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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案例分析

2020-02-03 来源:易榕旅网


证据学案例分析

被告人过某因犯侵占罪和商业受贿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过某在任某科技开发公司经理期间,与深圳某公司达成购买空调机100台的协议,以加大货款形式,侵占公司财产2万元,并用此款购买一台进口一拖二空调机;[2]过某在任经理期间,多次向承包该公司下属酒店装修工程的刘某索要现金共5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过某与刘某密谋,串通刘某做伪证,此情况被检察机关在秘密侦查时用录音方式取得;[3]过某将公司收入的部分款项4万元以公司互助金名义存入银行,并将存折交给副经理张某保管。并嘱张某保密。后过某三次取款共2400元,挥霍一空。开庭时张某出庭作证证实了此情况。

[问题]

1.本案的证据有哪几种?

2.该案中的存折是物证还是书证?

[答案要点]

1.本案的证据有:[1]物证、书证:一拖二空调机、购买空调机协议、存折;[2]证人证言:该公司副经理张某的证言;[3]视听资料:检察机关获得的录音带。

2.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物证什么是书证,书证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说的是外在的形势、气味、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该案中的存折不是物证而是书证。

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这是教材最后一章的内容,书中有简单的介绍,我们知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诉和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

我们一般所说的非法证据的范围有四个方面:第一,我们的司法执法机关违反了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一些证据材料。第二,司法执法机关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非法调查收集的一些证据材料。第三,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第四,包括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为线索进行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我们所说的非法所说的证据材料能不能在法庭上,能不能作为被告定罪的根据,在我们国家的诉讼中特别是刑事诉讼中最容易发生冲突。我们国家在95年的3月6号有一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他人谈话,系不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资料不能做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当中稍微有一点变动,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若干规定:关于收集的证据私自录音到底采纳不采纳的问题,现在也有采纳。当然这种录音首先不违国家的大的法律法规,不侵害他人的隐私,只要符合标准,在民事诉讼中有的时候对于私自录制的录音也采纳了。

【案情】1998年3月15日上午8点,在某工厂单身宿舍里发现职工叶XX被杀。侦查过程中,通过勘验现场发现有模压底小波浪花纹鞋印,长28厘米,还发现一个棕色纽扣和一只打火机,上有指印一枚,室内抽屉被撬开。死者家属证明,丢失现金2000元。

经侦查,发现嫌疑人赵XX,某饭店职工,29岁。刚被解除劳教。发案当天,他休息,不值班,有作案时间。当年“五一”准备结婚,急需钱用。

现场打火机上所取指纹同赵XX劳教档案中指纹进行鉴定,认定属同一人指纹。

对赵家进行搜查,发现一件灰色上衣上少一纽扣。其他纽扣同现场遗留的棕色纽扣完全相同。又发现模压底布鞋一双,经鉴定此鞋印与现场小波浪鞋印为同一鞋印。

拘留赵XX以后,从其手表的表链夹缝中发现有血迹,经鉴定血型同被害人为同一血型,与赵XX血型不一致。

据赵 XX的11岁的外甥女说,15日早晨8点多钟,赵 XX到她家,看见他的上衣、裤子、帽子上沾有红油漆似的东西。赵XX要了她父亲的衣服换上就走了。

被告人赵XX被捕后,拒不承认杀人事实。

【分析】

本案涉及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以及其证明力的问题。

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主要是根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这里所说的案件主要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二是该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也就是说,根据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接地了解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例如在本案中,赵XX(被告人)不承认其杀人的供述是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

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例如,犯罪分子在现场留下的物品或痕迹,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被害人伤害情况等。在本案中,间接证据有:a.死者叶XX的尸体;b.现场的鞋印;c.现场的纽扣;d.打火机上的指纹;e.死者家属的证言;f.对指纹、血型、鞋印的鉴定;g.赵XX11岁外甥女的证言;h.现场被撬开的抽屉;i.手表上表链里残存的血迹。

在理解这种分类标准时,要注意几个问题:

1.分类的范围内只涉及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所渭案件主要事实的两个方面,是指肯定意义上的直接证据而言。而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能据以否定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直接证据。例如本案中赵XX的供述,就是否定其杀害了叶XX;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都可以是原始证据或是传来证据,其划分同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无关。

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其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必须强调,直接证据也必须依赖于其他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此外,由于其证明的范围不同,认定案件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审查判定。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间接证据的主要特点是不能独自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任何间接证据都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且,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方式往往是

间接的,用于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逻辑推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判明案件真相。如在本案中,上述间接证据能够证明和认定被告人的杀人罪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本案,虽然没有证明被告人杀人的直接证据,但完全可以依靠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犯罪的目的、动机。时间、地点、手段、后果、被告人身份等案情的各个方面均可以得到证明,由间接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协调一致,没有矛盾,排除了其他可能。因而,凭借上述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问:证据的种类用哪些呢?

证据的种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视听资料。

[案例1]张某杀人案

1992年6月3日下午5时,在某市一处居民楼里发现一具男尸。尸体是卧状,着浅灰色毛衣,距尸体3米处的一张桌子上有血迹,血迹距地面80厘米,两条血痕下流,桌上附有一血指纹。尸体胸前及腹部有大片血液,左胸心脏部位有一伤口,经鉴定为匕首所刺。现场桌上留有一打火机,打火机上附有一指纹.地上留有数根头发和一枚黑色钮扣,鉴定结沦为他杀。

经查,死者名叫李某,32岁,某市贸易公司职员,是该居民房房主。经进一步侦查,又收集到如下证据:

一、某贸易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因经济问题长期不和,李某遇害那天,张某是公休日,张某在证明案发当天下午活动时.支支吾吾,表现反常,先说是修车,后又说是看电影,经查都不是事实。

二、发案当天晚上,张某回家后,其妻发现张某衣服上有血迹,问怎么回事,他说:“与别人打了一架”。

三、某贸易公司刘某证明,案发前一天,张某与李某发生激烈争吵。张某扬言要干掉李某。

四、从张某家中搜查出匕首一把,匕首上有血指纹一枚,经鉴定为张某所留,将该指纹与作案现场提取的血指纹和打火机上的指纹进行鉴定比较,经鉴定均为张某所留。又将匕首与李某左胸伤口进行比对鉴定,认定伤口为该匕首所致。

五、对现场遗留头发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张某所留。

六、搜查出张某的日记一本,发案前一天日记记载以下内容:“李某实在太过分,非干掉不可。”

七、搜查出张某西服一套,西服上衣少一钮扣,对现场提取的黑色钮扣与西服钮扣进行鉴定比较,经鉴定为同一型号。

八、张某被拘捕之后,经反复审讯,最后承认是他杀了李 某。

[提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具体到本案件当中,本案中收集的证据有六种: 一、物证: 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等。它包括:(1)犯罪使用的工具。例如:犯罪人杀人时所使用的凶器、毒药,盗窃时使用的钳子、万能钥匙等;(2)犯罪遗留下来的物质痕迹,即犯罪人在作案过程中留在某种物体上的犯罪痕迹。例如:犯罪人留在犯罪现场的指纹、脚印、血迹,强奸案件中的精斑,使用犯罪工具留下的破坏痕迹,等等;(3)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例如:被犯罪人所杀害的人的尸体,抢劫的财物,盗窃的赃款、赃物,窃取的机密文件,等等;(4)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例如:犯罪人留在犯罪现场上的衣服、帽子、手绢、钮扣、烟头、火柴棒、票证、纸屑,等等;(5)其他可以用来发现犯罪行为和查获犯罪分子的存在物。例如:人体的特征,物体的位置、大小、颜色。气味,等等。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物品和痕迹也在逐步扩大。

因此,本案的物证为:a.现场提取的打火机、头发、钮扣;b.从张某家中搜查出的匕首、西服。

二、书证: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这些物品大致可包括: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符号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及用数字、图画、印章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或意图证明案情的书证。

因此,本案的书证为:张某所写日记。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内容包括对查清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者是证人的估计、猜测、想像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

因此,本案的证人证言为:a.张某妻子对张某行为的证明;b.贸易公司刘某对张某行为的证明。

四、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又叫鉴定人意见,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的判断。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在证据分类上同属人证。

因此,本案的鉴定结论为:a.鉴定结论为他杀;b.对现场提取的指纹和匕首上指纹的比对鉴定结论;c.对现场遗留头发的鉴定结论;d.对现场留有的钮扣和西服钮扣鉴定

结论。

五、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关于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略有不同,包括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两种规定。勘验,是指公安、司法人员针对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死”的物体所进行观察、测量、检验、拍照绘图等活动。检查,是指公安、司法人员针 对与案件有关的“活”着的人所进行的观察、检验等活动。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不能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相混淆。

因此本案的勘验现场后,对现场情况的记录就是检查笔录这种证据。

六、被告人供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被告人张某供述自己杀死被害人。

[案例2] 林某杀人案

1998年3月15日上午8点,在某工厂单身宿舍里发现职工叶××被杀。侦查过程中,通过勘验现场发现有模压底小波浪花纹鞋印,长28厘米,还发现一个棕色纽扣和一只打火机,上有指印一枚,室内抽屉被撬开。死者家属证明,丢失现金2000元。

经侦查,发现嫌疑人林××,某饭店职工,26岁。刚被解除劳教。发案当天,他休息,不值班,有作案时间。当年“五一”准备结婚,急需钱用。

现场打火机上所取指纹同林××劳教档案中指纹进行鉴定,认定属同一人指纹。

对林家进行搜查,发现一件灰色上衣上少一纽扣。其他纽扣同现场遗留的棕色纽扣完全相同。又发现模压底布鞋一双,经鉴定此鞋印与现场小波浪鞋印为同一鞋印。 拘留林××以后,从其手表的表链夹缝中发现有血迹,经鉴定血型同被害人为同一血型,与林××血型不一致。 据林××的11岁的外甥女说,15日早晨8点多钟,林××到她家,看见他的上衣、裤子、帽子上沾有红油漆似的东西。林××要了她父亲的衣服换上就走了。

被告人林××被捕后,拒不承认杀人事实。

本案涉及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以及其证明力的问题。

先要说到证据的分类,证据的分类有别于法定的证据种类。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是对证据的一种分类,是立法者根据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以及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法律上的划分;而证据的分类并非法律的规定,而是从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分类研究。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证据的种类的区分标准是单一的;而证据的分类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

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主要是根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这里所说的案件主要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二是该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所为。也就是说,根据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接地了解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例如在本案中,林××(被告人)不承认其杀人的供述是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

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例如,犯罪分子在现场留下的物品或痕迹,实 施犯罪行为的工具,被害人伤害情况等。在本案中,间接证据有:a.死者叶××的尸体;b.现场的鞋印;c.现场的纽扣;d.打火机上的指纹;e.死者家属的证言;f.对指纹、血型、鞋印的鉴定;g.林××11岁外甥女的证言;h.现场被撬开的抽屉;i.手表上表链里残存的血迹。

在理解这种分类标准时,要注意几个问题:

1.分类的范围内只涉及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所渭案件主要事实的两个方面,是指肯定意义上的直接证据而言。而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能据以否定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直接证据。例如本案中林××的供述,就是否定其杀害了叶××;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都可以是原始证据或是传来证据,其划分同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无关。

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其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必须强调,直接证据也必须依赖于其他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此外,由于其证明的范围不同,认定案件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审

查判定。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间接证据的主要特点是不能独自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任何间接证据都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且,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方式往往是间接的,用于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逻辑推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判明案件真相。如在本案中,上述间接证据能够证明和认定被告人的杀人罪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本案,虽然没有证明被告人杀人的直接证据,但完全可以依靠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犯罪的目的、动机、 时间、地点、手段、后果、被告人身份等案情的各个方面均可以得到证明,由间接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协调一致,没有矛盾,排除了其他可能。因而,凭借上述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这里也需要注意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问题:

(1)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

直接证据,最显著的特点是它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直截了当,无需借助于其他证据,即可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直接证据的这一特点使得直接证据运用起来比较便捷,一经查证属实便可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性,是直接证据突出的优点。直接证据的缺点:一方面是收集和审查、判断较为困难。在证据的收集上,直接证据来源较窄,数量少,不易取得,在一些案件中甚至根本无法取得。另一方面是直接证据大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一旦翻供翻证,案件的质量就没法保证。因此,在证据的运用中,除了要充分发挥直接证据证

明关系直接这一优点外,还必须充分认识到直接证据的弱点,只有经过认真的审查,属实的直接证据才可以用做定案的根据。最根本的办法是要把功夫下在表现为实物证据的间接证据的运用上。

(2)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

间接证据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证明和案件主要事实有关联的某一事实情节,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间接证据的特点有:一是间接证据的依赖性。间接证据具有互相依赖的特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本身并没有单独的证明作用,它必须依赖其他证据,并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具有证明作用。二是间接证据的关联性。运用间接证据查明案情,不仅要审查间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而且要审查间接证据之

间,以及各个间接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客观联系。从它们之间的客观联系中确定其证明作用。三是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必须有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四是间接证据的排他性。各个间接证据所能证明的必须是互相一致的,不能是互相矛盾的,必须是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就应当深人地进行调查研究,进一步查明情况,否则,就不能作出证明的结论。

还涉及一个问题就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1)直接证据的运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A.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

暴力取证手段获取的直接证据违背了陈述人的真实意愿,很难保证其陈述的真实性,且侵犯人权,因此受到法律的严禁。

B.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C.孤证不能定案。即只有一个直接证据,而没有间接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D.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体系,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2)间接证据的运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A.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由于间接证据容易收集,所以,在办案中的间接证据数量较多,关系复杂,真假并存,就需要对每个间接证据反复查证,以确定其真实性。

B.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要防止把只有表面上的联系当做了客观的内在联系,而作为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延误诉讼时间,影响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C.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在这个证据锁链当中,各个证据必须互相一致,不能互相矛盾,互相脱节。

D.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案例:

张某由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级保护的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于10月10日在王某的家中交货。按事先约定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坐马某的出租面包车将货物运到王某家中,但并未告知马某所运何物。当张某叫马某从车上卸货时,马某才发现此货物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时,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个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车和张某的手机。经讯问,张某和王某分别供述了贩卖珍稀动物皮革的事实,马某也将本人运送货物的情况作了陈述。

问:(1)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理由何在?

(2)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理由何在?

分析:先要搞明白法定证据的种类,然后看案情中给了哪些东西,然后一一列出,然后再归类。

(1)国家一级保护珍稀动物的皮革、运送货物的面包车和作为犯罪工具的手机属物证,因为它们是以其外形、质量、数量等客观存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张与王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因为这是张和王作为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犯罪事实的性质所作的供述。

再看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主要有:(1)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陈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等不同的诉讼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当事人的陈述都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只有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当事人的陈述,才是直接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只有当其能指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才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当然,由于当事人是案件的亲历者,其陈述大多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最常见的直接证据。(2)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如能指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或民事侵权行为的证言,能证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言等。(3)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其记载的内容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就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如署名的反动标语;被害人记有遭受某人侵害的日记;共同犯罪分子之间互通犯罪准备或实施情况的信件;民事诉讼中的借据、合同书;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开具的超过法定标准的罚款单;等等。(4)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音像证据。如公共场所安装的监控录像,恰巧将某人行窃的过程录下,依据录像又可以将该人辨认出来,该录像便可以成为直接证据。直接证据的作用在于,一经查实,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

间接证据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难以分类概括。一般说来,只能证明时间、地点、工具、手段、结果、动机等单一的事实要素和案件情节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

所以,(2)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的陈述、马某的陈述属直接证据,此证据可以单独证明主要案件的事实。 动物的皮革、运送货物的面包车的作为犯罪工具的手机属间接证据,因为此证据无法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配合,方可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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