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振动监测单位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爆破振动监测单位管理,充分发挥爆破振动监测单位的作用,确保施工中的爆破安全和降低施工中爆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保证对施工中的爆破振动监测合理进行,有效避免爆破扰民和民扰爆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爆破振动监测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 爆破振动监测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爆破振动监测管理合同,承担合同中预定范围内的爆破振动监测管理业务的单位。
第四条 在履行爆破振动监测管理服务过程中,爆破振动监测管理单位须遵守指挥部的合同和规章制度,服从指挥部工程部、质安部领导,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进行爆破振动监测和管理。
第五条 爆破振动监测单位应按照国家、地方现行的法规、条例、规范、规程,以及技术要求进行爆破振动监测。
第六条 在指挥部实施爆破振动监测过程中,爆破振动监测单位应和指挥部、土建施工方、监理方等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情况,主动协商配合,做好与参建单位的协调工作。
第二章 爆破振动监测单位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爆破振动监测单位的工作内容:
(一)编制爆破振动监测单位的工作实施细则和监测工作计划。
(二)对爆破点附近的管线、建(构)筑物按要求进行爆破振动监测,对监测的质量和数据的准确性负完全责任。
(三)审查各施工单位的施工爆破方案和爆破振动监测方案;对各施工单位的爆破振动情况实施过程控制和管理。
(四)对施工单位的爆破振动仪器和自行测量数据进行检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对爆破振动超标且整改不力的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和预处罚意见,上报指挥部。
(六)根据工程进展,编制爆破振动监测工作周报,月报、季报和年报,上报指挥部。
(七)按照指挥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与工程爆破振动监测管理有关的各种形式的报告。
(八)完成爆破振动监测合同中约定的管理业务并建立台帐及档案资料。
(九)参加指挥部组织的综合大检查,对爆破振动监测部分进行检查和评分。
(十)借鉴其他城市爆破振动监测管理经验,分析解决爆破振动监测工作中的偶发问题。
(十一)完成业主安排的与工程有关的爆破振动监测任务。提高相应的技术服务。
第八条 爆破振动监测单位的有关要求
(一)爆破振动监测单位实际监测的工程数量,必须安装指挥部提高的监测设计图中的布点要求和监测频率要求进行作业。
(二)爆破振动监测结果的反馈必须及时准确,当监测结果超过警戒值时,必须立即向指挥部进行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书面报告递交到指挥部。
(三)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对与未按本规定实施的,一经发现,安装《工程奖惩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建设指挥部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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