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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2021-11-22 来源:易榕旅网
信用社(银行)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激励有力、约束有效的工资分配机制,切实发挥工资的保障和激励功能,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资分配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合理体现员工岗位差异以及对经营绩效的贡献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 员工工资构成

第四条 员工工资由固定薪酬、可变薪酬和福利性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 固定薪酬即基本工资,是为保障员工基本生活而支付的基本报酬,是工资构成中相对固定的部分,着重体现工资的保障功能.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相关津补贴.

1、基本工资.主要根据员工的学历、职务和任职(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

员工基本工资=员工工资薪点×单位薪点工资值 单位薪点工资值是指工资薪点1的月基本工资额。

2、岗位工资.主要按照员工的机构考核等级、所承担的经营管 理责任及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

岗位工资=岗位系数(见附件1)×等级行考核系数(见附件2)×单位岗位工资值

等级行考核系数是体现单位经营绩效贡献度、责任、风险等方面存在差异的调节数据。等级行考核系数由省联社根据等级行社考核管理办法,在对各行社经营、管理情况考核后综合确定。

单位岗位工资值是指岗位系数为1的月岗位工资额。

3、津补贴.主要是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以及受物价变动影响导致员工实际收入下降等情况给予员工的货币补助。目前,省联社暂定津补贴主要包括工龄补贴、学历津贴和职称津贴.

工龄补贴主要体现员工工作时间的积累和熟练度的提高;

学历津贴和职称津贴主要是为了鼓励和引导员工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学识水平和专业能力,从而改善员工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水平.

第六条 可变薪酬指支付给员工的业绩报酬和增收节支报酬,是工资构成中相对变动较大的部分,着重体现工资的激励功能。主要包括绩效工资、奖励性工资。

第七条 绩效工资遵循效益优先、按劳分配的原则,主要根据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来确定。绩效工资在分配时应体现充足的各类风险与各项成本抵扣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要求。

第八条 省联社绩效工资根据全省经营管理水平综合确定;办事处绩效工资根据管辖区域内各行社绩效考核平均结果确定;各行社绩

效工资根据自身经营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九条 绩效工资分配时,可参照员工岗位系数进行分配,也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各级各类人员在岗位、风险及贡献方面的差异,并设立差异调节系数,合理拉开收入差距.绩效分配要充分体现“多劳多得\"的宗旨,切忌搞“平均主义”。

第十条 福利性收入指为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 薪酬支付期限应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补贴以及福利性收入按月支付。其中: 1、工龄津贴月标准=工龄×10元 2、学历津贴发放标准: 大专学历每月100元; 本科学历每月150元;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获得硕士学位但未获取毕业证书的研究生每月200元;

硕士研究生学历每月250元; 博士研究生学历每月300元。 3、专业技术职称津贴发放标准 助理级每月100元; 中级师每月200元; 高级师每月300元。

第十三条 绩效工资实行按月预发、按季考核、年终清算的延期支付方式,按月预发按70%的比例执行。

第十四条 各行社可根据当年经营期限内、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长暴露情况,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部分或全部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绩效薪酬的延期追索和扣回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专户管理,具体标准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章 高管工资

第十六条 省联社高管人员工资实行年薪制,年薪分为基础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

第十七条 基础年薪根据职等、任职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体现工资的保障功能。绩效年薪根据全省经营水平、岗位差异等因素综合确定,体现工资的激励约束功能。

第十八条 高管年薪应与全省经营管理水平、效益情况和财务状况紧密挂钩。绩效年薪应占年薪总额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基础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按季预发,年末或次年初根据经营水平考核结果统一清算。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条 省联社设立相对独立的薪酬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研

究制定科学、合理、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以及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员工职位职级分类体系及其薪酬对应标准。 2、基本薪酬的档次分类及晋级办法。 3、绩效薪酬的档次分类及考核管理办法。 4、中长期激励及特殊奖励的考核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一条 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绩效考核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

1、经济指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取。

2、风险成本控制指标由会计财务部根据经营实际需要确定,但至少应包括资本充足率、不 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内容.

3、社会责任指标主要包括风险管理政策的遵守情况、合规合法性、监管评鉴及道德标准、企业价值、客户满意度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对绩效薪酬的约束,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有一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社)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水平。

2、有两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社)人均绩效薪酬在上年基础上实行下浮,行社高管人员绩效薪酬下浮幅度应明显高于平均下浮幅度。

3、有三项及以上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除当年全行(社)人

均绩效薪酬按照第2款调整外,下一年度全行(社)基本薪酬总额不得调增。 第二十三条 薪酬管理职责划分:人力资源部负责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标准的审定及变动、调整的审查与管理;会计财务部负责员工工资总量的预算、结构安排、制定绩效考核分配管理办法、等级行考核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员工因职务晋升、降级或其他因素影响,造成职等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执行新的岗位工资.

第二十五条 待岗人员待岗期间,不参与绩效工资分配,基本工资按全额发放,岗位工资按50%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非因公不在岗人员,基本工资按80%发放,不参与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的分配。实际发放的工资(扣除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后的金额)应不低于甘肃省人民政 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七条 新录用人员,报到当月只计发基本工资,15日之前(含)报到的,当月基本工资按100%计发;15日之后报到的,按50%计发。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从次月起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其他类特殊情况的人员工资分配,各行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并报省联社审查、备 |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原工资制度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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