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7.02.14 2017.02.14 文政办发〔2017〕28号 审计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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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公共投资审计全覆盖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政办发〔2017〕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文山州公共投资审计全覆盖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
文山州公共投资审计全覆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及《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云南省公共投资审计全覆盖实施办法》(云审发〔2016〕116号)精神,增强公共投资审计的质量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稳步推进和实现全州公共投资审计“有深度、有重点、有步骤、有成效”的全覆盖,促进我州公共投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州各级审计机关开展的公共投资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共投资包括:
(一)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三)政府以特殊国有资源和优惠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建设项目。
(四)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五)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六)其他涉及国家战略和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投资审计全覆盖是指文山州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统筹兼顾、分级管理、突出重点、留有余地”的原则,在掌握本地区公共投资审计对象和数量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公共投资项目数据库,加强分类管理,实现有计划、有重点、分类别的全覆盖,促进公共投资审计监督全覆盖动态管理。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科学制定公共投资审计全覆盖工作规划,统筹制定各级审计机关年度公共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和跨年度滚动计划。
第六条文山州审计局应在统筹全州计划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全州公共投资审计重点,定期组织安排1到2个重点行业或领域开展全州性“一条线”公共投资审计,强化全州审计一盘棋意识,揭示重点行业(领域)投资中的体制、机制性问题,逐步实现对全州重大公共投资领域的全覆盖。
第七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与发改、项目主管部门和各类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沟通联系,掌握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资金来源、合作模式等情况,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充分利用全州项目审批监管平台信息,建立公共投资项目数据信息库,为制定审计计划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八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处理好“全面审计和突出重点,监督和服务,长期规划和短期目标”的关系,强化公共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统筹性和科学性,切实防范审计风险,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基础上扩大审计数量。
各级审计机关应严格执行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投
资审计监督职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能为。对超越审计管辖权的项目,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九条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行业性公共投资审计项目,应当按要求统一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编制方案前,应当开展审计调查或先进行试点审计,统一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培训,再全面组织实施。对统一组织的行业性公共投资审计,可以统筹全州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资源,采取上审下、一条线等组织形式进行。
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大公共投资审计廉政风险防控,健全审计廉政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廉政纪律和保密纪律教育,不得利用审计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文山州审计局审计监督管辖范围包括:
(一)审批权限(含核准和备案)在州级层面,且省级(含中央)投资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公共投资项目。
(二)建设单位隶属关系为州级单位的,且省级层面(含中央)投资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公共投资项目。
(三)州级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项目公司隶属关系为州级的公共投资项目。但项目总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应报省审计厅备案。
(四)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公共投资项目。
(五)州审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审计县(市)级审计机关监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各县(市)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管辖范围包括:
(一)审批权限(含核准和备案)在县(市)级层面,且州级(含省、中央)投资3 000万元以下(不含3 000万元)的公共投资项目。
(二)建设单位隶属关系为县(市)级单位的,且州级层面(含省、中央)投资3 000万元(不含3 000万元)以下的公共投资项目。
(三)县(市)级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项目公司隶属关系为县(市)级的公共投资项目。但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应报州审计局备案。
(四)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公共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各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州级各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等新建或装修、改造项目,由州审计局对口科室,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在部门预算执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财务收支等审计中一并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加大对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力度,公共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项目建设管理和执行规划情况。
(三)履行招标投标、物资采购等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
(五)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
(六)投资控制和工程预决(结)算情况。
(七)投资绩效及环境保护情况。
(八)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活动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公共投资项目的投资额、重要程度及审计力量等情况,结合项目实施、工
程进度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重点跟踪审计。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应结合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跟踪审计要求,重点关注简政放权、项目落地、资金保障、资源配置、开工建设、竣工投产、项目验收、投资绩效、损失浪费、工程质量、资源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等方面的问题,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揭示管理漏洞,及时移送经济犯罪问题线索。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审计,应当对项目筛选和识别、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社会资本采购、特许合同谈判和签署等方面进行关注。重点对建设成本、工程质量、项目进度、资金管理、违法转包和分包,以及从项目建成投入使用直至特许期结束移交、PPP项目的产品服务质量、付费和调价机制、设施维护等合同执行情况开展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的审计,应当重点关注生态环境、资源环保和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内容,加大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问题的揭示和查处力度,坚决制止边建设边破坏的行为。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审计信息化的要求开展项目审计,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进行分析,积极探索重大公共投资项目联网审计,深化审计成果,提高审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投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质量分级复核审理责任制,加强与被审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
第二十一条为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审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业务胜任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人员参与公共投资项目审计。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向社会购买服务所需审计费用,按送审金额不超过3‰的比例分档次差额累进计算基础审计费,竣工决(结)算审计,再按核减额的10%以内分档次差额累进计算绩效审计费。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所聘社会中介机构及审计人员的监督与管理,通过竞争择优安排审计项目,建立公开透明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廉政、保密纪律和审计机关“八不准”工作纪律,遵守审计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由中介机构参与的公共投资审计项目,审计组长必须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审计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质或资格。审计组到项目现场实地勘察、核对,或者需要向建设、施工等单位调查核实相关事项,必须由审计机关指定人员参与。审计机关应当对采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和专业技术鉴定成果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二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违反以下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在全州审计系统内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
(一)未按规定程序擅自接收、归还审计资料或将资料带往外地审计的。
(二)未在审计机关指定地点进行核对和认定相关审计事项,擅自与施工方或其他审计对象私下接触的。
(三)未及时向审计机关汇报审计发现的重大事项,私自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取消其参与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的资格:
(一)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泄露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无关的事项,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向被审计对象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审计机关工作人员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审计项目的。
(三)将审计机关分派的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将项目安排给不具备资质的人员审计的。
(四)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审计任务、审计质量不合格及被审计机关通报2次及其以上的。
(五)违反审计廉政纪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被取消参与审计机关项目审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自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与我州审计机关项目审计。
第二十七条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将视其情节,书面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审计发现带有普遍性、苗头性的问题,应通过审计综合报告、审计要
情、专题分析报告等形式及时为当地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促进相关政策制度的完善。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人大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按照规定进行审计结果公告。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同级人大、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督察等部门的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成果共用,提升审计成果利用效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文山州审计局负责解释。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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