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宗教和谐观的实现途径探析
[摘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建立全面和谐、协调发展的社会。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同时要求建设和谐的宗教。对社会主义宗教和谐观的建设途径的探索,有利于理清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各方面关系,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和谐宗教乃至和谐社会事业的建设。
[关键词] 和谐宗教 积极引导 法制建设
宗教关系一直是我国政治与社会领域涉及工作全局的重要关系。自新中国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党和国家一直致力于探索和建立和谐宗教关系,实现宗教和谐。本文拟探讨社会主义宗教和谐观的建设途径,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和谐宗教建设提供一定借鉴。
一、社会主义宗教和谐观的内涵
宗教和谐观包含范围较广,通常指宗教内部和谐、宗教之间和谐、宗教与社会和谐以及政教关系和谐四方面。宗教和谐观各方面以宗教内部和谐为前提,宗教之间和谐为基础,宗教与社会和谐为根本,政教关系和谐为关键,在实践过程中秉持以人为本核心思想,通过倡导宗教和谐理念促进宗教和谐,实现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间、宗教与社会间和睦相处。
二、实现社会主义宗教和谐观的重大意义
1.对宗教和谐观的研究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理论的丰富与发展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的新领导集体在新的历史条件面前,对党长期以来的宗教重要思想系统梳理总结,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理论指导前提下,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与方法论对宗教问题观察与思考,对宗教“五性”深刻分析。并将宗教工作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业的重要一环,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影响力作为重要任务,创造性地将宗教工作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业有机结合,宗教和谐观思想由此应运而生。宗教和谐观对社会主义社会与宗教的关系问题从根本认识上进行了深化,是党坚持求实创新,与时俱进科学精神的体现,更揭示了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业中的重要作用及发展趋势,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理论进一步丰富与深化提供了广阔空间与深厚基础。
2.对宗教和谐观的研究为以往的宗教理论成果带来了全新的创造性内涵 宗教和谐观坚持并升华了宗教信仰自由基本原则。宗教和谐观认为对宗教和谐的追求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发展与升华,在继承基础上增加了能动与积极性,有助宗教主动与社会实现有机融合,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有益作用。
宗教和谐观对中国特色政教关系建设提出了全新理论依据。宗教和谐观的观点是政治与宗教间在体系上坚持政教分离原则的同时,在社会活动上不能分离,而应密切互动、彼此呼应。提出政府与宗教间应坚持信仰上相互尊重,政治上团结合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展深化。
宗教和谐观对认为中国政教关系属于政主教从的错误思想进行了纠正。党是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主导力量,与社会其他力量间是平等互助的关系。宗教和谐观指出要发挥宗教界在政教互动中的主动性、积极性。要求执政党平等与尊重对待信教群众,以人为本。为宗教良性发展、主人翁意识发挥、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提供更完善的环境。
3.研究宗教和谐观能够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效助力
构建和谐社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具体要求,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愿望的体现。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着力于社会各方面和谐,和谐宗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和谐与社会间关系和谐,是社会整体和谐发展的必要构成条件。宗教和谐在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自身和谐方面都能够发挥独有作用,其积极因素可以为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良好辅助作用和有效社会凝聚力,是重要的社会资源。构建和谐社会绝不能忽视宗教力量,必须科学看待宗教,正确认识宗教关于和谐的观点,并与构建和谐社会进程有机结合,将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的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实现社会主义宗教和谐观的主要途径 1.理论上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作为指导 构建宗教和谐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以唯物史观为指导的,关于宗教、宗教问题以及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宗教问题的一系列基本观点、原则的总和。是我们观察宗教现象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依据。我国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同时并没有教条地照搬,而是在坚持以其作为指导的前提下积极进行适应实际情况的发展与诠释,由此创建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正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正确认识、对待与处理宗教问题,实现宗教和谐的理论武器与保障。
当前我国处于体制的建设与交替期,从历史与宗教发展的社会背景来看,宗教在这个时期的影响力也会相应提高,我国近年来信教群众人数上升,分布广泛也证明了这一观点。由此,对于宗教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期已经并将继续长期存在、发挥影响的客观现实,应当继续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作为理论指导,构建宗教和谐,将宗教和谐建设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机统一。
2.行为上以党和国家对宗教的积极引导作为助力
构建宗教和谐要不断发扬宗教中和谐因素,消除宗教中不和谐因素。对此,我国曾经走过对宗教消极防范的弯路,过于强调后者而忽视了前者重要性。以史为鉴,我国宗教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回归到积极引导宗教发展的正途,宗教工作日益体现了科学、和谐精神。
“引导”指党和政府应吸取以往经验教训,不能仅以简单的行政手段处理宗教事务,而应让宗教界自觉自愿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党和政府对宗教事务应积极提供帮助、服务,同宗教界交流上应当采取鼓励、说服的友好包容态度。在宗教理论建设方面,要加强对于宗教和谐理论的研究,探索发挥宗教推动社会和谐的作用。在宗教建设方面,要支持引导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积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团结教育广大信教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学法守法,自觉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做到责任和权利的协调统一。在宗教社会活动方面,要支持宗教界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利用自身优势,发扬宗教和谐教义,发挥宗教作为社会存在的社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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