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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来源:易榕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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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林娜

摘要信用证是最精妙的国际结算融资工具之一,在信用证机制下,银行信用代替了传统的商业信用,不仅保障卖方获得便捷确信的付款,而且合理地分配了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信用证的两个最基本特点就是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据交易。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表面严格相符的单据,银行就应当支付信用证下的款项,但这一切都以买卖双方的诚实守信为前提。。欺诈行为的出现不仅破坏了信用证的顺利运作,而且给无辜的交易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本文拟对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产生、发展等问题作一系统研究并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作出评析。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例外诚实守信中图分类号:D922.28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概念和类型

所谓的“信用证欺诈例外”是指在肯定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不予付款或承兑汇票,法院亦可以颁发禁止支付令对银行的付款或者承兑予以禁止。④

从欺诈方式来看,信用证欺诈主要有三类:第一,伪造单据,即为根本不存在的货物捏造一整套单据进行结汇;第二,变造单据,即对已取得的单据进行篡改,使其表面符合信用证的要求;第三,针对货物但表现在单据上的欺诈,如偷货,单据完好,但已经不能代表货物。4、

从欺诈者来分,信用证欺诈也主要有三类:第一,卖方自谋的欺诈。典型的如卖方伪造或变造虚假单据,从银行获得付款后就逃之天天,买方得不到货物或得不到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货物。第二,卖方与他方合谋的欺诈。典型的如卖方与买方勾结,虚构一笔交易,卖方用伪造的单据结汇,待银行对卖方支付后,买方就寻找借口拒付或索性宣布破产。或者卖方与承运人勾结,由承运人出据假提单,卖方用假提单进行结汇,承运人则否认曾经接收货物和签发提单。第三,第三方欺诈。典型的如卖方的货物代理人为避免对卖方承担责任而倒签提单,或船公司收货签发提单后将货物盗卖给其他人并随即失踪。、。

从受害者来分,主要有针对买方的和钳+对银行的欺诈。9大部分信用证欺诈的受害者都是买方,因为银行对卖方支付以后,不管货物真实情况如何,买方都必须对银行进行补偿。但银行也是潜在的受害者。因为对银行来说,信用证下单据有两个基本作用:一是用作进虚假单据进行信用证业务的正常单据;二是提供担保。如果买方本来希望用出卖货物的价款来支付信用证下的款项和开证手续费等费用,那么虚假单据就可能使买方无力支付甚至立即破产。买方破产时本来银行可以凭手中的单据主张对货物的担保物权,得到出卖货物的收益。但由于单据是虚假的,不仅银行向买方索赔的权利变得毫无价值,而且银行所持的单据本身也已毫无价值了。也有欺诈是只以银行为对象的,如在买方和卖

合谋欺诈的情况下,银行就成为唯一的受害者。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3-03

二、信用证欺诈原则的演进

美国纽约州法院在1941年审理“猪鬃案”(Sztejnv.J.HenrySc-hroderBankingCorp)时首先就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9该案的原告(Sztejn)与--Ep度商人签订购买猪鬃的协议,买方请求美国的银行(J.HenrySchroderBankingCorp)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发票与单据都注明货物是猪鬃,但买方发现卖方所装载的货物根本不是猪鬃,而是一些牛毛和其他废物。因此,买方指控卖方(受益人)是欺诈,诉至法院请求宣告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无效并签发支付令阻止银行兑付货款。审理后,法庭支持了买方申请禁付令的请求。在听证过程中,被告认为银行只能关注单据是否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抗辩原告缺乏诉因。尽管法庭也承认和强烈支持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但最后还是拒绝接受被告的抗辩。由于Szetjn案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创始判例,此案确立的诸多原则得到了后世法律界的认同,该案确立了以下原则:(1)如果银行在付款前获得了有关受益人欺诈的充分通知,则有权拒付。(2)如果银行在得到受益人欺诈通知之前已经承兑或者付款,只要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那么银行应该受到保护。(3)受益人欺诈事实被确认客观存在。(4)欺诈例外原则不能适用于善意的正当票据持有人。回

以上的欺诈处理原则在其后制定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得到了确认。。自从美国确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之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等各国纷纷效仿美国的做法,在各自的国内法中竞相确立了欺诈例外原则。尽管各国运用的词语表达不一致,例如,德国使用“明显滥用权利”,法国使用“明显欺诈”,意大利使用“欺诈、恶意”或“滥用权利”等,但它们的含义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一致的。9

三、信用证欺诈原则在我国适用

我国直到2005年底才颁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而在此前,全国法院系统在审理信用证案例中仅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会议

纪要可供参考——《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

作者简介:林娜,厦f1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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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证欺诈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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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司法界的统一适用。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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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会纪要》。和《全国海事审判工作(宁波)研讨会纪要》。o本文此部分主要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涉及欺诈部分的规定。该《规定》第8条至15条共8个条文规定了信用证欺诈的实体、程序内容,兹述如下:

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加上如何判断存在欺诈的标准,而且也不妨借鉴美国“实质性欺诈”的标准,以利于

各国的“欺诈例外”适用机制,通常为善意的第三人留下了保护合法权益的空间。因为“欺诈例外”在个案中适用的同时就排除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适用,受该原则保护的有关当事人必然会受到损害性的影响。因此各国一般在适用“欺诈例外”时强调保护无辜的善意第三人。曾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十条也是为此设计的。该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首先应该关注的是上述四种善意的付款、承兑、议付行为做出的时间点的确认问题。从条文规定看,在人民法院确认欺诈存在前,善意的付款、承兑、议付行为则是有效的,不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那么有一个问题是,如果受益人发现存在欺诈而及时通知了有关银行,而银行仍然做出付款、承兑、议付(假设此时银行的业务流程规范)。但是后来法院认定构成信用证欺诈,那么此时第十条仍然适用吗?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章第109条的规定并未以法院认定作为判断银行行为的时间起算点,而是以银行是否接到欺诈通知为准(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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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司法解释中采取了类型化欺诈行为的方法,但没有给出一个2般性的判断是否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标准。这样,在实践中,法官在操作该条款时仍然存在很多的模糊性和不可确定性。比如,针对受益人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的情形:“虚假”是个涵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婚假设现在有一个案例,受益人需要按照合同规定装运1000箱的食品,但是,在装运时,受益人明知自己只装运了998箱,但仍然提交了装运1000箱的发票。毫无疑问,这个发票是虚假记载的,那么,这时受益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吗?如果少装运2箱不构成,那5箱、lO箱、100箱呢?同样,对受益人伪造单据的情形,如果受益人伪造部分单据或者装运货物符合合同要求,但是为了达到信用证要求的单证一致而伪造一些单据,这样的情形怎么判断存在欺诈昵?再如在受益人交付的货物无价值这一情形下,无价值是由谁来判断?在什么时间判断?等等问题依照这个司法解释都无法得到满意的答案。

在此方面,笔者以为《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中对于信用证欺诈构成的规定是值得借鉴的。UCC第5章109条规定:“在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情形下,如果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是伪造或者实质性欺诈(requireddocumentisforgedor-materially仔audulent)或者银行的付款赎单会造成受益人对开证行或者申请人的实质性欺诈(ofihepresentationwouldfacilitateamater.ialfraudbythebeneficiaryontheissuerorapplicant)。那么,银行可以拒绝付款。”8可见,美国对判断信用证是否构成欺诈采用的是“实质欺诈标准”。对于什么是“实质性的欺诈”,美国法院认为:“如果受益人没有明确的权利去期待偿付(hasnocolorableright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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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ud)。由此,笔者建议,应将

参照美国的立法,对此条进行修改,应把时间界定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做出财产保全的决定的时候。

其次,从条文看,该条规定是穷尽性的。那么,有没有存在其他的善意情形呢?现实中银行业务是日新月异的,以后肯定会存在新的善意情形。基于此,笔者以为:应该给这条加一条兜底性规定。把“其他善意的付款行为”作为本条第5款。

(三)信用证欺诈下当事人请求中止支付的受理条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十一条列明了信用证欺诈下当事人请求中止支付的的条件:。1.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3.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4.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5.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的情形。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了在信用证欺诈情况下行使救济的

pecthonor),并且实际上受益人也没有事实交易的基础来支持她获得偿付(noba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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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下,若受益人仍然企图去通过单据去获得偿付,那么实质性的欺诈就构成了。”5UCC的官方评述认为:“实质性的欺诈是非

常严重的,只有证明受益人将明显无意义的和不正当的获得偿付4个要件:“(1)汇票或延期付款业务所适用的法律不禁止此种补时,欺诈才是构成的,否则不能轻易认定。”8

比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美国法项下的信用证欺诈的构成有一般性的判断标准,这样的立法跟贴近实践,而且容易为法官操作。而我国的司法解释则生硬、呆板,虽有类型化规定,但在没有一般性的判断标准时,法官仍不好掌握判断标准,而且司法界也很难统一适用。由此,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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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方法;(2)因采取补救方法可给予受到不利影响的受益人、开证人或指定人以充分保护,使其不致遭受损失:(3)按照相关州的法律使某人获得补救权的所有条件已被满足:以及(4)根据提交法院的资料,提出伪造或实质欺诈理由的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更大,并且提出兑付要求的人不符合信用证欺诈例外之例外项的保护。”4

(下转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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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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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标的的实际情况,只规定“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赋予当事人行内部决策、转让行为审批、评估定价、公开挂牌、公平征集意向受让人、科学选择交易方式、场内签约、交易机构签发交易凭证等

更大的自主选择交易方式的空间,以应对复杂的竞争环境。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市场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才能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四、强调国有资产转让的原则,指导具体市场化操作的程序《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是对国有资产转让原则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深入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其他有关政策规章作为指引,严格交易程序,依法构建规范、有序的新型产权交易平台,努力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产权交易环境。

同时,该五十四条还规定了:“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竟价的交易方式”等细节问题。这既是对运用产权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实现市场化交易的要求,还是对从事国有资产交易的当事人具体工作的指导,更是对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具体程序要求。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这是对国有资产转让最低转让价格确定的规定,决定转让国有资产的,要确定国有资产的实际价格,防止转让价格低于其实际价值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另外,我们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不论是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在未获得政府特别批准的情况下,均需要履(上接第104页一)比较而言,两者很相似。但我国司法解释中提及的可靠、充分的担保又显模糊。最高院应该明确可靠与充分的内涵。需要说明的是,在信用证项下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有关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基本上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设置的,同时根据信用证纠纷案件的特殊情况,作了部分变通。8

(四)对法院裁决的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十三条指明,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在这个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讨论稿第11条规定:“信用证被止付后开证人保兑人或付款请求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异议提出后的30天内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应当立即撤销止付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5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稿缩短了复议的申请时间,这样的改动无疑可以增加对涉案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四、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颁行已经3年了,各级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案件中业已积累了不少的经验。笔者以为,针对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钊‘对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修改该司法解释的时机已经成熟。

五、产权市场统一的交易规则及其配套规程还亟待建立,产权交易领域的法规建设还亟待完善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是国有资产领域立法迈出的重要一步,该法虽然正式确认了产权交易的法律地位,但并非专门钊‘对产权交易的立法,产权市场统一的交易规则及其配套规程还亟待建立。我们在贯彻执行这部新法,在努力加强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的同时,也期待产权交易领域的法规建设能有所突破。。产权市场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指引和支持,只有在日益完善的法规引领下,产权交易市场才能充分发挥它作为资本市场的积极作用。

令人振奋的是,在全国人民努力发展经济,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关键时刻,财务部颁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以及目前国资委正在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正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该规则就能规范我们的国有产权交易市场。

《企业国有资产法》只是国有资产领域立法的第一步,要把这部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和产权交易市场的实践相结合,确定未来的战略目标和发展道路,才是产权交易这块迫切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思考的问题。我们期待:随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施行,以及相应配套规程的建立和相关法规的完善,产权交易市场这列“东方列车”也能尽快驶入依法运行的轨道!

注释:

①韩晓东.论信用证欺.诈之支付令.研究生法学.2005(3).第58页.

②刘定华,李金泽.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2(3).第106页.③陈安.国际经济法学(第四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0页.④⑤⑥郭瑜.论信用证欺诈及其处理.法学.2000(10).第49页.⑦Szte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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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1).

⑧金赛波.美闲法t的信用征欺诈与禁令/沈四宝主编.国际商法论丛(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I页.

⑨于治萍,刘家伟.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2).第82页.⑩祝丽娜.信j}j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6(1).第33页,@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13号,于2006年1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全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后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宁波召丌盼全固海事审判工作研讨会的成果,由最高人民法院变通运输审判蛭与1995年6月2号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芙r审理信片j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

@“虚假”是指’j实际不符合的情况。中围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妣.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2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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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景智勇.论信f}j证独正性原则的“欺诈例外”.对外经济贸易人学顾七学位论文.2005

年.第2I页.

@《蛀商人民法院=j之于审理f.i加“】:纠纷案件若1:问题的规定》第10条.⑨《最高人比法院荚n{,州信Ⅲ“纠纷案件若卜问题的规定》第1I条.∞UNIFORMCOMMER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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