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保证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深度要求,确保依法公布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城乡规划、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建筑工程设计工作。
第三条 规划设计成果的表达应当规范、清晰,报送成果应包括书面成果和电子成果。
第四条 建设用地大于30亩或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深度要求。
第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合理布置总平面图。总平面图设计应符合第十条规定要求。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分析交通影响,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第九条 兰州市规划区内临城市规划路、黄河、南北两山及重要地段的高层建筑、重要建筑等建设项目,应按规划要求作出两个以上在建筑总平面、建筑内部设计、建筑风格等方面明显不同的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条 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内容
(一)场地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二)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及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等)。
(三)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标注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等距离参数。
(四)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五)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1:500或1:1000)。
(六)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经济指标应包括规划要求和设计指标两部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名称 总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其中 单位 规划要求 设计指标 备注 ㎡(合亩) ㎡(合亩) 地上建筑㎡(合亩) 面积 地下建筑㎡(合亩) F m 面积建筑层数 总高度 建筑用途 建筑基地总面积 ㎡(合亩) 道路广场总面积 ㎡(合亩) 绿地总面积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拆建比 小汽车停车泊位其中 数 室外泊位数 室内泊位㎡(合亩) % % % 辆 辆 辆 辆 数 自行车停放数量注:1、当工程项目(如城市居住区)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规范时,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应按其执行。
2、计算容积率时,不包括±0.00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 (七)化粪池、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燃气等工程管线的位置和走向。
(八)在平面图纸右下角设标题栏,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签章和建设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如有给城市提供的公共设施或公共空间,应在总图中注明情况。
第十二条 每个总平面图的设计方案应附有建筑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对项目总平面设计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应按《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设计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采用数据的真实性和分析结果的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编制规划和进行建筑设计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对其设计成果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在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设计单位编制的一切规划设计成果。因编制规划、设计造成损失的,设计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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