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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

2022-06-08 来源:易榕旅网
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

【基本案情】

甲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0⽉15⽇成⽴,法定代表⼈是A,注册资本800万,经营范围包括酒店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商务服务业。后因股东B将其15%的股权转让给了A,甲公司于2009年10⽉31⽇重新制定新的公司章程,章程载明:股东的权利包括: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物报告;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监事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物等。甲公司在⼯商部门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续。

2010年2⽉20⽇,甲公司的股东A、C召开了以此股东会议丙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包括:1)同意C将其30%的股权转让给A,C退出甲公司;2)公司取消董事会,只设执⾏董事⼀名;3)重新选举A为执⾏董事。

2010年2⽉25⽇,D在收到C转让股权的通知后,向甲公司及股东A、财务负责⼈邮寄送达《关于C将30%股权转让给A的回函和再次依法书⾯要求查阅并复制全部账册,凭证以解散公司的函》,载明:D为了解甲公司的财物情况并⾏使股东权利,特书⾯申请查阅并复制甲公司的全部财务凭证、财务报表等。

2010年8⽉8⽇,公司股东会决议选举D担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D辞去公司监事职务。

2010年10⽉30⽇,D向甲公司及A、财务负责⼈邮寄送达《甲公司通知和提醒函》⼀份,载明:从2008年8⽉起D多次发函书⾯向A、财务负责⼈提出查阅并复制公司的相关财务凭证和报表等,⾄今未收到任何书⾯回复,上述报表均在A、财务负责⼈的控制和保管之下,现特提醒A和财务负责⼈妥善保管好全部财务凭证等。

D诉⾄法院,请求判令:1)甲公司将公司从成⽴⾄今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交D查阅并复制审计以实现股东的知情权;2)甲公司承担对公司财务的全部审计费⽤。甲公司辩称D起诉公司的公司解散纠纷⽬前正在⼆审审理过程中,请求法院中⽌审理本案。【争议焦点】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使知情权的范围及界限?

2)股东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是否有权要求查阅并复制?【法院观点】

⼀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公司法》第33条之规定 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D作为公司股东,其主张查阅并复制公司财务报表,查阅会计账簿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持;对于D主张复制会计账簿,查阅并复制会计凭证,并对公司财务审计,全部审计费⽤由甲公司承担的诉请不予⽀持,因为上诉内容并不包含在股东法定的知情权的范围内,且甲公司在⼯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中也未赋予D上述权利。甲公司辩称D诉其公司解散纠纷正在审理中,本案应中⽌审理,但是D在公司注销之前均有权⾏使股东知情权,现甲公司尚未解散更未注销,本案的审理⽆须以公司解散纠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不符合中⽌审理的情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持。

⼀审判决后,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评析】

股东知情权中的查阅权与复制权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定权利。

《公司法》第33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要求,说明⽬的......根据公司法的这条规定,对于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查阅并复制;对于会计账簿,股东仅有查阅权。公司法对于股东获悉原始财务凭证保持谨慎,主要是基于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的区别。

财务会计报告是具有对外公⽰性的财务⽂件,⽽会计账簿则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内部资料,是较为原始的会计记录。公司法的之⼀规定⼀定程度上协调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防⽌公司或股东任⼀⽅权益失衡。亲爱的读者,如您遇到公司法问题,欢迎您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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