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惠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进一步吸引国内外品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产业园集聚,根据《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实施意见》(粤府〔2017〕6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惠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为“产业园”),该产业园是以省市共建模式打造,主核心区设在仲恺高新区展创大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成立惠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产业园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草拟产业园管理制度和入驻专项扶持政策和人才奖励服务政策;
三)负责产业园的综合管理,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产业园与各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关系; 五)负责组织产业园的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
六)负责产业园的机构招引、项目洽谈和组织审核等工作; 七)根据相关细则进行遴选、聘任、解聘评审委员会成员; 八)引进运营机构,并对运营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检查产业园各项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九)研究决定与产业园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四条产业园根据需求,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相应的运营服务机构。运营服务机构负责产业园的日常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产业园设项目进驻评审委员会。项目进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专家和企业家组成,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对入驻企业(团队)进行初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方可办理入驻手续。
第三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管理
第六条产业园为入驻的企业提供场地等便利的条件和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入驻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管理及运营是否守法合规; 二)企业经营指标和安全生产情况;
三)企业遵守产业园规章制度,配合开展活动情况; 四)企业按时足额交纳房租、物业等相关费用情况;
五)其他相关情形。
第八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团队),或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退出通知书》,限期退出。
一)经营场所经常处于空置或封闭状态,或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他用的;
二)被依法宣告停业的;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自行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产业园运营秩序、形象声誉的。 入驻企业在收到《退出告诉书》后的15日内,须自行撤出,清算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根据规定,按房钱标准的双倍支付房租。
第九条入驻企业因故终止协议的,须提早15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退场手续。
第四章入驻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入驻条件:
一)入驻对象。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成长性优秀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机构。
二)入驻地点。展创大厦,及仲恺区内其他指定地区。
三)基本条件。企业需经区市场监督管理部分核准登记获得经营资历,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财务制度健全、依法诚信经营。优先勉励与惠州市重点产业联系关系度高、市场需求量大、成长性好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机构入驻产业园。对一些特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业类型或者新兴业态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申报
申请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提交《项目入园申请表》,经评估认定后对等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章专项搀扶政策
第十二条入驻企业可以享受广东省、惠州市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制定的相关招商引资政策。
第十三条入驻企业可享受“两免三减半”即前两年免房租,3-5年房租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给予10-20万元入园奖励。
一)HROOT综合排名1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天下省级以上的集团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 第十五条招商奖励。根据新引进入驻企业实际情况,给予推荐方招商奖励。对全球排名100强、大中华区排名100强、
省内10大骨干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机构,根据首个完整会计年度税收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规模奖励。入驻企业在仲恺高新区获得年度业务额初次超过以下标准的,实施一次性规模奖励:
一)派遣、外包类企业:年度营业额3亿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8万元的奖励;2亿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二)咨询、猎头、培训、测评类:年度业务额达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同一企业年度营业额再提升的,按差额奖励。
第十七条品牌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广东省著名商标”,除享受省、市文件的政策奖励外,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重大活动奖励。入驻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吸引和支持高水平国际、国家级人力资源行业论坛、学术会议、创新创业大赛等在仲恺高新区举办或永久性落地,取得较好实效的,经认定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九条引进人才奖励。鼓励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市外引进企业高级管理、技术人才。与仲恺高新区区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年薪在50万元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除享受市区政策外,再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人才引进奖励2万元/人,每年奖励同一机构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园区政府采购人才引进、职业培训、管理咨询等人力资源方面的公共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产业园每年组织入园机构在人才引进、企业服务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估,对引才成效明显、经营规模大、为仲恺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同一企业在当年度同时享受规模奖励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同期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入驻企业(团队)、个人享受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和相关补贴,由XXX统一受理并发放。
第二十三条产业园以仲恺高新区为核心,各园区可以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探索建立分园区、特色发展道路,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惠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卖力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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