的理由的情况下,把辩护人赶出法庭。第三,从审判过程来看,因为我国缺乏完善合理的制度来确保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如果证人选择不出庭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就找不到人来承担,最后,在申诉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按照“从无到有”的原则作出判决,致使一些重大案件的判决经常出错,造成强烈的社会不满。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本文认为,要想做到刑事审判的实质化第一步就必须使得司法观念一致与时俱进,促进思想的更新,接着要确保公正审判制度的完善,找到支持公正审判的技术规则。 一、刑事审判实质化的基本理念
建国以来的一段时间里,中国刑事审判比较“专政”。这种专制的思想一直围绕着中国的司法制度,我们要改变这种专制和落后的司法理念,让实质化的刑事审判深入人心,从本质上审判形式化的问题,同时,我们要不断完善那些可以帮助提高公正审判的制度,促进以制约警察和检查机关权力为核心的程序法技术。
审判的实质性与审判的形式化有关,其实质是用公正正义的概念指导公平审判来取代不公平审判,进而进行审判。可以说,刑事审判的实质性改革是我们国家在刑事审判领域的重大变革,至于这次改革能不能达到我们本来的想法,就要看我们能否成功抛弃之前那种传统的司法理念,重新树立新的公平司法理念。公平正义的概念内涵丰富,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平审判。对于公正审判的理解,我们不能仅从司法上来理解他,公平审判在现代法治保障中也有很重要的地位,它是一项基本权利。就审判的实质性而言,我国在执行公平审判的时候要做到下面三点:第一,加强检查检察机关的举证义务,有证明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在法庭之外的地方出示的证据无效。第二,在案件事情情况不清楚、没有足够的证据时,法院不可以判定被告人有罪,要遵从“疑罪从无”的规定。第三,做好公平性的对待,在判决前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不可以让媒体对案件进行随意报道。被告人不用穿带有歧视的衣服,以维持公平。
应当指出,公平审判的理念要贯穿审判的所有阶段,包括在审判前,也要严格遵守公平审判。例如,立即将逮捕他的原因和指控的性质通知嫌疑犯权利等等。同时,在刑事实质化改革进程的,我们应尽量避免一切会对公正审判造成不良影响的审前程序,避免其他机关滥用权力导致审判不公平的事情发现 。 二、刑事审判实质化的制度
审判的实质化改革要得到成效,必须完善好审判实质化的制度,消除对法院中立性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我们非常有必要让法院与检察院减少接触,减少因为法官在法庭上宣读不善带来的影响。本文认为,能够促进刑事审判实质性改革,在制度方面方面,我们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加以加强:
1.健全审判权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对法官和法官的责任”。独立审判既是意味着法院要有自己的独立性,还意味着法官也要有自己的独立性,在这两者之中法官实现个人独立尤其重要 。
2.公开审判由公开审判程序和公开判决组成,要想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加强公开听证。一方面,在开始审判前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布这次案件,并且公布具体的审判地点在哪,有哪些参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与审判的人员。另一方面,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充分的庭审便利,比如交通之类的,同时要允许社会各界人士进入观众席观看审判,并允许记者报道此次审判。
3.完善辩护制度,保证被告人能够找到合适的辩护人,得到合理的辩护。被告人的辩护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公正审判权的核心内容之一。但是,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对辩护权重视程度不够,这是我国法院正式审判中经常出现虚假、错误的重要原因。
4、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制度,保证人民陪审员能够在审判中行驶自己的合理权利。这是因为,审判制度的不断加强和改善,法官的思维行动模式会与人民的思维方式发生分歧,司法的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一致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人民能够获理解的审判,能够获得参与感的审判,信任的审判是实质性审判必须做到的事情。要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就必须保证普通的人民能够在审判的实质性改革中获得参与感和认同感,否则,就无法实现真正的公正的审判。
5、完善审查制度,保证审判制度的功能能够应用到实践中去。刑事审判的实质化必须更加重视第一次审讯的作用,保证第一审能够起到决定性作用。然而,由于一些现实情况的阻碍,使得我们国家的第一次审讯不能成为事实认定的中心环节。一方面,不管是初审还是复审,都没有对事实审判作为最为合理有限的决定,单纯的只是强调我们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多次的复议。第二审的再审程序是对事实的审判,第二审很有可能和第一审的事实认定不相符合,使得第一审的判决被推翻。因此,第一审的权威性就得不到人们的认可,把更多的希望寄托于复审。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因为负责一审的法院会害怕二审法院最后做出的审判和自己的不一致并且对自己造成不利的影响,许多一审的法院往往倾向于在做出一审判决前就向二审的法院做出报告在作出判决前向二审法院报告,从而移交一审法院的判决权。与第二个实例相关联。一些法院甚至明确要求,在下级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必须向上级法院报告一个特定的案件进行内部审查 ,这也是导致事实上的一审审判权缺乏实质上的独立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刑事审判实质化的技术支持
司法审判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任务,刑事审判实质性的有效提升,不仅需要在宏观层面上以公正审判的概念为指导,而且要在中间层面上保证公正审判标准体系,因此,它还需要一系列微观层面的程序技术来支持。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贯彻执行思想和制度。衡量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否文明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看这个国家的司法程序技术是否一直在进步。司法机关是“专业的”还是“非专业的”是最重要的事情看是否有一套相对稳定、复杂的程序和技术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能够证明公平正义的制度精神,以及是否有一种熟练的能力和操作这项技术的专门司法团队。在我国长期刑事审判中,除了司法理念和司法体制机制外,还有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程序极为严格。可以想象一下,一个不太专业的司法官员如何操作一套不完全符合公正审判精神的审判程序,如何才能实现公众期望的公正审判。改善形式审判的实质性技术可以从优化刑事案件的刑事定罪方面入手。刑事审判的实质性设计意味着关键证人将着手刑事审判法制化的概念、制度和技术,被告人权利保护专著将更加完善,审判效率将低于以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往。因此,推进刑事审判实体化审判,需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认罪答辩协商制度,按照《关于完善刑事诉讼认罪制度的决定》的要求,完善简易程序。
从我国目前所面对的具体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吸收其他国家审判制度的合理性,我们认为应该在普通审判程序中除了有共同陪审团参与制度之外,还要严格执行审判过程中的直接话语。审判前程序和审前审查程序除原则外,还应当合并为完整的审前准备程序,全面负责公诉审查、审前会议、证据交换、证据转移或者保全、证人通知等工作。我们可以思考两个不一样的选择:第一,负责审前准备的法官,简称为审前法官和审判法官 。第二,审判由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陪审团、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的,只有审判长才可以在审判前宣读,并负责法庭的一切准备工作。刑事审判活动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公正,能否获得应有的信誉,是正式审判程序的实际操作是否足以体现公正审判精神的关键。因此,完善正式审判程序的技术设计是刑事审判实体改革的关键。我们认为,为了防止被害人陈述与事实不符的事实,方便被告在法庭上对陈述进行有效的质证,也方便法院准确判断被害人陈述在法庭上的真实可信性,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将到庭的被害人作为起诉的第一证人,接受起诉人、被告人反询问和法庭审理的询问,原则上要求被害人在证人席上陈述所知道的一切情况。按照公正审判的要求,建立证人质证程序,刑事审判实体审判的实现,意味着更多的证人、鉴定人等将出庭直接作证,证人的询问和质证将成为刑事诉讼的核心 。 四、结论
刑事审判的实质性改革在整个形事审判体系中都是一件重要的变革,刑事审判的实质化对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建设都有着很大的好处。全面推进法治能力的建设,让大家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被公正的对待了,这是现在最关键的事情。然而,刑事审判的实质不仅是若干诉讼制度的变化,也是诉讼程序或证据规则的技术修补。从观念更新、制度改革和技术进步三个方面,全面推进刑事审判的实体改革。 注释:
龙宗智,袁坚.深化改革背景下对司法行政化的遏制[J].法学研究,2014(1):132. 韩旭.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律师辩护难问题实证研究——以S 省为例的分析[J].法学论坛,2015(3): 13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5 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情况[J].人民法院报,2016(3):18. 汪习根.陪审制度的比较与评论——以日本、韩 国、我国台湾地区模式为样本[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2) : 124.
廖大刚,白云飞.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运行现状实证分析——以 T 市八家试点法院为研究样本[J].法律适用,2015(12) :24.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庭审实质化改革: 现状、问题及展望——以S省 C 市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为视角[C].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