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65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29 【实施日期】2010.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0〕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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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管理监督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中心城市及各县城。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公共服务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及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上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监察工作。
县区城建部门为同级政府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职责是:对上级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宣传和具体组织实施。重点抓好专业队伍管理和指导办事处、社区做好群众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是市容环境卫生的基层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发动群众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对所有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居民住户“门前四包”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市、县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 2 / 4
理以及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工作,按照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的要求,切实搞好城市的规划
管理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城市集贸市场和户外广告内容的管理;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要做好城市交通秩序、出租车和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管理好城市的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环保、文化、教育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区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执法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各级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七条 任何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各项规定,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损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责任人应对其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负责,有权制止或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处理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内容,由县、区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依据本办法予以细化。 3 / 4
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区、责任人。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责任人为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的责任人为居民委员会。 建(构)筑物、设施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包括水域,下同)的责任人为建(构)筑物、设施的使用者、管理者或所有者。
河道、湖泊、铁路、公路、渠道、农田闲置地、市场及其相关范围的责任人为其管理者或所有者。
其他公共场所的责任人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
第十条 各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责任人、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确保责任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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