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论中国面临的海盗问题及海盗罪国内立法的必要性

2024-06-14 来源:易榕旅网
·总第443期·

【法学论丛】

论中国面临的海盗问题

及海盗罪国内立法的必要性

□李文沛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北京

100048)

摘要:本文着重探讨中国通过立法加强对国际海盗犯罪打击的必要性。文章指出了中国面临的海盗威胁,事实上,我国远洋运输日益成为海盗攻击目标,以海盗为首的海上犯罪对我国海上通道安全威胁的严重性已日益显露,海盗已经对我国国家安全构成了明显的威胁。如何通过法律打击海盗,保护我国远洋安全已迫在眉睫。立法方面,虽然我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应该承担公约规定的相应义务,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对海盗罪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适用过程中有着重重困难。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我们认为,将海盗罪在国内立法中加以明确化是必要的。具体而言,我国可以采用刑法中设立海盗罪的立法模式,明确海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而解决这一司法难题。中国应认真考虑,逐步规范审理海盗案件的司法程序,整合现有打击力量,以有效打击海盗犯罪。

关键词:海盗;海盗行为;海盗罪;立法〔中图分类号〕D9一、中国面临的海盗问题

我国有广袤的海洋,海洋面积达300万平方公里,有着丰富的海上资源。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海上运输业的依赖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对石油进口的依赖。在我国进口石油和向西方出口产品的航线上,恰恰分布着世界海盗最猖獗地区,这就为我国的海事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隐患。位于马来半岛和苏门答腊岛之间的、连接安达曼海与南海、沟通太平洋和印度洋的马六甲海峡,作为仅次于多佛尔海峡的全球第二条最繁忙海道,是欧洲、亚洲、大洋洲、非洲四大洲之间重要的海运通道,每天都有上千艘船只通过,我国进出口商品也多经由此条路线。该地区也正因为商业利益的重要性吸引了众多海盗的眼球,海盗对我国的威胁已确实存在,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远洋运输安全日益受到海盗威胁

中国是世界十大海洋运输国之一,外贸对海洋运输业的依靠程度达70%左右。我现有海洋运输船舶7600多艘,集装箱30多万标准箱位,3000多万净载重吨。还拥有机动渔船近30万艘,其中远洋渔船1700多艘。〔1〕如此众多的船只在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之时,也成为海盗的攻击对象,制约了远洋运输业的发展。

2.我国海上能源通道安全日益受到海盗威胁

从1993年开始,我国已由石油净出口国变为净进口国,目前石油进口占我国石油消费量的30%左右。预计到2010年和2020年,我国石油需求将分别达到2.9亿吨左右和3.9亿吨[收稿日期]2010-03-10

[作者简介]李文沛(1979-),女,山西太原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

主要研究: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劳动法等的教学与研究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547(2010)09-0055-03

左右,而同期国内原油产量预计只能达到1.7亿吨和1.8亿吨左右。因此石油供需缺口2010年将至少为1.2亿吨左右,2020年为2.1亿吨左右。我国对国外石油资源的依赖程度将上升到2010年的40%和2020年的50%多。〔1〕在这当中大概有60%的进口石油通过印度洋一马六甲海峡一南海这条运输线。而这条航线上有世界五大海盗多发带中最严重的两个,且马六甲海峡本身就十分狭窄,易于封锁。一旦马六甲海峡等地出现大规模海盗式恐怖袭击事件,整个运输线路可能受阻,维持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石油供给就成了大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8年起,南中国海发生的海盗案,已经破获的每年至少在两宗以上,没有破案或是事主没有报案的,估计每年也有十多宗。〔2〕频繁的海盗案在中国已经LNG)项目联合办公引发更多人的关注。广东液化天然气(

室的一位官员发现,在南中国海域,运输油气的船舶最容易成为海盗的目标。这位官员担心,广东液化天然气项目的气源,最后无论是来自澳大利亚、卡塔尔,还是印尼,都得经南中国海运到深圳,“如果油轮成为海盗的目标,珠三角的。〔3〕管道燃气用户,随时可能面临断气的情况”

3.我国海上渔业安全日益受到海盗威胁

海上中国渔民被劫事件大多发生在两个区域,南沙群岛水域和马六甲海峡。马六甲海峡是世界公认的海盗经常出没,遭武装海盗洗劫可能性最高的地方,让所有船长和水手们心惊胆寒。近年来,巴基斯坦南部一阿拉伯半岛南部一非洲之角一段海域的海盗也开始频繁出没。在这一海域,美国

055

2010第9期【法学论丛】

等国家于2001年开展了“无限自由行动”军事活动,当时的目的在于阻止已被推翻的塔利班政权从巴基斯坦南部海路逃跑。〔4〕但开展“无限自由行动”的军舰却发现了无数和“基地”组织有着关联的海盗船只,他们驾驶着吨位不大,但马力十足的摩托艇帮“基地”组织运送成员或袭击过往船只。“无限自由行动”对这个区域海盗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打击,但结束之后却更加猖獗。原因就在于,这个海上路线的海盗亦盗亦恐,海盗活动一定意义上是为恐怖分子所服务。与此同时,这个海域沿岸国家的枪支管理松懈、政局动荡,也助长了海盗的不断“扎根”。目前,在这条新的海盗之路上,更多活动着新兴的以养家糊口为目的的小海盗。令人不安的是,中国许多远洋公司却在这个海盗越发猖獗的区域签署了渔业合作协议,但它们的渔业捕捞船都属于非武装船只,更没有海军护航,这直接导致了近两年来中国渔船的不断遭袭案件。2006年3月20日,“福远渔225号”在斯里兰卡东北水域遭到全副武装的8条海盗船攻击,包括15名我国船员在内的17名船员被害或失踪,船只也被击沉。2007年7月在也门水域的5艘中国渔船遭袭,钱财被抢劫一空,人员也有伤亡。

〔3〕

·总第443期·

1.中国刑法中增设海盗罪的必要性

对于国际海盗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其中部分行为是可以规制的,因此海盗罪的国内立法重点是将国际海盗犯罪的实行行为以我国的刑法语言予以阐述,并针对罪行的轻重程度设计相应的刑罚。

(1)增设海盗罪是国际法的自身特点对国内法所作的合理期待

我国对于国际公约的适用模式基本上只有两种,一种是在具体的法律中规定国际公约优先适用的原则;另一种是将国际公约的内容转化成具体的法律条文。〔6〕所以对于我国所加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必须选择这两种方式之一来将其具体化,提高其可操作性。

尤其是国际法中只有罪名而无刑罚的情况,对国际条约的执行归根到底在于国内立法。如果国内立法无法对犯罪行为予以有效惩治,那么对国际条约的贯彻也只能成为空谈。为了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有关海盗的规定真正反映到我国国内法律体系中,就必须在刑法中规定单独的海盗罪,从而适应我国将国际条约吸收转化为国内法的渊源的总体趋势,国内法只有在这祥一个开放的体系中才能保持活力。

此外,在全球经济往来如此频繁的今天,我们不可避免的要接触到海盗行为,我国已逐渐成为世界上受海盗威胁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或者作为海盗行为的发生地,或者作为海盗行为的受害者,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健全国内法的覆盖范围。而我国刑法条文中却并无一个具体条文可以解决海盗的相关问题。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是一个概括的选择性罪名,其构成要件中包括掠夺、杀人、伤害、扣留等行为,只要在公海上实施这些行为中的一个即可构成海盗罪。我们现在对于海盗罪的处理是通过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来定罪量刑。但是,从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来分析,显然不能涵盖公约中的全部罪行。而这无疑将使一些海盗行为逃避制裁,从而在客观上造成了放纵海盗行为的恶劣后果。

(2)增设海盗罪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对于海盗犯罪的管辖实际上是在应用普遍管辖原则,即执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但是,如果我国人犯了依照海洋法公约规定构成海盗罪的行为,而我国刑法又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下,根据本国人不引渡原则,我国将不将其引渡到受害国,这实质上是放纵了公约界定的犯罪,直接违反了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所应承担的义务,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事实上,根据公约第100条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及地区都已经采取了切实的立法措施来履行其公约义务,纵观各国对于海盗罪的规定,其起刑点都是非常高的,普遍规定为七年,并且在保留死刑的国家规定为绝对的死刑。〔7〕

(3)增设海盗罪可缓解我国沿海地区海盗犯罪严重压力、满足维护沿海地区安宁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的船舶被海盗侵袭的严重事件时有发生,有些案件经过数年不能侦破便不了了之,并且海盗犯罪分子在我国沿海地区进行销赃的数量也有所增加。前些

2008年11月14日,中国渔船“天裕8号”在肯

尼亚沿海被索马里海盗劫持。2009年10月19日索马里海盗绕过多国海军把守的亚丁湾海域,又到距离本土海岸700海里外远离传统护航区的印度洋上突然劫持了中国货轮“德新海”号,这一切只是一个开始,今后他们遭袭的可能性可能更大。〔5〕

此外,海盗已经对我国国家安全构成了明显的威胁。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南中国海被世界公认为是全球海盗活动最猖獗的地区之一,特别是从1990年起海盗案件明显增加,仅在2007年5月至12月的7个月内,全球发生的87起海盗案件中,就有42起发生在南中国海。〔2〕在被称为“海南三角区”的香港、鹿走岛和海南岛围成的海域内,海盗常常采取枪击等袭击方式,其行为的恶性程度远高于其他地区。由于我国对海盗的坚决打击以及世界航运中心的转移,从1999年起,我国遭到海盗袭击的船只急剧下降,每年大概在3—4起左右,但该数字并没有包括所有受袭的中国船只。〔3〕这是因为在中国注册登记的进行远洋运输或捕鱼的船只远远不止这些,为在关税或其他方面享受优惠,中国一些船务公司和其他一些国家同行一样,经常将船只在巴拿马、洪都拉斯等地注册。因此在海洋上行驶的具有中国背景或与我国有利益关系的船只远远超过这个数字。如何立法以打击打击海盗,保护我远洋安全已迫在眉睫。

二、海盗罪国内立法思考

海盗罪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罪行,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都规定有海盗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已专门规定了海盗罪的概念及缔约各国对其惩治的义务。虽然我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应该承担公约规定的相应义务,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对海盗罪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执法过程中有着重重困难。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我们认为,将海盗罪在国内立法中加以明确化是必要的。具体而言,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对海盗罪的立法模式,明确海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而解决这一司法难题。

2010第9期

056

·总第443期·

年,由于我国经济落后,船舶破旧,船上物资价值低廉,海盗分子并不将我国的海上船舶作为主要攻击对象。但现今,我国在海上大宗货物运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不完善的制度保障诉求也助长了海盗犯罪的猖獗。我国海岸线长达二万里,要缓解我国沿海海盗犯罪的压力,维持沿海地区的正常商贸往来,应在刑法中用专门的法律条文去规定这一严重的海上犯罪。

2.海盗罪的国内刑事立法依据

我国对严重的国际犯罪都没有设专章予以规定,所以我们认为对于海盗罪的规定放在财产犯罪一章中比较合适。因为,海盗罪的本质特征是侵害公海上的船舶和飞机的财产安全,其对人身安全的侵害往往只是其实现侵犯财产目的的方式或随附结果。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的体系,将海盗罪整合进刑法中,应以尽可能的保持原有刑法的稳定性为目标。只要对于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的惩治有法可依,就是对条约的遵守和执行。

从前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公约规定的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为私人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犯罪客体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和公私财产权;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地点为公海;犯罪目的为私人目的。而依我国的规定海盗罪可试被定义为:出于非法目的,采取暴力、侵占、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行为危害海上航行中的船只、飞机的财产和船只、飞机上人员的人身安全的行为。构成此罪不以发生严重后果为限,凡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即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手段极其残忍,造成财产的重大损失或人员的重大伤亡的,可判处死刑。为了符合海盗罪罪名的定型性,海盗罪应仅指发生于海上的犯罪,内河及其他航运水道上的行为不能构成海盗罪。

3.海盗罪立法后在司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情形(1)行为人并没有实行海盗行为的故意,而是由于被人所骗,被剥夺生活来源,或被他人以暴力胁迫,使行为人无力反抗,行为人如不实施海盗行为则无法生存。此种情况下对于这些行为人应当以胁从犯对待,视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对于本身从事非法行为的船舶或飞机,如走私、赌博船,这些船舶本身的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但因为海盗行为是一种危险犯,即使它所侵害的利益是不为法律所保护的非法利益,也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海盗行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其对于海上航运安全的社会危害性。但对于非法利益则应当采取没收处理,以维护中国法律的尊严。

(3)海盗罪的法条竞合问题。对于行为人是以杀人的故意,在公海上对受害人实施侵害,仍应当成立海盗罪,这

【法学论丛】

种情况属于法律上的竞合,行为人以海盗方式杀人是故意杀人罪的一种手段,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以海盗罪论处为宜。

三、结束语

国际法有关海盗行为的相关规定,旨在建立各国合作防制海盗行为的共识与义务,其规范内容着重在于厘清海盗行为的定义、管辖权的归属,而对于海盗行为的刑事追诉程序与实体处罚制度并无规定,因此,当遇到具体海盗个案时,各国均有权实施缉捕并将案件依据该国国内法予以追诉处罚。监于现代海盗的活动特性,目前有效制止海盗行为的主要责任仍落在国家,尤其是沿海国肩上,海盗应交由逮捕的国家的国内法庭依该国法律审判和处罚。在国际法之外,许多国家的国内法也有关于海盗罪的规定,国际法又必须借由国内法律制度的帮助方能执行。

国内法的制定是属于一国主权范围的,各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制定有关海盗的法规。对于法规的内容,各国可以将国际法直接纳入成为国内法,也可以重新制定成相关的法律,完全取决于国家的利益与需要,他国不得干涉。我国现阶段制止海盗行为的国内法规范仍有许多不足,如何解决面临的法规困境将是今后立法发展重点讨论的内容。由于沿海地区海盗行为日益严重,中国也应在在打击领水内海盗案件方面加大力度。中国应认真考虑对海盗罪进行国内立法,逐步规范审理海盗案件的司法程序,整合现有打击力量,以有效打击海盗行为。■

参考文献:

[1]孙莎岚.和平崛起与我国的南海政策[J].中山大学学报,2006,(3):35.

[2]Akimoto,Kazumine.“TheCurrentStateofMaritime—StructuralWeaknessesandThreatsintheSeaSecurity——

Lanes.”Fromtheconference“MaritimeSecurityinSoutheast

,InstituteforInternationalPolicyAsiaandSouthwestAsia”

Studies,Tokyo,11-13December2006:77.

[3]王秀英.南海权益与中国崛起[J].理论界,2008,(6):34.

[4]王传军.区外大国对南海地区的渗透及其影响[J].当代亚太,2007,(11):14.

[5]索马里海盗再犯惊天案,中国被劫货船让全球关注[EB/OL].http://news.sohu.com/20091021/n267599687.shtml,2009-10-21.[6]邵津.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7.[7]BeckmanRobertC,“CombattingPiracyandArmedRobberyagainstShips:TheWayForward.”OceanDevelopmentandInternationalLaw,2002:29.

[8]EthanA.Nadelman,“GlobalProhibitionRegimes:TheNormsinInternationalSociety,”International

1998):484—486.Organization,Vol.44(

责任编辑:许建

057

2010第9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