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薄膜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本)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农用薄膜(以下简称农膜)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规范农膜行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加强产品质量保障,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农膜企业建设地点应当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改扩建农膜项目。
(三)鼓励符合建设规划的现有企业及新建改扩建农膜项目,在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
二、企业生产条件
(四)新建改扩建农膜项目形成的农用薄膜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年产农膜制品不低于3000吨(降解农膜因属推广应用阶段,可不受产量、产能限制)。现有农膜企业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加速发展,鼓励扩大中高端农用薄膜产品的产能和产量,逐步减少低端普通农用薄膜的产量。
(五)农膜吨制品耗电量不超过500千瓦时、耗水量不超过1立方米。
(六)鼓励现有农膜生产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逐步实现研发等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2%的目标。
三、生产工艺和装备
(七)生产工艺必须符合质量保证体系工艺文件要求,采用成熟的生产技术,满足农用薄膜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棚膜、功能性地膜生产企业应具备生产功能性母料的能力,或得到其他能够生产功能性母料企业的技术或者产品支持。
(九)配备物料混配设备,能确保生产原料(主、辅料)均匀混合。
(十)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完善的检测手段和检测设备。鼓励企业推广使用智能化设备和数字化生产线,配备的产品质量检测设备包括:直尺、卷尺、千分尺、测厚仪、拉力机、熔融指数测试仪、快速流滴实验仪、水分含量测试仪等。
(十一)鼓励采用技术先进、节能节水环保的生产装置,实现主要工艺参数的在线检测和自动化控制。禁止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淘汰类落后设备和工艺,禁止使用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的二手设备。
四、质量与管理
(十二)企业必须设立独立质量检验机构,配备专职质检人员,建立健全质量检验管
理制度。鼓励企业配备质量工程师。
(十三)农膜生产企业要健全企业管理制度,鼓励企业进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支持企业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水平。企业要加强生产现场管理,积极推行5S管理理念,确保车间干净整洁。
(十四)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产品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十五)鼓励企业开发生产功能化、智能化、绿色化、长寿命及按需定制的农膜制品,产品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要求。
(十六)不得以废旧塑料、劣质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农用薄膜产品。
(十七)新产品须由企业或企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两年以上的多点田间应用试验,经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评估确认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大面积推广应用。
五、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十八)新建、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要求,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申请环境保护设施专项竣工验收。
(十九)严格贯彻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规定,用地规模和土地利用强度必须达到土地使用相关标准的规定。
(二十)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二十一)农膜生产企业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生产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量。
(二十二)生产用水做到循环利用。废次品回收利用装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要求。
(二十三)鼓励企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研发生产推广可降解农用薄膜等绿色制品。
六、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
(二十四)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认真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二十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配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做好职业卫生培训、职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二十六)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生产设施不仅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还要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
(二十七)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工作场所的有害气体、粉尘浓度、噪声等,应具备相应处理措施及设施,指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十八)企业应该承担对政府、利益相关方和消费者的责任,成为绿色制造的主体,落实节能环保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开展信息公开。
七、劳动者权益保障
(二十九)企业应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时制度、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三十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十二)严禁使用童工,认真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八、监督与管理
(三十三)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膜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十四)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膜行业的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规范企业各项管理。
(三十五)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可依据本准入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
(三十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优势,积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指导和
行业自律,推进农膜行业技术进步,协助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九、附则
(三十七)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所有生产农膜产品的企业。
(三十八)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三十九)本规范条件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2009年12月17日公布的《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工消费〔2009〕第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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