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预算外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06.10 【实施日期】1997.06.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7年5月21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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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行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不属于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其收支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或者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审批本级预算外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计划调整和决算草案;
(三)监督指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置的预算外资金征收机构(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征收机构)负责预算外资金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2 / 4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预算外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组织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的立项审批; (四)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计划调整和决算草案;
(五)负责组织实施本级预算外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监督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查处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本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二)编制本单位预算外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计划调整和决算草案;
(三)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所属机构预算外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和年度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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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入范围包括: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提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基金和属于基金性质的各类资金、附加(以下统称基金);
(二)依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依照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征收、募集的基金收入;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筹集的社会公益性集资和以政府信誉取得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募捐、赠予资金;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主管部门从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取的体现管理职能的资金;
(六)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
(七)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派驻境外的机构交缴的非经营性收入,以及财政专户和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的利息等。
第十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分为省级收入,设区的市收入,省级和设区的市共享收入。
第十一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的划分,以及省级和设区的市共享收入的分享比例,由省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得违反规定调用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减免、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预算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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