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为堤防工程正常运用、工程安全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创造条件,促进堤防工程管理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1.0.2 本规范适用于l、2、3级新建、改扩建和堤防加固工程的管理设计。4、5级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与堤防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工程管理的基本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概算。
1.0.4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正确处理重点堤段与一般堤段、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关系。
1.0.5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按照程工等级标准、运行管理需要进行,应包括以下设计内容:
(1)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2)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工程观测; (4)交通设施; 〔5)通信设施;
(6) 生物工程和其他维护管理设施; (7)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设; (8)工程年运行管理费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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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改建、扩建堤防工程的管理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在原有基础上补充、完善。
1.0.7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管理方便的原则。并在管理实践和试验研究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 1.0.8 本规范应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配套使用,凡本规范未作规定的,仍须参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2 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2.0.1 堤防工程应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行政区划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0.2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一般应确定以下内容:
(1)按照工程隶属关系,确定工作任务和管理职能。 (2)确定管理机构建制和级别。 (3)确定各级管理单位的职能机构。 (4)确定管理人员编制人数。
2.0.3 跨县(市)级行政区划管辖的1、2、3级堤防工程,根据工程管理需要,一般可设置地(市)、县、乡三级管理机构,即1级、2级、3级管理机构。 县(市)及以下行政区划管辖的1、2、3级堤防工程,工程规模较小,一般只设两级或一级管理机构。
2.0.4 管理机构应以精简高效为原则,合理设置职能机构或管理岗位,尽量减少机构层次和非生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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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堤防工程沿线每500-1000m堤段,应配备一名群众护堤员,担负经常性的维修养护和护堤任务。
3 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0.1 为保证堤防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应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和土地利用情况,规划确定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为工程建设和管理运用的依据。 3.1 工程管理范围
3.1.1 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一般应包括以下工程和设施的建筑场地和管理用地:
(1)堤身,堤内外戗堤,防渗导渗工程及堤内、外护堤地。
(2)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包括各类水闸、船闸、桥涵、泵站、鱼道、伐道、道口、码头等。
(3)附属工程设施:包括观测、交通、通信设施、测量控制标点、护堤哨所、界碑里程碑及其他维护管理设施。
(4)护岸控导工程:包括各类立式和坡式护岸建筑物,如丁坝、顺坝、坝垛、石矾等。
(5)综合开发经营生产基地。
(6)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筑:包括办公用房屋、设备材料仓库、维修生产车间、砂石料堆场、职工住宅及其他生产生活福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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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护堤地范围,应根据工程级别并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历史习惯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1)护堤地的顺堤向布置应与堤防走向一致。
(2)护堤地横向宽度,应从堤防内外坡脚线开始起算。
设有戗堤或防渗压重铺盖的堤段,应从戗堤或防渗压重铺盖坡脚线开始起算。 (3)堤内、外护堤地宽度,可参照表3.1.2规定的数值确定。
表3.1.2护堤地宽胜数值表 工程级别 1 2、3 4、5 护堤地宽度(m) 30~100 20~60 5~30 (4)堤防工程首尾端护堤地纵向延伸长度,应根据地形特点适当延伸,一般可参照相应护堤地的横向宽度确定。
(5)特别重要的堤防工程或重点险工险段,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运用需要,可适当扩大护堤地范围。
(6)海堤工程的护堤地范围,一般临海一侧的护堤地宽度为100~200m;背海一侧的护堤地宽度为20~50m。
背海侧顺堤向挖有海堤河的,护堤地宽度应以海堤河为界。
(7)城市堤防工程的护堤地宽度,在保证工程安全和管理运用方便的前提下,可根据城区土地利用情况,对表3.1.2中规定的数值进行适当调整。 3.1.3 护岸控导工程的管理范围,除工程自身的建筑范围外,可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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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邻近堤防工程或与堤防工程形成整体的护岸控导工程,其管理范围应从护岸控导工程基脚连线起向外侧延伸30~50m。但延伸后的宽度,不应小于规定的护堤地范围。
(2)与堤防工程分建且超出护堤地范围以外的护岸控导工程,其管理范围:横向宽度应从护岸控导工程的顶缘线和坡脚线起分别向内外侧各延伸30~50m;纵向长度应从工程两端点分别向上下游各延伸30~50m。
(3)在平面布置上不连续,独立建造的坝垛、石矶工程,其管理范围应从工程基脚轮廓线起沿周边向外扩展30~50m。
(4)河势变化较剧烈的河段,根据工程安全需要,其护岸控导工程的管理范围应适当扩大。 3.2工程保护范围
3.2.1 在堤防工程背水侧紧邻护堤地边界线以外,应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工程保护范围。
堤防工程保护范围的横向宽度可参照表3.2.1规定的数值确定。
表3.2.1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数值表
工程级别 保护范围的宽度 1 (m) 200~300 2、3 100~200 4、5 50~100 3.2.2 堤防工程临水侧的保护范围,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 工 程 观 测
4.1 -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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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堤防工程观测设施设计,应根据工程级别、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及管理运用要求,确定必需的工程观测项目。要求通过观测手段,达到以下目的: (l)监测了解堤防工程及附属建筑物的运用和安全状况。 (2)检验工程设计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3)为堤防工程科学技术开发积累资料。
4.1.2 工程观测设计内容应包括观测项目选定,仪器设备选型,观测设施整体设计与布置,编制设备材料清册和工程概算,提出施工安装与观测操作的技术要求等。
4.1.3 埋设的观测设备,应安全可靠,经久耐用,并能满足以下要求: (l)观测项目的站点布置,应具有良好的控制性和代表性,能反映工程的主要运行工况。
(2)工程观测剖面,应重点布置在工程结构和地形地质环境有显著特征和特殊变化的堤段或建筑物处,尽量做到一种观测设施,兼顾多种用途。 (3)地形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堤段,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观测项目和观测剖面。
(4)设置观测设施的场地,应具有较好的交通、照明、通信等工作条件,保证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能正常进行观测。
4.1.4 堤防工程沿线的观测网点,应建立统一的测量控制系统。
测量控制系统的起测点和工作基点,应布置在堤防背水侧地基较坚实,易于引测的地点。 4.2 工程观测项目
4.2.1 3级以上堤防工程,一般应设置以下基本观测项目: (l)堤身沉降、位移; (2)水位、潮位; (3)堤身浸润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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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表面观测(包括堤身堤基范围内的裂缝、洞穴、滑动、隆起及翻沙涌水等渗透变形现象)。
4.2.2 3级以上堤防工程,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运行需要,应有选择地设置下列专门观测项目:
(1)近岸河床冲淤变化; (2)水流形态及河势变化;平位移; 〔4)渗透压力;
(5)减压排渗工程的渗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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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属建筑物垂直、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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