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
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本省汽车运输价格制定的依据。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 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和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五条 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 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农村道路班车客运是指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市)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镇
1
(含行政村、自然村)的客运班车(线)。
第七条 卧铺客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定价。
第八条 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竞争充分的班线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或对开双方根据里程、车辆等级等协商确定。包车客运可分为计程包车和计时包车,具体规定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执行。
第九条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由下达指令性任务的同级政府或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定线旅游包车、加班车客运运价按照班车车型运价执行。
第十一条 跨省班车客运运价按省际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起、讫点省份运价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十三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l千米。
二、里程确定:道路班车客运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中
2
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和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公路营运里程为依据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及乡镇(村)公路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实际里程核定,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确定的,可按省会城市20公里、省辖市市区10公里、县(市,含省直管市)5公里计算。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第十四条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
特大型、大型客车购置价格除以实际座位数(含驾驶员和导游,下同),每座位价达2万元及以上的,可在实际核定类型等级基础上提高0.5个等级确定客运票价;达3万元及以上的可在实际核定类型等级基础上提高1个等级确定客运票价;中型客车每座达1.5万元以上的可在实际核定类型等级基础上提高0.5个等级确定客运票价。 第十五条 旅客票价(运费)计算 一、客运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
3
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1、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详见《湖北省公路汽车旅客基本运价比差率表》(见附表一)。
2、旅客站务费:按站级标准收取,一级站2元/人次,二级站1.5元/人次,三级站1元/人次;其中100千米以内的短途运输,一级站1.7元/人次,二级站1.2元/人次,三级站0.7元/人次;25公里以内或票价在10元以下的短途客运不收取旅客站务费。
3、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收费,每人次计算公式为:每张客票通行费=通行费用总额÷(额定座位×55%)。
4、燃油附加费:按《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与燃油价格联动的实施方案》(鄂价能交[2009]199号)执行。当油价调整符合联动方案规定时,以成品柴油价突破每升5.49元为起征点,以油价每涨跌0.5元作为一个区间倍数,相应的燃油附加费按每人千米上下调整0.008元。
各地要组织客运企业做好燃油价格与运价涨跌的联动预案,一旦成品油价达到联动点,各地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3日内将燃油附加费调整到位。每人次计算公式为:燃油附加费=旅客乘车里程×联动区间倍数×联动系数。
第十六条 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最高限价,按基准运价上浮不超过
4
30%的运价确定。执行票价为运输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确定的票价。运输经营者可按最高限价执行,也可以按一定的幅度下浮,但不得低于运输成本。
第十七条 票价单位
客运票价单位: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在10元(含10元)以下的,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超过10元的,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十八条 购票规定
全票和半票:成人及身高超过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0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0-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第十九条 行包运价
一、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l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l千克计重量,计件行包折算计重(见附表二)。
二、购全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购儿童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5千克,残疾旅客可免费携带残疾专用车(非
5
机动车)1辆,超过部分按行包计费。
三、计费行包运费按0.06元/千克千米计算。每张行包运单费用起码计费单位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四、人不随车的行包运费由承托双方商定。
第三章 货物运价
第二十条 货物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推荐整批货物的参考运价标准为0.50元/吨千米;零担货物的参考运价为0.06元/千克千米。
第二十一条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由下达指令性任务的同级政府或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货物运价里程单位及里程确定,按本规则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计价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执行,未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价格制定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核价权限
运输价格由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县际以上(含县际)班车客运票价由所在地市(州)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市(州)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市际以上班线票价报省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内班车客运票价由县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后执行。
6
第二十四条 核价程序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根据本规则的计算方法,计算客运票价,填写《湖北省公路班车客运票价申报表》(附件三),按核价权限向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州)、县(市、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提出,并要求道路客运经营者重新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审批手续完成后,道路客运经营者可根据市场情况实行票价下浮。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票价变动应提前1周报具有核价权限的县级以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附件四),并提前1周对外公布(除燃油附加等政策性调价外)。
为保证票价相对稳定,除国庆节、春节两大节日及政策性调价外,票价一经确定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得变动。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农村山区道路客运经营的合理利润,县(市)人民政府应出台加大补贴的政策,或者组织县(市)价格、交通运输部门在核实燃油补贴与成本支出的前提下,适当增加联动区间倍数收取燃油附加费。
第二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明码标价统一格式,在汽车客运站等醒目位置公布票价,并严格按公布的票价执行(附件五)。如果运输经营者对明码标价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监制。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质价相符的
7
服务,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按规定办理退票。
第三十条 汽车客票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商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管理。
第三十一条 班车客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执行,应当标明车辆类型等级、政府限价、执行票价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制定货物运输价格时,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货物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货运价格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运价。货物运输经营者应与托运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不得相互串通,操纵运输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托运人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三十四条 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汽车运价行为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8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票价申报和备案的;
(五)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价格的监测。当道路货运价格出现异常上涨时,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道路货运价格基本稳定。
第三十七条 县(市)以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维修经营收费行为的监管,对违反省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的,应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9
附表一:
湖北省公路汽车客运基本运价比差率表
单位:元/人千米
项 目 大型高三级 运价 0.33 0.275 0.22 0.165 0.11 0.09 0.451 0.374 0.297 0.22 说 明 高于基本运价200% 高于基本运价150% 高于基本运价100% 高于基本运价50% 基本运价 基本运价 高于基本运价310% 高于基本运价240% 高于基本运价170% 高于基本运价100% 企业自主定价 座 大、中、小型高二级 席 大、中、小型高一级 客 大、中、小型中级级 车 大、中、小型普通级 农村客运 轿 车 高二级 高一级 中级 普通级 卧铺客车 10
儿童票 残废军人、伤残民警票 按执行票价的50%计算 凭残疾军人抚恤证、伤残民警证, 按执行票价的50%计算
附表二:
计件行包重量折算表
品 名 未拆散的自行车(20寸以及上) 儿童脚踏车(20寸以下)及各种儿童座车 残疾人车 摩托车 洗衣机 风扇 电 视 机 54厘米(21英寸)以下 67-76厘米(25-29寸) 76厘米(29寸)以上 计量单位 辆 辆 辆 辆 台 台 台 台 台 计价重量(千克) 50 20 100 250-400 50-100 40 50 80 100 注:其他小型家用电器比照以上计件行包重量折大计费。
11
12
附表三:
湖北省公路班线客运票价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起 点 备注(说明) 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1、线路名称填写××—××。
2、类型等级填写“大、中、小型”或“轿车”、“卧铺”普通、高一、高二、高三级。
停靠点 讫 点 线 路 名 称 客车类型等级 额定座位 通行费 总额 每票 物价部门审核意见: 始发站 客运站级 执行时间 站务费 燃油附加费 最高限价 执行票价 计费里程 运价费率 运 费 年 月 日 13
3、本表一式3份,一份自留,另外两份分别向具有客运运价管理权限的市、县(市)物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 4、票价申报当事人应保证上述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表四:
湖北省公路班线客运票价变动备案表
年 月 日 报备单位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起 点 备注(说明) 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停靠点 讫 点 线 路 名 称 客车类型等级 额定座位 计费里程 运价费率 运 费 物价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通行费 总额 每票 始发站 客运站级 执行时间 站务费 燃油附加费 最高限价 执行票价 14
说明:1、线路名称填写××—××。
2、类型等级填写“大、中、小型”或“轿车”、“卧铺”普通、高一、高二、高三级。
3、本表一式3份,一份自留,另外两份分别向具有客运运价管理权限的市、县(市)物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相关客运站。
4、票价申报当事人应保证上述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