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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

2022-11-08 来源:易榕旅网
Re:我总结的民法概念比较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答案]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均为民法的调整对象,某些人身关系是特

定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条件。但是它们的区别在于:

1.两者的内容不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而民法调

整的人身关系则主要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利益实现的方面不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要求;而在民法调整的人

身关系中,由于其与财产关系没有直接的联系,所以并不能以利益来衡量。

[考点]民法的调整对象

2.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答案]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是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

同进行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是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而言,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类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这也是它与

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区别。 具体而言,两者有以下区别:

(1)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在财产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权利人可以依照其意志自由地转让;而在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或身份

权利,这些权利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权利人一般不能将其转移。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在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使用财产性质的责任,如赔偿损失、返还原物、支付违约金等。而在人身法律关系遭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如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等。当然,在人身法律关系遭到破坏时,如果给权利人造成了物质利益的损害,也可以对加害人使用财产性质的责任,但

这种责任形式并不是保护人身法律关系的主要形式。

[考点]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民事财产法律关系和民事人身法律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

3.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答案]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所进行的分类,也可以称为一般法律关系和具

体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的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

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两者有以下的区别: (1)主体的范围不同。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2)义务人的义务不同。在绝对法律关系中,义务人的义务为消极的不妨害或者不干预权利主体合法行为的不作为义务。而在相对法律关系中,义务人的义务为积极的实施某种行为的

义务。

(3)权利人实现权利的方式不同。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积极配合,而在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是需要义务人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义务主体范围所进行的分类

4.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答案]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是对财产法律关系根据权利人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所进行的分

类。

物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物权关系中,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其义务一般为不实施妨害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行为,因此,物权是一种绝对法律关系。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的关系都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债权关系中,义务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但总是特定的,义务人

的一定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所以,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考点]财产法律关系内部根据权利实现方式不同所进行的分类

5.事件和行为

[答案]两者都是民事法律事实的基本分类。

事件,是指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如人的死亡、物的

灭失等。行为,是指受民事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两者有以下区别:

第一,受民事主体意志支配的情况不同。事件是不受民事主体意志支配的,而行为之所以能引起法律后果是受到民事主体意志支配的,即是说,法律后果的发生是在民事主体意志之内

的。

第二,受法律的评价情况不同。事件本身是不在法律评价之内的,而行为根据法律评价的不

同,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考点]作为民事法律事实基本分类的事件和行为的关系

6.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

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首先,两者是密切联系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的,只有在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实施民事行为,才能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民事权利能力的实现必须依赖于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通

过自己的行为依法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或设定具体的民事义务。

其次,两者有很大的不同。第一,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权利能力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不具有平等性,其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等因素,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结于死亡,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与其生命的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的,并且不能剥夺和取消;而民事行为能力并非生来就有的,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和智力条件,才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公民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由人民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考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7.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

[答案]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民事主体是否实际参加了民事法律关系,均不影响其享有这种资格。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之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它并不包括民事义务。 第三,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

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第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者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者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或者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者被剥夺其原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考点]作为资格的民事权利能力和作为现实享有的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从而突出民事权利

能力的特点

8.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两者是密切相连的,凡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均具有民事责任能

力。但是两者也有很大的不同:

第一,两者的目的不同。法律设定民事行为能力在于使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追求自身利益;设民事责任能力的目的在于对主体的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 第二,两者的效力不同。民事行为能力是决定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根据,而民事责任能力是

决定主体是否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两者的性质不同。民事行为能力总是具体的,有一定的范围。民事责任能力总是抽象的,并无一定的范围,它不受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限制,只要行为违法,无论是否在民事行

为能力范围之内,均受法律追究。

[考点]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一部分内容的民事责任能力与它的关系

9.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答案]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时期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首先,两者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要由利害关系人申请,都要是被宣告认定下落不明,都要

经过一定的公告期然后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其次,两者有很大的不同。第一,两者保护的利益对象不同。宣告失踪制度是为了保护失踪人和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则是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第二,申请人的范围和顺序不同。宣告失踪的申请人不仅仅限于自然人,并且没有申请顺序的限制;而宣告死亡则仅限于自然人申请,并且受到一定的申请顺序的限制。第三,下落不明的期间不同。宣告失踪必须是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而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的时间要长,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第四,公告期间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6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但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第五,法律后果不同。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只是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而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则

丧失,产生与生理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考点]作为相似的两种制度在目的、具体内容和法律后果方面的区别

10.个体工商户与家庭承包经营户

[答案]依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

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首先,两者有很大的相似点,均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在经营方式

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同时,在责任承担上也是基本相同的。

其次,两者有很大的不同。第一,性质不同。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的,财产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和劳动者不分离,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而家庭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不属于个体经济范畴,这是因为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属于集体,承包经营者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二,经营范围不同。个体工商户主要限于工商业,而农村承包经营户主要从事的是商品经营活动,以商品交换为目的。第三,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主体资格,并按照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按照与集体组织订立的承包合同,并

在合同规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考点]中国两类补充经济形式的关系

11.法人和合伙

[答案]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

行为或组织形式。法人同合伙相比,其主要区别如下: (1)法人的目的具有永久性,而合伙经营具有暂时性。

(2)法人必须有特定的名称及一定的组织,为超个人的单一体,而合伙仅为个人的集合。 (3)财产的性质不同。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只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本质上仍然是个人财产;而法人的财产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出资人个人的财产,归法人所有,形成法人财产权。 (4)责任的性质不同。合伙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必须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合伙债权人承担责任;而法人能独立的承担财产责任,法人的成员

仅以出资额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法人则以其注册资本对外承担责任。 (5)成立的条件不同。合伙是合伙人依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伙协议而成立的,合伙协议对其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可以自行协商;而法人是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的

程序条件成立的,以章程和法律的规定作为其经营范围。

(6)经营活动的方式不同。合伙经营一般有合伙人共同决定、共同经营,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负责人也属于合伙的代理人;而法人的经营活动则由法人机关决定,一般不

需要也不可能由法人成员全体共同决定和共同经营。

[考点]法人与合伙在财产性质、责任性质、成立条件和经营活动方式等方面的差别

1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答案]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是根据法人的内部结构不同进行的分类。社团法人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财团法人是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基础,并以捐助

的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两者有以下的区别:

(1)成立的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财团法人则以财产为基础。 (2)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为法人的成员,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

时就与法人相脱离了。

(3)设立行为的性质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一种共同行为,而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

一种单方行为。

(4)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而财团法人则没有。

(5)设立的目的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目的既可以为了盈利,也可以为了公益,而财团法人

设立的目的只能为了公益。

(6)两者在设立、变更、解散等方面均有不同。

[考点]法人两个重要分类的关系

13.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答案]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是根据法人成立或活动的目的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公益法人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营利法人是为了盈利而设立的法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设立的目的不同。营利法人以取得营利为目的;而公益法人则以公益为目的。

(2)设立的准则不同。营利法人的设立依特别法如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而公益法人除有特别

法外,一般依民法的规定设立。

(3)设立的程序不同。营利法人的设立,除了有特别规定外,一般不需要得到主管机关的许

可;而公益法人则采用许可主义。

(4)采用的法律形式不同。营利法人只能采用社团法人的形式;而公益法人除了可以采用社

团法人的形式外,还可以采用财团法人的形式。

(5)行为能力不同。营利法人可以从事各种营利**业;而公益法人则无权从事以向其成员分

配营利为目的的营利**业。

[考点]法人根据目的不同进行的分类比较

1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答案]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但是法人毕竟不同于自然人,这表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上也有所不同。法人和自然人的

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有以下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消灭的情况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出生时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结束的。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于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尤其是人身权利能力的

内容,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于法人的某些权利能力自然人也是不能享有的。 (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的、一致和平等的;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互差异很大。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不同,分别受到

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当然各有区别。

[考点]二者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15.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它们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上具有一致性。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取决于主体是否有意思能力。法人的意思由法人机关作出,不受年龄和智力因素的影响,因此,法人成立时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自然人虽然一出生就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其年龄和智力的

影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一致。民事主体只能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活动,即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到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由于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各不相同,因此,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不一致。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具有一致性,因此,自

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基本一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来实现。法人作为组织体,其自身不能直接从事民事活动,法人只能通过法人的机关或者工作人员从事民事活动。同时,法人机关和工作人员代表法人从事的活动就应该认为是法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而自然人

则不同,即使是代理人也是代表其个人的意志。

[考点]二者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16.法人的设立和法人的成立

[答案]法人的设立是指为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法人的成立是指社会组织历经设立阶段,具备法人条件,进行成立登记,获得法人资格

的行为。

法人的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因而法人的设立与成立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两者

也有很大的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同。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阶段的行为;而法人的成立则属于法人的形成

阶段。前者是创设法人的行为,后者是法人得以存在的事实状态。

(2)两者的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设立的基础和设立行为等要件;而法人的成立一般应当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经费、名称、组织机构、章程等条件。 (3)两者的效力不同。法人的设立并不必然导致法人的成立,所以在此阶段,法人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设立行为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由设立人承担;而法人成立后,即具备了民事主体资格,法人可以以法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考点]法人成立的不同阶段的比较

17.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

[答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所实施的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

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才具有法律效力,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行为的范围大于民事法律行为,两者在形式逻辑上是包容关系,即民事行为包括民

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与作为上位概念的民事行为的关系

18.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答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所实施的行为。事实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是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虽两者均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但其差别很大:

(1)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为意思表示,其本质上是行为人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的外在表示;而事实行为则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要因素,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

法律后果。

(2)民事法律行为依照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具有设权性的特点;而事实行为

则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发生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生效;而事实行为则不要求行

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本质;而事实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时才

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与作为民事法律事实之一的事实行为之间的关系

19.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指不仅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

律行为,又称为要物民事法律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两者的成立要件不同。前者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后者则必须是在双方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且依法或者依约定交付实物时才能成立。

(2)交付实物的行为在这两类民事法律行为中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其在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中只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的履行行为,而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中则是民事法律行为

成立所需的条件。

[考点]比较两类遵循不同成立标准的民事法律行为

20.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答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合法从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其中,民

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但是两者有很大的差别:

(1)两者在本质上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只是一种客观评价,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

一种法律评价。

(2)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素时成立,具备生效要件时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有时候两者同时发生,但有时则是成

立在先,生效在后,如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两者的认定标准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具备行为主体、意思表示即可,而民事

法律行为的生效则主要包括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4)两者的效力不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并不一定能导致意思表示的实现,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是无效的、可变更的或可撤销的。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当事人必须严格受其效力

意思的约束,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考点]区别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易于混淆之处 2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

[答案]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民事违法行为是指因违反民事义务而构成的民事行为,包括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认定的标准不同。民事违法行为主要的认定标准是民事义务的违反,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则以是否欠缺法定有效要件为标准。

(2)法律后果不同。民事违法行为会产生法律制裁或者法律补救措施,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则引起该行为不受保护的结果;民事违法行为会导致该行为全部被否定,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能会导致全部被否定,也可能会导致部分被否定。

[考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在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上同民事违法行为的差别

2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两者都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是两者有很大的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有:行为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等等;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因为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2)效果不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为绝对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如果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无撤销行为,该行为并非无效。

(3)法院或仲裁机关能否主动宣告行为无效不同。对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法院或仲裁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告其无效,而对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法院和仲裁机关并不能主动宣告其无效,必须由有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

(4)有无时间限制不同。对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申请确定其无效并没有特殊的时间限制,而对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自行为成立时起1年内申请撤销该行为。

[考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各自不同的特点

23.授权委托书与委托合同

[答案]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以授权代理为内容的合同;而授权委托书是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有代理权并指明权限范围的法律文书。授权委托书不同于委托合同,其主要区别在于:

(1)授权委托书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而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的结果。

(2)授权委托书是授权行为的表现,是存在代理权的直接依据,而委托合同是授权行为的基础。

(3)授权委托书是代理人对外实施代理行为的凭证,委托合同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4)授权委托书只可以是书面形式,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考点]代理权产生依据的比较

24.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

[答案]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两者的区别在于:

(1)前提条件不同。无权代理以没有代理权为前提,而滥用代理权是存在有效的代理权的,只是对代理权违法使用。

(2)包括的主要情形不同。无权代理包括未经授权的“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而滥用代理权的情况有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3)法律后果不同。无权代理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种状况在有关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加以处置之前尚处于或然状态,本人享有追认和拒绝权,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在滥用代理权的情况下,代理行为一般无效。

[考点]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的区别

25.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

[答案]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两者从广义上讲,均属于无权代理,但是有以下的区别:

(1)表现不同。表见代理虽然在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是在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让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无权代理不仅实际上没有代理权,而且表面上都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

(2)法律后果不同。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而无权代理法律后果则处于未定状态。

[考点]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的区别

26.转委托与隐名代理

[答案]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实施的代理行为。两者均涉及三方主体,但是区别为:

第一,产生的形式不同。转委托一般情况下基于被代理人的同意而产生,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产生代理的效果;而在隐名代理中,只能根据双方合意产生。

第二,被代理人的地位不同。转委托中,被代理人仍然是显明的;而隐名代理中,一般情况下,被代理人是不披露的。

第三,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的法律效力不同。转委托中,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而在隐名代理中,代理行为并不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力,而是通过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使被代理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考点]转委托与隐名代理的特点

27.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

[答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两者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取得时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事实状态为依据;而诉讼时效得以适用的依据则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

(2)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而诉讼时效的届满则引起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之权利的消灭,即胜诉权的消灭。

(3)两者所适用的范围不同。取得时效是对物权而言,适用于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丧失。诉讼时效则是对债权而言,适用于财产请求权的存在或丧失。

[考点]作为消灭时效的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

28.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答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两者的区别表现在很多方面: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

(2)两者的期间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以一定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时间为内容,但是,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3)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两者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5)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始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即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则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考点]两者之间的区别

29.诉讼时效的中止和诉讼时效的中断

[答案]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两者都因为一定的事由产生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效果,但是两者有很大的区别:

(1)两者发生的事由不同。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有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起诉、请求和承认,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

(2)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中止发生在诉讼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

次数不受法律限制。

(3)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的中止只是暂时阻碍诉讼时效的完成,待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而中断则不同,从诉讼时效中断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

[考点]阻碍诉讼时效在法定期间完成的两种情况的区别

30.物权与债权

[答案]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债权是民事主体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与债权有很重要的联系,一方面,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基础,另一方面,物权又往往是债权运作的结果。但是,物权与债权毕竟是两类不同的财产权,它们反映着不同的财产关系,各自有不同的法律特征:

(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一般也不能直接支配债的标的物,而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藉此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离开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债权就无法实现。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为“对世权”;债权则不然,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人主张权利。因此,特定债务人的存在是债权得以存在的前提。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则不以物为限。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物的存在是物权存在的基础,也是物权的惟一客体。而债权的客体,通说认为是给付,即债权人的特定行为。给付也常以物为对象,但是该物常被称为债权的标的物,不同于物权客体的物。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和追及力,而债权则无。物权的优先效力就是指当物权与债权同存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追及力是说物权的标的物无论流向何方,权利人均可以追及该物行使其权利。而债权则无此效力。

(5)在权利发生上,物权与债权也有不同。物权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任意改变物权的内容;而债权的设定则采用任意主义,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均可依自己的自由意志设定债权。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力为主要目的,故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只是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方法则主要采用赔偿损失。

[考点]两类最基本的财产权各自的特点

3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答案]完全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对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即是所有权,也称自物权;定限物权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在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其包含了所有权之外的所有其他物权形态,是在所有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情况下产生的、由非所有人对物享有的一定程度的支配权,又称为他物权。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两者的主体不同。完全物权的主体是物的所有人,定限物权的主体是物的所有人以外的主体。

(2)权利的内容不同。完全物权是完整的物权,权利人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标的物进行全面的支配,按照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定限物权不是完整的物权,其权利人只享有某些方面特定的支配权。

(3)存在的期间不同。完全物权的存在具有永久性,而定限物权则具有时期性。

[考点]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在主体、内容和期限上的差别

3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答案]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两者都是他物权,但是也有很大区别:

(1)目的不同。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使用收益,从而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设立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2)性质有所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其存在不以其他的权利为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其存在多以权利人对物之所有权或者其关系人享有的债权为前提。

(3)标的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限于不动产。

(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产生直接的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其可以以替代物为客体继续存在。

[考点]依设立目的不同而进行的物权分类的比较

3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答案]不动产物权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动产物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等。两者之间存在多方面的差异:

(1)取得方法不同。不动产物权比较单一,一般为继受取得,而动产物权则较为复杂。

(2)在权利变动方面,不动产物权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物权通常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3)在权利行使方面,由于不动产的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所以所受限制较动产物权多。

(4)在争议管辖方面,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则不然。

[考点]两者因客体的不同产生的不同特点

34.物权的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方法

[答案]根据权利人保护物权请求的不同性质,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可以分为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物权方法是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对物权加以保护;债权方法则是指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对自身利益加以保护。这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在于:

(1)根据不同。物权的保护方法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适用物权的有关规定,故也称为“物权法的保护方法”;而债权的保护方法则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的存在又以损失的存在为前提,适用民法关于债的规定,因此也称为“债权法的保护方法”。

(2)两者的目的不同。物权的保护方法,旨在恢复物权人对标的物享有完整的支配权利,从而使物权的内容得到实现;而债权的保护方法旨在填补债权人所受到的损失。

(3)两者适用次序不同。物权的保护方法因为可以使物权恢复完整状态,所以更能充分地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因而应作为物权的首要保护方法;只有当物权保护方法不能适用时,才适用债权保护方法(但有时也同时适用)。

(4)两者的内容不同。物权方法以物上请求权的内容,可以分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和停止侵害等;债权方法则以赔偿损失为主。

[考点]物权的两类民法保护方法的比较

35.所有权与所有制

[答案]所有权和所有制有很重要的联系,所有权是在现存的所有制形式基础上产生的,先有所有制而后有所有权,所有权的性质、内容是由该社会的所有制性质、内容决定的,并且能反作用于所有制。但是两者也有很大区别:

(1)所有权是一个法律概念,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而所有制是一个经济范畴,属于社会物质关系。

(2)所有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只存在于有国家和法律的社会中,而所有制则无此限制。 (3)两者之间并非一对一的关系,同一种所有制可以产生多种所有权形式。

[考点]所有权的法律特性

36.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答案]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其占有为非法的;恶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的。其不同在于: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当所有人的动产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占有,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而恶意占有则不行。

(2)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不同。善意占有人一般只返还现存的利益,对已经灭失的利益不负返还义务,并且在返还财产时,善意占有人可以请求所有人返还其为保存、保管占有物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而恶意占有人则对已经灭失的利益应负赔偿的责任,且在返还财产时,无权请求所有人赔偿其支付的费用。

[考点]非法占有的两种分类的比较

37.动产的善意取得与取得时效制度

[答案]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处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

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两者占有的前提条件不同。在善意占有取得中,受让人必须通过有效交换而取得动产,如果通过继承、遗赠等非交换行为取得动产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依取得时效则不同,它不要求必须通过交换行为取得物。

(2)两者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在善意占有中,共有三方主体,并且最终取得占有物所有权的人为所有人和占有人之外的第三人;而取得时效中,只有两方当事人,且取得所有权的人为占有人。

(3)两者所有权取得性质不同。善意取得为继受取得,而取得时效取得为原始取得。

(4)两者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同。善意占有取得所有权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只要符合善意占有的要件即可;而时效取得必须经过特定的时间才能取得所有权。

(5)对占有人的主观意志要求不同。善意占有取得要求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必须是善意的,即受让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让与人无让与权利;而时效取得制度则无此方面的限制,只要公开以所有的意思持续占有标的物即可。

[考点]两种所有权取得方式的不同

38.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对国有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依据承包合同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依法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并依法获取收益的权利。两者都是他物权,具有他物权的一般特点,但是两者有很大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主体范围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没有特殊限制,为一切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因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其中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必须是集体组织成员。

第二,两者的客体范围不同。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国有草原、滩涂和荒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依法没收、征用、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以及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原、山岭、荒地、滩涂等;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是集体土地,也可以是国有土地。

第三,两者的取得方式不同。国有使用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为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等有偿的方式取得,一为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无偿取得;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取得。

第四,两者的内容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内容范围很广,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一般没有特殊限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一般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考点]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39.抵押权与质权

[答案]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与质权同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但是两者也有很大的不同,表现如下:

(1)两者的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而质权的标的物一般为动产或者权利。

(2)两者的设立条件不同。抵押权成立的设定契约为诺成性契约,所以抵押权的设立不需要转移占有抵押物;而质权以必须转移占有标的物为其成立和生效的条件。

(3)是否需要登记不同。抵押权的成立在一定情况下必须登记;而质权则不需要登记。

[考点]抵押权和质权各自不同的特点

40.留置权与质权

[答案]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两者有以下不同:

(1)发生的依据不同。留置权系因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为法定担保物权;而质权原则上由当事人以契约的形式设定,为意定担保物权。

(2)标的物范围不尽相同。留置权与质权虽然都是以动产为标的,但是留置权一般仅能以属于债务人的动产为标的物,且标的物必须与债务有关系;而质权的标的物并无此限制,不以属于债务人为限,就第三人的动产也可以设立质权。

(3)实现方式不同。对于质权,在所担保的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受偿时,质权人在通知出质人后,即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受偿,并没有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而对于留置权则不同,债权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通知债务人清偿,仅在不清偿时,留置权人才能拍卖、变卖

留置物。

(4)两者的消灭方式不同。留置权因丧失占有标的物或者提供相当地担保代替而消灭;而质权的质权人在丧失质物的占有时,并不必然导致质权的消灭,只有在质物不能返还时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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