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伤害事故,保障人员及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力和非人力驱动起重吊装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炼化企业。 第二章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第四条::起重吊装作业按工件重力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级。大型40吨以上,中型为20—39吨,小型为20吨以下。
第五条:大型、大型、中型设备,物件吊装或在特殊条件下小型设备吊装均应编制吊装作业施工方案,小型吊装作业应编制施工技术措施。
第六条:吊装作业施工方案要经技术、生产主管部门领导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员许可不得改变吊装施工方案,吊装作业施工方案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工件的重量、几何尺寸、重心位置、施工方法、技术工艺要求和施工要求等)。
(2)施工机具最大受力时的强度和稳定性核算。
(3)平、立面布置图(包括周围环境、地点、地下障碍物),工件运输路线、拼接、吊装位置、桅杆竖立与拆除的位置及移动的路线,卷扬机、地锚与索具的布置,电源及吊装警戒线等。
(4)主要吊装施工机具、材料一览表。 (5)劳动组织及岗位责任制。 (6)工件强度的核算。
(7)对吊装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8)操作步骤的要求。
(9)施工指挥命令的下达程序。 (10)安全注意事项。
第七条: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和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鉴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起重吊装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第八条:起重吊装作业前,生产技术人员要向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第九条:参加起重作业的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统一听从指挥人员的命令,严禁起重作业中多头指挥。
第十条:遇有五级以上大风不得进行中型以上吊装,遇有六级和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或夜间照明不足,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第十一条:严禁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必须使用固定的吊篮等进行移送人员作业时,必须填写吊篮作业票,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业。 第十二条: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组织检查,主要内容有:
(1)施工机具的规格和布置与方案是否一致并便于操作。
(2)检查吊钩、纲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3)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4)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 (5)警戒区域的划定与设置情况。
(6)工件的检查、试验以及吊装前应进行的工作是否都已完成。 (7)工件的基础、地脚螺栓的质量、位置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8)基础周围回填土的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坚实平整。
(9)桅杆是否按规定调整到一定的倾角、拖拉绳能否按分配受力。 (10)供电部门是否能保证正常供电。 (11)气象预报情况。
(12)指挥者及施工人员是否已经熟悉其工作内容。 (13)辅助人员是否配齐。
(14)备用工具、材料是否齐备。
(15)一切妨碍吊装工作的障碍物是否都已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正式吊装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第十四条:吊装时,应动作平稳。多台卷扬机共同工作时,启、停动作要协同一致,避免工件振动和摆动。就位后应及时找正、找平,工件固定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第十五条:吊装过程中如因故暂停,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加强现场警戒,尽快排除故障,不得使工件长时间处于悬吊状态。
第十六条:吊装时,施工人员不得在工件下面、受力索具附近及其它有危险的地方停留。
第十七条:拖拉绳过道路时,距离路面高度不得低于5米,并加醒目标志。与带电线路的距离应符合电气安全规程,并搭设护线架,以保证安全。
第十八条:吊装时,任何人不得随同工件或吊装机具升降。特殊情况必须随同升降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必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进行高空作业时,施工人员不得攀沿拖拉绳或其它绳索上下。施工人员所带的工具应拴上保险绳,防止脱手坠落。高空作业区内严禁抛掷物件,只能用绳索拴系传递。 第二十条:在己投产的厂区施工时,应提请生产部门在工作时不得排放有毒、刺激性的气、液体。
第二十一条:起重作业中,起重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
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起重机械任何部位在作业时靠近运行的高、低压输电线路时没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进行操作。
(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篮、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滑),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第二十二条: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根据重物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
(3)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具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多人捆绑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4)禁止随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司机联系,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
道上。
(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要加衬垫。
(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压地下或地面的其它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7)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物件时,应捆绑拖拉绳。
(8)吊装用钢丝绳应受力均匀。插接头的钢丝绳不应与卷筒或滑轮组接触。如需要使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A、插接头应经验证牢靠。
B、插接头应能顺利通过滑轮组。
C、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钢丝绳有无断丝、扭结、弯折、压扁、磨损、腐蚀或电弧作用引起的损坏等现象,检查周期及报废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5972—86)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起重作业中,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凡参加吊装的施工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并根据指挥者的命令进行工作。 (2)指挥人员应把信号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必要时要进行预演。哨音必须准确、响亮,旗语应清楚。工作人员如对信号不明确时,应立即询问,严禁凭估计、猜测进行操作。
(3)在特殊吊装作业中,为了正确及时地下达信号,可在指挥者领导下,设一分指挥,分管若干岗位的指挥工作,必须分工明确,紧密配合。
(4)指挥者应站在能看到吊装全过程并被所有施工人员都可看到的位置上,以利直接指挥各个工作岗位,否则应通过助手及时传递信号。 (5)指挥人员应使自己的视觉、听觉不受阻碍。
(6)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者的命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二十四条:起吊作业用的绳索不得拴绑在生产设备及管线上,也不得穿越
交通要道(公路、铁路)和中、高压电线的上方,并不得与电线交叉相混。
第二十五条:在厂内通道或消防通道上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事先向消防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六条:夜间在通道上进行起重作业,必须在道路两端设红灯及标志牌。 第二十七条:在地面上的钢丝绳与电焊机导线交叉时,应有绝缘保护措施,防止漏电烧坏钢丝绳和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起吊作业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
第二十九条:起重作业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察人员的检查,施工人员应掌握应急事故预案,严格执行和落实安全措施。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和规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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