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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问题的实践研究

2022-09-19 来源:易榕旅网
第三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问题的实践研究 施孝海 (宁波大学 浙江 宁波315000) 作者简介:施孝海(1988一),男,汉,籍贯:江苏金湖,硕士研究生,民事诉讼法。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健全。尤其是《民事诉讼法》,成为了社会各界议论的热点问题。为了保证法 律外的第三人的权力不受到侵害,且受到法律保护。我们必须推动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以完善牢固的理论基础支撑它的顺利进行。本 文针对第三异议之诉的内涵、意义出发,分析制度产生的问题,对这一问题做出探讨,给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民事执行;第三异议之诉;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1前言: 民事执行的意义是普遍的,也是不可抗的。它代表着我国民 事法律的威严和不可侵害性。民事执行是债权与债务人之间必须 履行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强制性的、也是不能够违背的,要求 负债人去实现的一种法律义务。但当这种要求出现第三人的异议 时,我们也必须用合法的手段来保护第三人的安全,在第三人受 到损害时能够使其得到及时的法律维护。 2第三人民事执行异议的内涵 执行救济是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一项很重要的求助手段。它 是指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被执法人进行强制执行而受到 侵害时,需求诉讼的一种合理合法的法律手段。为正当的维护自 己的权益、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有效的保证起着很好的积极作用。 人民通过这种手段来请求相关的机关人员来救济、帮助解决自己 的问题,是一种明智之选,也是为建设权威性法律起到了重要作 用。按照救济的方式和内容不同民事执行一般分为两种,第一种 是程序上的救济方式。程序上的救济方式是指当事人或者是第三 人在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对国家机关执行的法律要求有 异议,觉得不妥当的时候,在执行程序结束前,向有关机关提出 反对的行为。这种方式不仅能有理由自己权利的合理维护,还能 使法律进程调理分明,不至于使国家的民事申诉进程混乱。而第 二种方式是实体上的执行救援。这种实体上的执行救援指的是第三 人通过法律来排除自己行为不当和违法的嫌疑,进而请求国家执法机 关撤销对其强制执行的法律要求。根据主体的不同,我们又可以将诉 讼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这两者也有着很大的区别, 执行异议之诉,过程比较繁琐,所以我们要合理的理顺着两者之间的 关系。因为两者都有着二审的必要性,所以再审不可避免。但债务人 的权利在审核的过程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所以第三异议人的诉 求就显得尤为的重要。如何合情合法的处理第三异议之诉,也就成为 了我们民事诉讼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 3第三人民事执行异议存在的问题 3.1 审查过程中存在缺陷 首先。审查的主体不明确。这是造成诉讼存在问题的重大原 因。我们通常认为,民事诉讼法属于司法的管辖范畴,它是针对 每个债务主体来判定问题的解决情况与使用范围,这种意义说起 来很宽泛,也很实际。通过审判的方式来解决,保证了人们对公 证程度的认可性。给予当事人最大程度的身边机会,达到“不冤 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宗旨与目的。但在我国的行政 执法过程中,虽然设置了执行与审判分立的原则,但是这种分立 也仅仅存在于一审、再审之中。我国虽然在这种审核确立方面有 了极大程度上的改善,赋予审核人一定的权利,对于那些不合理 的强制执行起到了一定的打击作用,维护了第三人的权利,对中 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影响。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这 样仅仅简单的维护了第三人的权益,而没有对强制执行机构的不 规范行为作出仲裁,也未规定由实际所在的单位机构进行管辖。 但就这个层面来讲,我国的民法体制还很不完善,需要改进、提 高的地方还很多 。 文童编号:1672—5832(2016)06—0219—01 3.2审查程序和内容缺乏立法规定 我国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删除了“按照法律规定执 行”的具体内容。这一内容的删除,为我国强行执法、不合理执 法提供了有利条件。在这一规定中,对于异议执法和审查程序没 有任何明确的规定,成为了法律中的严重漏洞。这一修改,使得 审查人员的工作难度大大增加,他们对于那些做出执法异议的行 为任然无法可查,无迹可寻。一般来说你,执法审查的过程是在 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同时,拿出反对其行为的证据,然后交给执法 人员审核,如果确实符合情况,则会通过法律的手段对此进行平 反和追查。而且目前我国尚未提供有关执行听证的任性相关有效 措施,对审核人员的无据可寻也为作出合理的回应,所以现阶段 我国审查内容方面的漏洞在逐年递增。长此以往,这一方面必定 成为我国法律的空白,影响我国法制进程的发展。 4对第三人民事执行异议提出建议 正因为我国第三人民事执行存在着许多漏洞与问题。所以目 前许多法律学者都致力于对第三人民事执行异议的探讨与研究。 所以本文就这个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 首先,要重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为了保障我国第三人民 执行的异议,我们要提高第三当事人的作用与地位。如强制执行损害 了第三人的权利,我们要利用审核监督机制,维护自己民事安全,使 自己的经济和权利不受到侵害。而维护权益的方式有许多种,但就目 前而言,起诉时最有效、最直接也是最合理的方法。¨ 对于权利管理人来说,也不要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国家给 予权利人执行权利的同时,也给了其非常大的信任,所以执法者 应该不辜负国家政府给予的这份信任。这样不仅是对国家责任的 体现,也是对人民的负责。对于法院来讲,应极力建议完善民事 诉讼法律,查缺补漏,填补审核无法律依据的空白。在一审、二 审的过程当中,严谨的规范法律实施过程。一旦发现审核判决有 误,要及时进行更正。并且要达到两次判决的一致。 5结论 为了加强我国的法制化进程,使法律在各个方面都没有纰漏, 使人们的权利得到合理合法的保证,我们应该对民事诉讼重视起 来。人民对法律制度健全的渴望与诉求是非常强烈的,这涉及到 我们每个人的根本利益。只有我们的权利得到保障,我们在这个 社会的安全感才会与日俱增,幸福指数也会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 所以对于我们每个公民来讲,解决第三人民事执行异议是刻不 容缓。 参考文献: [1] 吴晓燕.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研究[D].中国政法大 学,2010. [2] 姚文峰.案外人异议之诉研究[D].河南大学,2011. [3] 陈娴灵.我国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研究[D].武汉大 学,2010. [4] 杜万军.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研究[D].山东财经大 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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