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未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申请人,是指因上述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经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保险人按照其向法院出具的保单和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精心整理
(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三)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因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纠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的申请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人应不可抗辩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限额的10%。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 (五)因被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六)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为准。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精心整理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案件判决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民事诉讼案件、申请保全标的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财产保全期间内保险期间到期的,投保人必须续保并按保险单约定缴纳续保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追缴保险费,并按所欠保险费金额收取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前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供和补充提供涉及保险单载明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起诉书、立案通知书、答辩状; (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副本); (三)相关证据及鉴定文件; (四)调解、判决或裁定。
精心整理
第十七条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与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怠于行驶诉讼权利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违反上述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可向被申请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二)法院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判决书包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 (三)财产保全裁定书。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法院关于被保险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的裁判文书和本保险合同约定,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依照本条第(二)项进行赔偿; (二)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 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精心整理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退保,不得变更保险条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