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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 全公司各车间、班组应经常开展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定期检查:全公司性检查每季度一次,生产安全部、各车间每月一次,工段每周一次,班组每天一次。 第二条 各专业部门(设备、基建、消防)每年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全公司的起重机械、受压容器、电气设施、工业构筑物、防火、防爆等专业性设备、设施以及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条 检查方式:自查与互查、专业查与群众查、重点查与全面查相结合。 第四条 检查内容:应按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主要是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不安全隐患,对查出的问题要做到定单位、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给予处理解决。 第五条 检查后,根据事故隐患和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第六条 安全检查要加强领导,发动群众,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安全检查的整改措施任务,应协同负责的整改单位,保证按期完成,不得借故拖延。 第二章 安全教育制度 第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为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首先必须把安全生产列为企业的头等大事来抓,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第八条 三级安全教育 (一)凡新入公司的职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在工作前,必须经过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方可进入生产工作岗位,并由车间(工段)负责人指定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工作2-3个月,熟练本工种操作技术后方可独立工作。 (二)调换工种的职工,也必须经过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由车间(工段)负责人指定有经验的老工人陪同工作半个月以上,待其操作技术熟练后方可独立工作。 (三)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公司一级安全教育:学习上级安全生产文件,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验教训以及各种不安全因素,应注意的事项。 车间一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或安全员讲解本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工艺流程、设备性能、工作环境、危险因素、注意事项、预防办法、事故安全以及经验教训等,车间安全教育不得少于4小时。 班组一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详细讲解本岗位责任制以及操作顺序、方法、注意事项、应急措施。特别是生产有毒有害(或危险)的工种,要详细介绍清楚。工段(班组)安全教育不得少于8小时。 第九条 对特殊工种(电工、锅炉、电焊气焊、压力容器、起重、汽车叉车驾驶等),必须经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独立工作。安全生产部门每两年应组织一次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培训工作,对复审不合格者应补考,如仍不合格将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条 坚持车间每月一次、班组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制,利用活动日进行布置、检查、总结、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在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试制新产品时,必须由技术负责人事先对工人进行全面的安全操作知识教育,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对本公司(包括车间)所举办的技术学习班,应有安全技术知识内容。对外来参观人员,接待部门应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并指派专人陪同方可进行现场(厂区)参观。 第十三条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做好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各级党、工会、团组织要协调行政搞好宣传教育。 第三章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危险作业是指高处、带电、禁火区的明火或易燃,有中毒或窒息等危险作业。 第十五条 安排高处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提出安全保障措施,经主管单位和安全主管部门审批认可后,方能实施。 第十六条 凡工作对象是
未停电的电气设备及电力路线和在高压电气设备附近进行的作业,视为带电作业。带电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操作方法,并由电气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七条 在严禁火源的重要场所,进行焊接及其它动火作业,必须写出报告,提出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经生产安全部及党群工作办审批,并确认在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方能动火。 第十八条 进行有毒或窒息危险作业的场所(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及密闭容器的检修等),必须严格加强个人防护,经所在单位和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的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条 根据《特种作业管理办法》规定公司特种作业工种包括:电工(维修电工、降压站电工)、焊工(电焊工、气焊工)、锅炉工、机动车驾驶员(汽车、叉车)、起重工、压力容器操作工 第二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二)初中以上文化和本工种作业基础理论知识。 (三)具有本工种作业的基本操作技能,连续从事本工种作业两年以上。 (四)能够及时处理与本工种作业有关的紧急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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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生产投入规定
安全投入最新标准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财企〔2006〕478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政部 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 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 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
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5、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
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特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3、引用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局78号文)》的通知(中国化工发财「2007」43号) 4、术语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5、实施程序
5.1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按照“公司提取、安委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 5.2安全技术科根据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使用范围、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相关二级单位安全项目投资计划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预算额(由公司财务科负责)。 5.3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报送主管副经理、公司总经理审批。
5.4公司财务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实行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5.5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各相关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费用月度预算表。由公司安全技术科审核,财务科确认(需有关领导审批),方可使用。
5.6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材料,在领用时二级单位开具材料领用单,到安全技术科加盖“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章”后,到物资供应科办理领用手续。物资供应科要对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出库材料单独建帐,并每月向财务科提供一份《安全生产投入材料出库明细表》。对属于安全生产费用规定范围内的材料,如未盖“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章”,物资供应科严禁出库。 5.7财务科建立“安全费用”科目,按时入帐,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每月进行记录。安全费用当年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 ;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列支。
5.8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按照本单位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一览表
序号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 提取标准 备注 1 1000万元(含)以下 4%
2 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部分 2% 3 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部分 0.5% 4 100000万元以上部分 0.2%
5.9安全生产费用因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1)、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监控、检测、痛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泻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 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维修和改善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5.10公司在本办法第9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5.11年度结余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5.12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5.13公司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6、附则
本制度由财务科、安全技术科负责解释。
我帮你一个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需要根据你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一般编制一下就过了,安全部门不会查你财务细账的。
6、安全生产投入有什么规定?
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如下:
安全投入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才投入,二是资金投入。对于安全生产所需的设备、设施、宣传等资金投入必须充足。 同时,企业应创造机会让安全工作人员参加专业培训,组织安全工作人员到安全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参观、学习、取经;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招聘安全管理专业人才,提高公司安全管理队伍的素质,为实现公司安全和谐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6)建筑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 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必须预先分析危险源,预测和评价危险、有害因素,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和变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将危险和安全隐患消灭的萌芽状态,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求主管者也必须是责任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3、“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5、“三同时”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6、“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7、“三个同步”原则
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8、“五同时”原则
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7、《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具体内容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特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3、引用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局78号文)》的通知(中国化工发财「2007」43号) 4、术语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5、实施程序
5.1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按照“公司提取、安委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 5.2安全技术科根据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使用范围、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相关二级单位安全项目投资计划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预算额(由公司财务科负责)。 5.3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报送主管副经理、公司总经理审批。
5.4公司财务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实行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5.5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各相关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费用月度预算表。由公司安全技术科审核,财务科确认(需有关领导审批),方可使用。
5.6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材料,在领用时二级单位开具材料领用单,到安全技术科加盖“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章”后,到物资供应科办理领用手续。物资供应科要对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出库材料单独建帐,并每月向财务科提供一份《安全生产投入材料出库明细表》。对属于安全生产费用规定范围内的材料,如未盖“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章”,物资供应科严禁出库。 5.7财务科建立“安全费用”科目,按时入帐,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每月进行记录。安全费用当年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 ;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列支。
5.8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按照本单位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一览表
序号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 提取标准 备注 1 1000万元(含)以下 4%
2 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部分 2% 3 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部分 0.5% 4 100000万元以上部分 0.2%
5.9安全生产费用因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1)、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监控、检测、痛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泻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 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维修和改善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5.10公司在本办法第9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5.11年度结余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5.12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5.13公司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6、附则
本制度由财务科、安全科负责解释。 本制度仅供参考。 与建筑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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