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管理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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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
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 奖励范围
(1)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2)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3)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4)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5)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6)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7)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三、奖励标准
(1) 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元奖励。 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
创造给予3000—5000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10000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5000元奖励。
(2)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1000元奖励。
(3)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给予10000元奖励,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给予5000元奖励。
(4)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立项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省立项的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市级立项的给予500元奖励。
(5)获得国家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省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2000元奖励;市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元奖励。
四、奖励申报流程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或个人须填写《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管理部人事行政科,经公司领导研究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五、奖励分配办法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奖励归个人所有。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奖励给集体,由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决定奖励分配比例并予以实施。
六、 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人事行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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