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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传播的自发性及其规制策略

2022-12-22 来源:易榕旅网
2010年第4期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 ̄phy and Soci ̄Sci饥ces) No.4 2010 (总第98期) Serial No.98 网络信息传播的自发性及其规制策略 杨瑞坤 (福州大学信息管理研究所,福建福州摘350108) 要:网络信息传播正在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因为网络天生的自发性和自由性,传统的媒体监控手段在 网络空间中遭遇难题,技术监控的可行性不高,法律制约则漏洞百出。虽然道德自律并无法单独造就牢 固的网络信息传播规范,但从现实出发,却不失为一种可取的路径。 关键词:网络信息传播;自发性;技术监控;法律约束;道德自律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321(2010)04—0068—05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 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 2009年6月30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38亿人, 普及率达到25.5%。84.3%的网民认为互联网是 等大众传媒,它没有一个中央控制机构,没有哪个 人、哪个机构或者哪个国家能够全面掌握互联网, 它从一开始就是一个自发的、由少到多、由小到大 联结起来的信息传播平台。当信息载体极尽简化 为“0”“1”这两个数字时,它们之间亿万种组合而 成的电信号,实现了信息传播彻底的虚拟性和超 时空性,让互联网络只存在一个个或大或小的节 点,整张网络可以几乎无限延伸,任何人只要有一 台电脑、一个网络接人设备和一个帐号就可以自 其最重要的信息渠道,48%的网民对互联网的信 任程度比电视更高。ll 网络已成为当今中国最重 要的信息传播渠道之一。写就“信息时代三部曲” 的曼纽尔・卡斯特说:“整个世界最有决定意义的 历史因素,乃是八十年代起进行的信息主义再结 构过程,它加速、引导与塑造了信息技术范式,并 由地接人网络,上传或下载信息。互联网是人类 引出相关的社会形式。”【2 互联网点对点的网状传 迄今为止发明的功能最强大的信息传播工具,网 播结构,使信息获得前所未有的巨大的渗透速度 和传播范围,给我们社会带来全方位的剧变。当 信息大潮汹涌而来之时,我们一边欢呼它蓬勃的 创造力,一边却震撼于它无孔不入的扰动力,自 1995年我国开始向全社会开放互联网服务至今, 我们依然迫切需要一套有效的机制来规范网络信 息传播,扬其长避其短,这也正是传播学和信息管 理学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 一络信息传播是人类基于互联网进行的各种信息传 递、交流和利用活动。在网络信息传播中,电脑是 将数据、文字、图像、音乐等信息输入、处理、储存、 组合、复制、输出等智能化操作平台,是网络信息 传播的终端工具;互联网是网络信息的传输通道 和交流平台,可以使网络上的人实现自由、交互、 即时、多元、虚拟的信息传播;网站,则是网络信息 传播的中继媒介,它为网络信息的传播提供了一 种搜索、粘贴、下载、互动、超文本连接等的中 转站。[。】 、网络信息传播的自发性 “互联网没有中心”,也就是说这个庞大的充 满能量的网络并不像我们熟悉的报纸、广播、电视 收稿日期:2009—12—10 作者简介:杨瑞坤,女,福建福州人,福州大学图书馆馆员。 ・相比于传统人际传播模式和现代大众传播模 68・ 式,网络信息传播模式呈现出鲜明的特色: (1)信息传播主体的扩大化。传统传播模式 中,信息传播门槛并非一般人可以够得上的,或者 需要人无我有的社会权力,或者需要广泛的社会 关系,或者需要超越常人的个人素质,或者需要专 与消费者的角色互换,使信息传播的整个过程得 以改变,颠覆了传统上传者的垄断地位,消解了 “信息霸权”。如此,我们熟悉的“传者一受者”间 泾渭分明、功能明确的传播格局转化成了一种仅 供受众(在这里受众和传者的界线不再明显,受众 也扮演起了传者的角色)之间交流的工具,而不是 仅仅作为信息生产者灌输其意图的工具。 业的信息技能,信息的传播者总是少数人,多数人 只是被动的“沉默的羔羊”。互联网的普遍延伸和 上网技术的“傻瓜化”,极大地扩展了传播者的范 显然,交互性通过赋予受众更多的权利、抹平 围,它使得每一个平民都有可能拥有另一个“网民 传者与受者之间的“权利鸿沟”加剧了网络信息传 身份”,成为网络传播的一分子。 (2)信息传播结构的扁平化。传统传播模式 是一个典型的“金字塔”结构,信息由少数人垄断 和发布,通过各种信息传播机构自上而下强制性 传递,普通大众只有接受“灌输”的被动功能。而 网络传播则是一个平等的网状结构,信息传播的 门槛大幅度降低,只要具备传播的意愿和基本的 传播技能,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网络的一个节点。 (3)信息权利的民主化。正如其他权利的不 平等配置一样,传统社会的信息权利被社会精英 垄断,网络时代中,网民凭借传播者的地位,既可 以积极地行使信息权利——发布、质疑、批评或改 变信息,又可以消极地回避信息——只浏览不发 布信息(俗称“潜水”),或者“用脚投票”,自由地 退出不感兴趣的网络空间。 Web2.0技术的普及进一步加剧了网络的自 发性。相对于Web1.0时代中普通用户“只能浏 览不能发布”的单向被动传播模式,Web2.0技术 赋予每个人传播者的权利,或者说它使每个网民 都有了“织网”的能力,普通人第一次有了力量改 变信息的传播和网络的结构。尼格洛・庞蒂精辟 地指出:“在网络上,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没有执 照的电视台。”-4 马克・利维对此做出最佳的注 脚:“一旦进入网络空间,个人和组织便能够凭借 电脑化的大规模信息交流系统建立多向的相互联 系;这时候,同一个人或组织既可以是新闻和信息 的接受者,也可以成为新闻和信息的传送者。在 这张分散型的传播巨网里,任何一个网结都能够 生产发布信息,所在网结生产发布的信息都能够 以非线性方式流人网络的经纬之中。”l5 Web2.0 时代这种每个网民都可以参与“织网”的特性又被 称为交互性(interaction),它可以被认为是新一代 网络信息传播蕴含的最大潜能。从浅层角度看, 交互主要是指在传者与受者之间日益增长的双向 信息传递和反馈,受者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信息选 择权;透析其深层意义,交互性推动了信息生产者 播的自发性,同时,交互性的增强也进一步放大了 网络信息传播的复杂性。如果仅仅从传播工具自 身发展角度来看,新的互联网及媒体技术会促使 传播的小众化。这似乎意味着信息传播与接收的 个性化,也似乎可以由此期待社会文化的进一步 多样化。但是,如果把互联网看作一种社会性网 络,那么就不应当忽略这样一个现象,小众化的传 播工具同样可以带来大众传播的效果,当点对点 的传播在一个无限漫延的社会网络中呈指数增长 地再传播与扩散时,其影响力是决不可低估的。[6】 经历这么一个复杂的传播过程,信息的变异和扭 曲更为经常、幅度更大、结果更难以预料。传播者 传播能力的显著增强给国家安全和公众隐私带来 极大的威胁;受众地位的提高要求最大范围内获 取信息与信息保密、信息安全之间存在着矛盾;传 播者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要求相关产权更加明 晰,同时也对其所提供的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和 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都是新的网络环 境下必须面对并努力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信息传播的规制策略 1.网络信息传播的技术监控 面对日益失范甚至泛滥的网络信息潮流,我 们首先想到的是筑起技术防患的大堤,主要是两 种方式:“堵”和“疏”。“堵”就是利用技术手段对 信息内容进行筛选和阻截,将不良内容与特定群 体区隔开来。防毒杀毒软件、防火墙软件、网页和 IP过滤软件、代理服务器、区别提供服务器等都是 常用的技术手段,再辅之以网页和网站的评估、分 级技术,就可以实现对部分有害或无用信息的防 堵,使人们认识特定网站的性质,并无法访问不良 网站。“疏”是指政府帮助公众回避不良信息,为 公众提供其它可供选择的信息来源。以美国为 例,联邦调查局和教育部曾制作并散发一些指导 安全使用网络的手册,告诉家长怎样了解孩子是 否受到网上不法行为的诱惑,怎样向有关部门报 告等等。政府还开设专门网页、网站及专线电话, ・69・ 通告网上儿童色情及暴力活动的信息,支持建立 主要手段,网络空间作为人类现实社会生活的延 伸,其制度规范同样至关重要。综观现今的网络 专门适合青少年的网站。’、 .kids.US就是一个 政府支持的“放心网”,该网站所有内容均受到核 查、不含色情内容及聊天室、不存在儿童不宜访问 的网页链接等等。 技术防控手段作为一种基础性的互联网信息 规范方式,不断得到研发和推广,但单纯的技术防 控却无法从根本上规范网络传播。正如上述,自 发性和自由是互联网与生俱来的本性,也是互联 网的生命力所在,过往的历史一次次地证明,防控 信息传播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普适性法律规范,即现实社会生活 中的基本法律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和扩展,诸如 将民法、刑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等的基本原则 应用于网络信息传播。这是网络法律规范的最初 形式,它只是法律新的适用,至多是在原有法律中 增加相关条文而已。2009年2月28日,我国新修 订《刑法》,在第七条增加了关于惩治网络“黑客” 技术总是落后于传播技术的革新,我们不可能堵 住互联网的所有漏洞,因为完全的封堵无异于扼 杀网络的生命。而且,从互联网的运行理论和技 术设置来说,本身就具有抵制检查的内在特性。 首先,海量而复杂的信息库、亿万个分布广泛的网 络节点、跨越各种界线的网民群体等等都带来了 技术的难题;其次,电脑系统的智能化趋势使得网 络的自我纠错能力日益强大,任何检查都可能被 视为一种干扰,网络自身就会试图予以阻止并纠 正;其三,当某一个通道(链接)因检查被阻止时, 不计其数的入网通道和强大的改道功能,可以自 动通过其他渠道保持链接;其四,当网络为人类提 供了一个空前的自由放纵的空间时,我们不得不 承认人类心底放纵的本性一旦被激发出来,就很 难再被压抑回去,为了满足自己的愿望,人们的智 能发明了各种方式来绕过网络检查,比如“火星 文”之类新兴网络语言的出现轻而易举地就使敏 感词监控技术变得无用武之地;其五,我们还得考 虑到层出不穷的电脑黑客对防控技术的破解。 除了以上这些技术性障碍,互联网监控技术 也会遭遇社会障碍,“绿坝”事件就是一个典型。 工业与信息化部原来强制要求所有2009年7月1 日后新出厂电脑必须预装“绿坝一花季护航”网络 过滤软件,消息传出,立刻在网络和现实社会中引 发一场大讨论,反对的声音呈压倒性优势,结果工 信部被迫匆匆宣布“绿坝”缓装。网民们普遍认为 这是政府试图控制网络言论自由的行动,而且一 些吊诡的细节又暗示,少数官员可能利用国家信 息安全为掩护,通过暗箱作业进行利益输送。现 实中,任何技术问题都会程度不同地牵扯上社会 问题,原本即便在西方国家也很常用的一个过滤 软件,就因为它触动了国人敏感的自由和反腐神 经而遭致反对、流产,这也为那些网络信息规范的 “技术万能派”敲响了警钟。 2.网络信息传播的法律约束 以法律为代表的制度约束是现代社会管理的 ・70・ 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两个条款,加重了相关量刑。 第二种是网络信息传播技术性规范,它专注 于从技术角度制订相应的标准和准则。网络是一 种高科技设施,其中产生的很多问题,非网络技术 性法律规范是无法调控的,必须有专门性规范。 如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电子认证 技术标准”、“电子加密安全标准”等。 第三种是网络信息传播的专门性法律规范, 它针对网络空间出现的全新问题。网络公司、网 站、网民等新行为主体,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网络 论坛、网络广告等新行为,网络知识产权、网络人 格权、网络财产权等新的权利主张,这些都在催生 新的网络信息传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 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 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都是此类专门 性法律规范。 不断推出的法律规范似乎警示着人们,网络 空间将如同现实社会一样,接受法律的严格约束, 网络信息传播将如同传统媒体一样,接受制度规 范,但现实却警醒我们,法律规范在网络世界中碰 到了不曾有过的难题。 首先,网络法律规范一再落后于网络传播技 术的发展。正如西奥多・罗斯扎克所说:“法律试 图跟上技术的发展,而结果总是技术走在前头;这 几乎是一个永恒的规律。……在不到一代人的时 问里,信息传递技术的发展规模如此之大又如此 活跃,法律无力对之加以严密的规范。”【9 其次,网络法律规范只能解决一部分网络信 息传播问题,这些问题大多集中于传统的违法范 畴,如侵权、欺诈、诽谤、盗窃、危害公共信息安全 等,但在网络这个自由空间中,人们的行为和动机 却显示出极大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虚拟社交(网 恋、网婚等)问题,虚拟财产及其交易问题,网络道 德(如木子美的性爱日记)失范问题,诸如此类,传 统的法律既从未涉及,新的社会规范又是真空,人 们常常只能望洋兴叹。 活的侵犯都备受指责;正当人们愤愤不平于网络 再次,网络信息的跨界传播带来的挑战。无 论是传统的法律,还是现今的网络法律,无一不是 在既有的政治和行政区划中制订出来的,一旦碰 到自由穿行于“地球村”的信息流,这些法律都陷 人困境。按照现有的法律逻辑,任何网络信息传 播法律意欲取得根本性权威,就必须是由统一的 中央权威来制订、发布和执行,但互联网世界是没 有中心的,或者说是没有“中央政府”的,从法律角 度讲,只要不违反所在国家的法律,在因特网上做 的无序时,却发现“人肉搜索”蕴藏着强大的网络 监督力量,“华南虎事件”和“周久耕事件”造就了 个个言论监督的成功案例。而且,大家也透过 一“人肉搜索”嗅探到了网民自我约束的气息,就像 网上广为流传的“网民颂”所言:“咱们网民有力 量,一石能激千层浪。道德底线莫逾越,否则天涯 无处藏。人肉搜搜转,三天逮回乡。痛哭流涕晚, 只恨当初犯。”这就似乎印证了网络社会契约的 生成。 什么都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违反了所在国的法 律,在国外实施法律制裁几乎是不可能的。例如, 当有色情内容的信息传人网络时,人们无法确认 谁应对此负责。同时,控制本国的信息接收无异 于控制输出国信息的输出。即使信息接收国实行 了某种法律,那么信息输出国也必须制定相应的 措施或者某种引渡安排。网络全球化趋势意味着 任何的检查企图都必须从国际环境加以考虑。因 特网不仅提出了应以什么标准进行检查的问题, 而且还表明各国自己制定的标准必须与全球标准 衔接。[ 。】 3.网络信息传播的自律机制 康德意义上的自律指的是人们制定出伦理道 德自己约束自己,即“人为自己立法”。网络世界 的自律机制可以细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基于网民 个人的自我约束,强调的是个人网络道德的提升; 二是基于网民间的相互约束,注重的是网络社会 伦理规范。 网络社会看似充满自由、放纵与无序,但实则 仍遵循着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逻辑,只不过它是 自组织的,而非“他组织”,即外力强加的组织。我 们可以用约翰・洛克和霍布斯的理论来解释网络 自组织性的来由:约翰・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的 人们是无拘无束的、自由而美好的,但是因为缺乏 人与人之间的有机联系,自然状态一旦出现冲突 就会遭遇缺乏仲裁人、仲裁规则,以及如何执行仲 裁的种种不便,因此人们会结成社会契约,达成规 则和秩序;霍布斯则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们虽然 自由,却处于“人与人之间像狼”的可怕境地,于是 人们为了避免群体的毁灭,不得不接受社会契约, 从而也完成了从无序到有序的建构。借此观察网 络社会,同样存在着诸多类似的社会契约。以饱 受争议的“人肉搜索”为例,它就被视为网络自由 放纵的典型,是网民的“群体暴力”。“人肉搜索” 对网民行为的曲解和谣传、对隐私的曝光、对私生 网络信息传播的自律机制与网络的自发性存 在着内在的契合。相对于现实社会来说,网络空 间是基于个人意愿和个人自觉建立起来的,个人 主体的“自我”要素得到强调,相应的个人管理个 人,自己对自己负责的自律性原则也凸现出高于 法律的重要性,强调自律也就成为保障网络社会 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自律并不否认网络自由, 相反,在康德意义上,自律恰恰是自由的应有之 义,是自由的保障。如果没有适当的自律,自由就 会沦为放纵,当每一个网民都绝对自由地传播信 息时,必然会侵犯到其他人的合法信息权利,遭到 报复,最终陷入霍布斯“人与人之间像狼”的绝境。 在个人层次上,网络传播的自发性强调个人 的主体性,技术的进步与日益复杂的传播系统并 不能消除人类对自身和对社会环境的基本道德义 务。虽然网络信息传播给每个参与者提供了一个 虚拟的交流空间,用户可以匿名查找和发布信息, 较少受到社会环境和道德的约束,但是他们仍然 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属于一定的社会群体, 具有自己的人格特征,也通过自己的社会经历,获 得了一定的自我印象,这些社会和心理因素会对 每一个人产生作用,决定他们在网络上的兴趣和 偏好,决定他们在网络上寻求什么信息,把什么样 的信息输入网络中。 而网络的现实也决定了网 民个人的自律是网络信息传播的基础性依靠。以 网络信息传播的主阵地“网络社区”为例。艾瑞咨 询公司((2007年中国网络社区研究报告》显示,我 国网络社区中,无专职人员管理或兼职管理或业 余时间管理的社区占22%,1个管理人员的占 14%,2到4人管理的占36%oD2]在专职管理人员 普遍缺位的情况下,加强网民自律成为现实所需。 在网络社会层次上,一方面,网民之间的长期 互动和多次重复博弈,足以启动自组织过程,在自 组织中形成心理契约和组织规范。成千上万个网 络社区的涌现正是网络自组织趋势加快的一个信 ・7】・ 号。网络社区是草根性“联合体”,理论上每个社 权,他们在接受到信息后,对信息予以加工,进行 区成员都保留有自主权。其伦理构建只能是基于 再传播,充当信息传播的评论员、转达者,也将他 群体共识之上的一种自治过程,其基本模式是开 们自身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和个人利益统一、同 放性的。【1列社区规范和社区认同感相伴而生,网 化到整个组织中。目前还有一种角色叫“网络推 络社区生活同现实社区生活一样,必须遵守社区 手”,他们左右大众的心理,炒作热门话题,将促 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只要不违反社区条 销、把关和内容生产这三项功能融为一体,在人们 例,什么都可以说,可以使用社区提供的各项功能 纷纷关注网络社区的商业功用时,推手的价值开 服务,一旦违反,轻则招致其他成员的怀疑、批评、 始变现。 指责甚至谩骂,重则将被社区管理员降级、禁止发 网络信息传播的扩展及其带来的挑战是媒介 言、删除ID直至封IP。 自身发展和社会需要相结合的产物,是无法回避 另一方面,虽说网络空间是一个消解权威、去 的客观事实。至于网络信息传播的规范,我们又 中心化的社会,但是传统媒体“把关人”现象还仍 一次回到大禹治水的那个虽老却充满智慧的方 然存在。在上述CNNIC公布的调查结果中,我国 案:舍“堵”用“导”。理想的规范当然是技术、法 有69.4%的网民使用搜索引擎,显然搜索引擎已 律和道德自律三者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防控体 经成为网民获取信息的重要人口,深刻影响着网 系:技术是基础,处于第一道防线;道德是中坚,处 民的网络生活和现实生活。同时,网络新闻使用 于第二道防线;法律则是最后的保障。然而,从现 率保持稳定,占比78.7%0[14]在这里,搜索引擎编 实来看,技术监控有其与网络自发性的本质冲突, 辑和公司管理人员以及网络媒体从业者依然起着 全面的技术监控也不可能;法律制约也面临着种 主导作用,告诉人们“我该看什么”和“我要怎么 种现实的困境;而且不当的技术和法律监控都有 看”。事实上,目前我国也主要通过对搜索引擎公 可能在制约的同时扼杀了网络的创造力。因此, 司和门户网站来监控网络信息传播。此外,我们 对网民自律意识的激励与引导、对网络社会伦理 也注意到,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大量存在的“意见 规范的促成与巩固,应该是当前网络信息传播规 领袖”也在扮演着“把关人”角色,主要是两种人: 范的现实依靠。可以相信,人类社会道德自律的 一是系统设定的权限优势者,如论坛版主或管理 本性和对于“良好秩序”的情结在不远的将来可以 员;二是社区优势成员,如高级别的网友。这二者 生成一套牢固的网络信息传播制度规范。 或者通过既得权力或者通过竞争优势掌握了话语 注释: [1][14]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net/html/Dir/2009/07/15/ 5637.htm. [2]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26页。 [3]盂庆兰:《网络信息传播效果分析》,《图书馆学研究)2007年l1期。 [4]尼格洛・庞蒂:《数字化生存》,《出版发行研究)2002年第11期。 [5]马克・利维:《新闻与传播:走向网络空间的时代》,《新闻与传播研究》1997年第1期。 [6]彭兰:《汇聚与分权:变革中的互联网》,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http://ejr.zjo1.com.on/05ejr/system/2005/01/06/ 004133795.shtm1. [7]李伦、郭建国:《鼠标下的德性》,《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4期。 [8]谢新洲、王靖华:《美国政府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管理及其启示》,《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 ̄)2009年第 1期。 [9]叶琼丰:《时空随道:网络时代话传播》,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57页。 [1O]谢新洲、袁泉:《新加坡网络信息管理机制分析》,《中国图书馆学报)2007年第1期。 [11]孟庆兰:《网络信息传播模式研究》,《图书馆学刊)2008年第1期。 【12]艾瑞咨询公司:(2007年中国网络社区研究报告》,http://down.iresearch.cn/Repoas/F ̄e/1081.htm1. [13]邱均平、陈远、邹晶:《从“草根”角度谈网络社区信息传播的管理与控制》,《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 第3期。 [责任编辑:余言]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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