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项目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机制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党务工作产品销售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术语
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者、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 职责
1. 安全部:
(1)安全部规章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教学设施“三同时”实
施全面性监督管理;
(2)负责安全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竣工验收各阶段的审查验收有关工作;
(3)日常事务消防设计审查、消防圣瑟韦县验收审查验收有关此项工作;
(4)负责职业卫生验收有关工作;
(5)负责试生产方案(安全、消防、职业卫生部分)的审查工作;
(6)负责试生产具体措施备案的有关工作;
(7)其他有关工作。
2. 项目部:
(1)负责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2)负责安全设施建设单位的审查工作;
(3)负责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筛查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
(5)并负责联系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设计工作;
(6)参与安全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竣工验收各阶段的审查验收工作;
(7)负责试生产方案(工艺操作部分)的审查工作;
(8)其他有关工作
3. 配套工程所在车间:
(1)负责组织有关生产操作人员业务培训、学习;
(2)负责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吊装规范》拟订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试车方案、事故应救援预案等,并组织有关人员需要进行学习;
(3)并负责编制试生产方案;
(4)负责试生产前各项安全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确认工作;
(5)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控制程序
1.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1)美国国防部参加全过程“三同时”监督管理,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负责在《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报地方政府有关政府机构审批、备案。
(2)在基克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第三阶段,安全部委托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较好石化行业有石油业绩的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职业卫生等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安全上级由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政府认可的专业评咨询机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组或进行评审,后的预评价报告和审定意见由安全部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2.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初审
(1)项目部负责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成功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只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信赖的设备、设施。
设计单位人体工学对其设计文件负责。
(2)顺利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已经完成后,安全部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公函资料:
①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审设计审查申请;
③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④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⑤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美国司法部由安全部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① 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②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③ 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3.建设项目安全配套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
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才实施。
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管理设施监督管理的工程质量负责。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项目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安全设施安全可靠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弊端及时整改。
(4)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宣布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开始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配套工程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建设工程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由安全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白皮书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建设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安全部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申请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原始数据:
①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③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褒奖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⑤ 安全管理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管理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⑥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幼儿教育及资格情况;
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新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公共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贷款自查报告。
(7)安全、职业卫生、消防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建设项目专业验收。
第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自即日起施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