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 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条 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及第二类 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
第三条 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 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陈列,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 专人上锁:毒性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
第五条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第六条 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的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调配 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第七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调配;
2、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3、民间自配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开具本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的证明信,方可销售,每次用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4、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条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 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第九条 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调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字盖章, 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 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2、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都要用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多戥分称,以保证计 量标准。
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签章,再 付药给顾客。
4、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 “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5、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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