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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处理

2020-04-03 来源:易榕旅网


账务处理说明:

1、 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当在收入科目核算。

2、 委托方将委托贷款根据到期期限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反映。利息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相应的营业税等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3、 借款方与一般借款的处理方法相同,作为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或长期借款列报。利息支出根据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予以资本化或费用化。

账务处理如下:

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会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

委托贷款-利息调整 (差额,负数记入贷方)

贷:其他业务收入 (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4)如果某月未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应将以前已确认的利息冲回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收利息

(5)如果在以后再收到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应冲减委托贷款本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6)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其他业务收入

(7)计提委托贷款的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同时,

借:委托贷款—已减值

贷:委托贷款-本金

委托贷款-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利息收入

(8)收回已减值委托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实际收到的委托贷款金额)

贷款损失准备 (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贷:委托贷款-已减值 (按相关贷款余额)

资产减值损失 (差额)

(9)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已减值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10)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

借:委托贷款-已减值

贷:贷款损失准备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委托贷款-已减值 (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

资产减值损失 (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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