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
促销用品采购框架合同
【】 与 【 】
【2010】年【 】月于【】
目 录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 3 第二条 合同标的及价格 ........................................................................................... 4 第三条 付款方式 ....................................................................................................... 5 第四条 运输与包装 ................................................................................................... 7 第五条 交付、开箱检验及验收 ............................................................................... 7 第六条 承诺与保证 ................................................................................................... 10 第七条 保密责任 ........................................................................................................11 第八条 违约责任 ..................................................................................................... 13 第九条 不可抗力 ..................................................................................................... 14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 15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 16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 17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于【 】年【 】月在【 】签订。
买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卖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买方:【 】,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
国【 】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买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 卖方:【 】,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 】合法注册、经营
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卖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3. 卖方拥有合法销售本合同标的物的全部政府许可、生产和/或使用许可
和/或授权,对其所销售的标的物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卖方对本合同标的物的销售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 买方拟购买卖方供应的本合同标的物,卖方予以同意。
为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授权各自的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二条 合同标的及价格
2.1按照全省预计采购量,以送货到130个县(区)分公司, 产品合同采购单价如下表:
名称 品牌、型号、说明 采购单价(元)
2.2上述合同采购单价为固定不变价,包含卖方将货物运送至买方下属各市(州)、县(区)分公司仓库(如仓库在一楼或仓库不在一楼但楼内有电梯可到达该楼层的,则卖方负责搬运入库;如仓库不在一楼,卖方只负责卸货)并交付给买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成本、利润、税金、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损耗费等,及后续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后续的开箱检验、保修和维修、技术服务等费用。
2.4 上述货物适用下列第【A、E 】种技术和质量标准:
(A) 按同类产品国家标准; (B) 按同类产品部颁标准; (C) 按同类产品行业标准;
(D) 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双方同意按附件【/】所约定标
准执行;
(E) 按双方签订本合同前确认的样品(由双方确认后封存)标准执行;
第三条 付款方式
3.1所有货款均由买方下属市州分公司按批支付;市州分公司以本框架合同作为付款依据,并与供应商签订结算协议。
1、首次到货款
卖方完成首次到货后,应向分公司提供以下单据申请到货款的支付。分公司经审核无误后,在收到单据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按产品最低采购单价进行支付。
(1)卖方出具的付款申请单;
(2)卖方需提供合法有效且符合买方财务规定的普通发票; (3)分公司以及卖方签字确认的“完全到货验收证明”; 2、后续货款支付
分公司次月10日前(如遇节假日则顺延)完成实际兑出产品的费用结算。第二次支付到货款,应根据实际兑出产品的费用结算,并需扣减首次到货款后支付;支付后续货款根据实际兑出产品的费用结算。付款依据以本框架协议为准;卖方需提供以下单据与分公司结算。 (1)卖方出具的付款申请单;
(2)卖方需提供合法有效且符合买方财务规定的普通发票;
(3)市州分公司以及卖方签字确认的“完全到货验收证明”(由分公司提供); (4)市州分公司签字确认的“BOSS系统结算数据表” (由分公司提供); (5)市州分公司市场经营部项目经理、产品库存管理员和财务部存货管理会计签字确认的MIS系统采购接收单据(由分公司提供);
3、最后一笔款:
活动结束后,分公司根据省公司确定的各款产品最低结算单价和扣罚实际情况与各供应商确定最后结算金额。结算金额确定后,市州分公司应在收到卖方的相关单据并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在5个工作日的时间内支付应付卖方的全部货款。卖方需提供以下单据与分公司结算: (1)卖方出具的付款申请单;
(2)卖方提供合法有效且符合买方财务规定的普通发票; (3)市州分公司以及卖方签字确认的“完全到货验收证明”;
(4)市州分公司签字确认的“促销用品清算表” (由分公司提供); (5)市州分公司市场经营部项目经理、产品库存管理员和财务部存货管理会计签字确认的MIS系统采购接收单据(由分公司提供)。
3.2 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3.3 卖方在买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向买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务税】发票。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买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卖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3.4 如果卖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买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3.5 由于卖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3.6 双方结算银行帐号如下:
买方:【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卖 方:【 】
开户名称:【 】 开 户 行:【 】 帐 号:【 】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条 运输与包装
4.1 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买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由卖方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卖方承担。
4.2 卖方应根据货物特点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专用、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需在每一包装箱/物表面显著位置以显著方式标明合同号、箱号、收货人、目的地、内件品名、尺寸规格、数量、重量等内容。并对每一包装箱内货物附以标签,标明其在安装图纸中的编号。另外卖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4.3 对因运输和包装不当产生的货物灭失与损毁的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第五条 交付、开箱检验及验收
5.1交货时间为:
合同签定生效之日起七天之内;
后续产品交货时间:卖方根据买方分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产品,具体时间要求由买方分公司根据活动需要制定; 交货时间的其他约定:
1)要求卖方交货时,买方分公司应提前7天告知卖方;
2)卖方收到买方分公司要求发货的书面通知(须买方分公司需求提交人员签字、并盖部门章确认,传真件或扫描件均可)的当日起作为时限起始日,卖方收到通知后当日应以当面送达或传真方式书面确认。
3)若交货时间有变化,应提前3天告之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买方指定的地点:【买方各市、区县级移动分公司指定的仓库一楼(如仓库在
一楼或仓库不在一楼但楼内有电梯可到达该楼层的,则卖方负责搬运入库;如仓库不在一楼,卖方只负责卸货)】。
其他约定:买方在合同签订后将详细准确的送货地点、接货人联系资料交卖
方准备货源,其余细节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 。
5.3买方变更交货地点和收货人的,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卖方。
5.4 卖方交货后应立即与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货人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内容为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清洁、数量是否与本合同一致,并共同签署到货检验结果。
5.5卖方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后【 1 】日内,卖方、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货人应指派代表共同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共同根据【卖方提供的装箱单、清单】检查货物的数量。买方应在开箱检验前【 1 】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的日期。卖方应派其人员到买方指定地点参加开箱检验,费用自理。卖方在上述日期内拒绝或未参加检验的,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货人有权单独进
行检验。对检验结果,视为卖方自动接受。
5.6 各方应共同签署一个详细的检验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对检验中发现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的,即为检验不合格。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货人有权拒收货物,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 3 】天内免费修理、更换或补足以上货物。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额外的运输费用等,将由卖方承担。如在买方通知的期限内,卖方未能进行修理、更换或补足,则卖方应承担本合同第8.1款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5.7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货人签署上述货物检验合格报告的日期视为卖方正式交付货物的日期,此后有关保管、保险、灭失与毁损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货物所有权亦同时转移给买方。
5.8开箱检验合格的结果仅视为货物在外观、数量、型号、规格上完好无缺失的证明及卖方履行其义务的必要证据,检验合格证书的签署不使买方丧失因质量问题而向卖方索赔和求偿的权利,同时不解除卖方对于货物质量缺陷或瑕疵负有的相应担保责任。
5.9 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因卖方原因造成的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3 】天内将修理完毕、更换或补发货物运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费用由卖方负担。
5.10买卖双方按本合同框架签署前经双方确认的产品样板验收。验收合格的,买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卖方应在【 5 】日内及时予以采取调换/修理或其他补救措施以使货物达到合格标准并再次验收,逾期应按合同第9.1条规定的比例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再次验收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六条 承诺与保证
6.1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产品与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型号、规格完全相符且保证为
全新、完整、未使用的产品,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本合同中所述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要求,并向买方提供产品的合格证书。若因为该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买方或买方客户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卖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如产品如产品部分或全部属于进口产品,则卖方应提供产品原产地证明、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
6.2 卖方保证对其销售的产品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置权或取得相关授权,无任
何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限制或瑕疵。若因此给卖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3 卖方所提供的产品外包装须标贴或印有移动促销活动标签或图标,其设计
方案由买方提供。卖方必须按买方要求制作,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接收(广告样板由买方另行指定)。卖方应确保在产品外包装上粘贴买方该等标签不会侵犯他人权益,否则由此承担的责任由卖方承担。如不需要加印标识,买方则另行通知。
6.4买方为设计和制作而提供给卖方使用的标识为买方合法拥有;若卖方擅自将
上述买方提供的标识用作其他用途,则视为侵权行为,卖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一切损失。
6.5退货处理:对于在活动结束后,如买方市州分公司累计的剩余货物总计不超过定单数量的5‰的部分,可以由卖方收回,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但买方退回货物不得存在拆封、污渍、破损、变质等影响卖方再次销售的情形,否则需照价赔偿。若卖方不同意收回该部分货物,则买方有权不支付该部分货款。
对超过定单总量5‰的部分,由买方市州分公司自行处理。
第七条 保密责任
7.1 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
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买方关联公司。 买方关联公司是指买方的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7.2 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
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
7.3 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
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
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7.4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
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7.5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7.6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7.6.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
或其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7.6.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
间接来自提供方;或
7.6.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
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
7.7 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
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因卖方原因逾期交货的,卖方应以如下方式向买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A) 每逾期交货一天,支付【1万元违约金】;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 (B) 上述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卖方交货义务的履行;
(C) 逾期交货最多不超过3天,如逾期交货超过【 3 】天的,买方有权
单方解除本合同, 并按1万元/天向卖方加收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的全部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
8.2 买方延期付款应向卖方偿付延期违约金,每个工作日按延期支付的金额的0.3%支付,但最多不超过延期支付金额的3%。
8.3 买方依据上述8.1条款解除本合同后,卖方已交付的产品买方不需要拟退回
的,卖方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应在买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全额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拟退回产品的相应价款及相应的利息,计息时间从买方支付日期开始到卖方退还日期为止,利率以归还上述款额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存款 】利率为准。逾期退还的,按日需支付应退款额万分之【五 】的违约金。买方应把已收货物退还给卖方,相关拆卸、搬运、运输和投保费用均由卖方负责,买方不承担此间发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8.4 卖方违反保密约定,故意、过错或过失泄密的,除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泄
密行为, 减小泄密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所受损失的,泄密方还应予以赔偿。同时,买方还有权根据泄密造成损失的大小,单方解除本合同。
8.5 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
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
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9.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
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9.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
的损失;及
9.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受阻方已立即通知了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的十五(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9.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
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9.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
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0.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特快专递或挂号信
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各方为收件人。
10.2 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第10.4条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合同
第10.3条款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0.3 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A)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B)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C)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2 】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 5】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8 】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10 】日视为送达;
D)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 5】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8 】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10 】日为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15 】日为视为送达;
10.4 各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如致买方:
【 】公司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如致卖方:
【 】公司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 邮政编码: 【 】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
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
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11.3 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
则各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4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
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1.5 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2.1 新闻发布及公告。除非法律规定或任何主管机关要求,或经由另一方书面
同意(不应无理拒绝或拖延同意),任何一方不应对本合同或任何相关事项予以发布或公告。
12.2 第三方不受益。除各方及其各自的继任人和允许的受让人以外,本合同不
应向任何个人或实体赋予权利或救济。
12.3 整体合同。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
以前各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
12.4 转让。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
12.5 语言和文本。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 伍 】份,买方执叁份,卖方执
贰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2.6 标题。本合同中加入的各章、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
对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
12.7 弃权。一方未强制执行本合同的一条或若干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
下的任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条款,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或该方强制执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权利,也不应阻止该
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的其他任何行动。
12.8 可分割性。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
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2.9 费用。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有关的
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2.10 鉴于条款纳入。本合同中的鉴于条款以引用的方式纳入本合同,是本合同
的一部分。
12.11 无中间代理。双方确认,没有任何代理人、中间人或中介人直接或间接就
本合同或本合同拟定的交易为任何一方行事,并且没有任何人基于任何一方做出的或代表任何一方做出的合同、安排而有权收取与本交易有关的任何代理费、中介费、中间人佣金或类似的佣金。
12.12 合同修改和补充。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
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2.13 签署授权。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将分别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合同签署人代
表其签署本合同的授权文件。
12.14 合同效力。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
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2.15 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已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
附件一:合同付款通知书 附件二:完全到货验收证明 (下无正文)
【签字页】
合同名称【 2010年促销用品采购框架合同 】
买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盖章) 签字:【 】 签字人姓名:【 】
职务:【 日期:【
卖方:【 签字:【 签字人姓名:职务:【 日期:【
】 】 】【 】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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