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XD 兰陵兴都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XD0001S-2016
配 制 酒
2016-05-15发布2016-05-30实施
兰陵兴都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
Q/LXD 0001S-2016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兰陵兴都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德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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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XD 0001S-2016
配 制 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配制酒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酒(浓香型白酒、清香型白酒、米香型白酒、酱香型白酒)为主要原料,添加红枣、枸杞子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乙酸乙酯、己酸乙酯、乳酸乙酯,经清洗、浸泡、调配、过滤、贮存、精滤、灌装、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配制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315 食品添加剂 己酸乙酯 GB 8317 食品添加剂 乳酸乙酯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781.1 浓香型白酒 GB/T 10781.2清香型白酒 GB/T 10781.3米香型白酒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672 枸杞
GB/T 24694 玻璃容器 白酒瓶 GB/T 26760酱香型白酒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2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酸乙酯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蒸馏酒 3.1.1.1 浓香型白酒
应符合GB/T 10781.1的规定。 3.1.1.2 清香型白酒
应符合GB/T 1078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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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XD 0001S-2016 3.1.1.3 米香型白酒
应符合GB/T 10781.3的规定。 3.1.1.4 酱香型白酒
应符合GB/T 26760的规定。 3.1.2红枣
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 3.1.3 枸杞子
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 3.1.4 乙酸乙酯
应符合GB 29224的规定。 3.1.5 己酸乙酯
应符合GB 8315的规定。 3.1.6 乳酸乙酯
应符合GB 8317的规定。 3.1.7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料→清洗→浸泡→调配→过滤→贮存→精滤→灌装→包装→检验→成品。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指标 项目 色 泽 香 气 口 味 风 格 指标 无色或微黄色,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具有本产品特有的香气 入口纯正,甘甜爽净,酒体醇厚协调 具有本产品的典型风格 注: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少量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或摇匀即恢复正常。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酒精度(20℃)/(%vol) 总酸(以乙酸计)/(g/L) ≥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 甲醇/(g/L)≤ 氰化物(以HCN计)/(mg/L)≤ 铅﹙以Pb计﹚/(mg/kg)≤ 指 标 25.0~60.0 0.35 1.2 2.0 8.0 0.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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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酒精度标签示值与实测值之差不得超过±1.0 %vol。 2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 3.5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食品添加剂
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
按GB/T 1034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 理化检验
6.2.1 酒精度、总酸、总酯
按GB/T 1034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甲醇、氰化物
按GB/T 5009.48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的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批量在150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 瓶,其中8瓶用于检验,其余4瓶留样备用;批量在1500箱以上,按比例增加抽样数量。 7.3 检验 7.3.1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酒精度、甲醇、总酸、总酯。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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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合格。
7.4.2 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并应标明产品的酒精度及如“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材料采用玻璃容器白酒瓶,应符合GB/T 24694的规定。 8.2.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 8.4 贮存
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宜在5℃~35℃贮存。
8.4.1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中,产品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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