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以下简称“普查”)项目管理,保障普查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国发„2013‟9号)、《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项目管理办法》(国地普发„2013‟2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13‟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查工作的组织、计划、技术、质量、验收、资料、安全、经费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普查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四川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省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四川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普查办”)和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五条 省普查办设在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承担省普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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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办下设综合协调组、财务监督组、质量监督组、组织实施组、统计分析组,其具体职责详见川地普办„2013‟5号。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协调和解决我省地理国情普查与监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审查评议提交省普查领导小组的重要文件;组织跨行业、跨学科的重大技术方案论证;协助开展跨行业专题数据开发应用。
第七条 普查工作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由省普查办公开征选确定,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需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配臵不少于两名专职人员,并报省普查办备案。
第八条 普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参加国务院普查办或省普查办组织的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普查工作计划由省普查办综合协调组负责编制,由省普查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后下达;除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下属单位以外,其它承担单位需与省普查办签订任务合同。
第十条 承担单位须在收到普查工作计划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完成普查责任区域实施方案编制并报省普查办备案。实施方案应明确工作内容、工作量、人员及装备投入、保障措施及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在实施过程中不得私自转包或分包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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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普查工作计划一经下达,承担单位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承担单位需在任务完成时间节点前5天书面报省普查办,经批准后实施。上报的调整计划应包括任务完成情况、计划完成时间、存在问题等内容。
第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加强组织管理和计划落实,需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省普查办下达的工作计划。在基础资料提供齐全的前提下,凡超过规定时限15(含15)个自然日内的,按每个自然日扣减工作经费的2%;超过16个自然日,不足30个自然日的,调减该单位后期任务;超过30个自然日的,收回普查工作任务,以未完成任务处理,收回该任务已下达的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按照国普办下发的《关于实行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生产进度上报制度的通知》(国地普办„2014‟6号)要求,利用“地理国情监测项目管理系统”,每月1日前填报上一月生产进度及经费执行情况,按照省普查办下发的《关于定期报送四川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信息的通知》(川地普办„2013‟18号)要求,每月8日、23日(遇节假日,提前至节前上报)前向省普查办报普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五条 普查工作采用统一的方案、标准和技术规程,遵循先设计后实施的原则,保证普查数据统一、全面、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普查工作所需的主要软件由省普查办统一下发,使用期限为201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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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省普查办依据国务院普查办印发的技术文件和省普查实施方案,组织编写项目设计及相关技术文件。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须在收到普查工作计划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完成专业技术设计书编制并报省普查办审批。技术设计书应包括资料分析、技术方案、质量控制、成果汇交等方面内容。
第十九条 省普查办组织实施组负责解决普查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对一般性技术问题,省普查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省普查办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由综合协调组汇总审核后报国务院普查办处理、回复。技术问题请示及回复以书面方式为准。
省普查办按月整理技术问题并下达对问题处理的回复,同时上报国务院普查办。
第二十条 根据普查培训方案,省普查办负责普查技术员岗位培训及考核工作,并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业务技术培训与交流。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须根据各自任务区域的普查需要,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技术培训工作,并将培训结果及时报省普查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普查办为每家行业单位确定一家国家基础测绘队伍作为对口支持单位,负责普查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普查实行统一监管、分级管理的质量管理制度。省普查办负责全省普查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承担单位和具体普查作业人员对所承担普查任务的质量负责,质检单位对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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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负责。省普查办制定《四川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质量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过程质量监督抽查规定》,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承担单位需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足额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层层落实质量责任,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 普查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省普查办组织检查组赴承担单位和普查作业现场开展监督检查、过程质量监督抽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形成监督检查意见或过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督促承担单位整改落实;承担单位负责开展本单位的普查过程质量控制。
省普查办与承担单位须积极配合国务院普查办,做好国家级的过程巡查与成果抽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普查成果质量检验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承担单位负责普查成果质量的“两级检查”,四川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普查成果检验,省普查办组织开展普查成果验收。
第二十七条 普查成果质量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对普查工作中粗制滥造、伪造成果以及过程质量监督不到位、成果检验走过场等行为造成严重质量事故,采取责任追溯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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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普查验收包括对普查工作的任务验收、分市(州)验收和总体验收。
第二十九条 任务验收采取成果检验、专家评审或专家认定的方式进行。普查数据生产、数据集建设等采取成果检验的方式进行;综合统计分析、专题统计分析等采取专家评审或专家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完成普查任务后,按要求组织有关检验材料并向省普查办书面提交成果检验申请。省普查办安排四川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根据《地理国情普查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的相关标准规范对承担单位进行成果检验。
第三十一条 以市(州)为行政单元的普查任务全部完成后,由数据集建设承担单位牵头、各承担单位配合,按要求组织有关验收材料,提交省普查办对本市(州)内全部普查成果进行整体验收。
第三十二条 全省普查工作全部完成后,省普查办按要求组织有关验收材料,提交省普查领导小组对全省普查成果进行总体验收。
第七章 资料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普查办负责协调省级相关部门专业资料的收集;四川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基础地理信息资料及专业资料的整理和分发;承担单位负责普查任务区域所需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并验证资料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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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完成普查任务并通过成果检验后,依照《地理国情普查成果资料汇交与归档基本要求》,将全部普查资料、成果汇交至四川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不得私自复制、留存。
第三十五条 四川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资料的归档整理,并上交国普办。
第三十六条 涉及普查资料收集、利用或普查成果管理的机构和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料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和利用制度,配臵保存、保护和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管理,确保普查成果或相关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十七条 承担单位使用普查资料须经省普查办报批,杜绝直接利用所收资料应付普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资料,承担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保密教育,作好安全保密管理、检查与监督。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普查办、承担单位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测绘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安全生产管理及应急预案》,做好普查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无重大伤亡事故和责任事故发生。
第四十条 承担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普查工作人员进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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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育,制订普查安全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普查安全监督检查,贯彻执行省普查办的各项安全指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普查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保障及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普查安全经费投入、设备配备,落实省普查办相应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 普查外业工作开展前,承担单位应到相应市(州)、县(区)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省普查办负责制作发放普查工作证;在野外作业时,外业普查工作人员须携带普查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第四十三条 普查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具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 省普查办加大对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对非责任但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及应急预案责任追究。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四川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合理使用好经费,确保经费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项目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六条 省普查办应加强对承担单位用款计划的审核,保证经费支付与普查项目进度相匹配。财务监督组负责项目年度经费的申请,并在普查工作完成后,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十七条 从被支持单位项目经费中安排5%作为对口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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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单位的工作经费。
第四十八条 任务合同签订后,先期划拨工作经费的20%;外业调查与核查经质检合格后,划拨工作经费的30%;下达的普查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划拨工作经费的30%;普查成果时点核准和下工序成功使用后再划拨工作经费的20%。除先期划拨外,后面三次经费拨付,须承担单位向省普查办书面提出经费使用申请,经省普查办审批后拨付任务经费。
第十章 考核管理
第四十九条 省普查办与承担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省普查办参考《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责任、分期工作计划,根据《四川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考核管理细则》对承担单位进行考核并督导、奖惩。
第五十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统筹管理、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果管理、经费管理、队伍建设、安全保密及普查办交办工作等方面。
第五十一条 承担单位管理工作中存在编造虚假数据,擅自修改篡改普查数据、瞒报伪报普查数据的、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影响项目进度、发生重大资料失泄密事件、未按要求汇总上交与归档、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则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考核评定结果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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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普查办约谈该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整改结果上报省普查办;对考核基本合格的,由省普查办进行督导,限期整改,整改结果上报省普查办。
第五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承担单位,若逾期仍不改正,将终止普查任务,并取消地理国情普查工作以及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的参与资格,收回该任务已下达的工作经费。
第五十四条 地理国情普查工作考核结果纳入承担单位资质业绩考核范围。
第五十五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管理、计划安排、安全生产、经费使用、质量管理等环节中存在重大事故、违法违纪、影响普查工作整体进度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取消其项目负责人资格,并向省普查办进行书面检讨。
第五十六条 承担单位技术负责人由于技术原因导致普查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取消其技术负责人资格,并向省普查办进行书面检讨。
第五十七条 承担单位质量负责人由于质量原因致使普查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取消其质量负责人资格,并向省普查办作出书面检讨。
第五十八条 承担单位普查员若存在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不按相关方案和规定进行数据采集、泄漏相关资料秘密等情况,依法追究责任,并不得再次参加地理国情普查或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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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普查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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