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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2020-01-10 来源:易榕旅网
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源识别、评价及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提高对事故的防范能力和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力,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消除事故苗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策划。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疾病的根源、状态、行为或其组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是指危险事件发生或曝露其中可能性和由事件或曝露其中导致伤害或疾病严重程度的组合。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评价,是指评估采取了任何适当的控制措施后,危害因素造成的风险是否可以接受的过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

(1)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负责批准《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清单》; 第七条 安全保卫科

(1)负责组织各部门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

(2)负责组织公司重要危险源的收集整理和对风险控制的策划; (3)负责确认与更新公司重要危险源和不可接受风险。 第八条 各部门

(1)负责对本单位及本部门范围内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确认与更新; (2)负责本单位及对本部门重要危险源风险控制的策划与实施。

第三章 危险源的辨识

第九条 危险源的辨识应考虑以下因素: (1)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

(2)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包括合同方人员和访问者)的活动; (3)人员的行为、能力及其他人为因索;

(4)来自工作场所外部会对工作场所内组织控制之下的人员造成不利于职业健康安全的危险源;

(5)来自工作场所周边、由组织控制下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产生的危险源; (6)工作场所中的基础设施、设备和材料,不论由组织或其他部门提供; (7)组织、组织的活动或材料的变化或已纳入计划的变化;

(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变更,包括临时的变化及其对运行、过程和活动的影响; (9)任何与风险评价和必要控制方法的实施有关的适用的法定义务;

(10)工作场所、过程、装置、机械/设备、运行程序和工作组织的设计,包括其与人的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作业活动和场所的划分通常包括: (1)公共场所:如办公楼、会议室、员工餐厅等;

(1)作业活动场所:如作业场所、运行场所、施工现场、仓库等; (2)各种设备设施:如运行设备、作业设备、特种设备、机械设备等; (3)危险作业活动:如高处作业、动火作业等;

(4)特种作业活动:如厂内机动车驾驶,特种设备操作、起重作业等。 第十一条 危险源的分类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分类辨识:

(一)按起因物、引起事故的先后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结合公司实际,将危险源分为十四大类:

(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化学性爆炸;(12)物理性爆炸;(13)中毒和窒息;(14)其它伤害等。

(二)按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类时,将危险源分为六大类: (1)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2)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3)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4)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5)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6)其它危险和有害因素。 第十二条 危险源辨识的信息收集:

(一)危险源的辨识应覆盖公司所有活动场所、活动过程、进入活动场所的所有人员以及运行、作业活动的所有设备设施。

(二)在进行危险源辨识时,充分考虑危险源的三种时态 (1)过去:作业活动及活动场所过去遗留的危险源;

(2)现在:作业活动及活动场所在现有(或拟定)的控制措施下的危险源; (3)将来:作业活动及活动场所将来可能会出现的危险源。 (三)考虑危险源的三种状态

(1)正常(常规):在进行正常的作业活动时存在的危险源,如电气设备、机械设备以及其它设备设施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或人的不安全行为等;

(2)异常(非常规):在作业活动中不能按正常的活动、经营流程进行可能发生的危险源,如电气、机械设施设备的试运转、维修、停机及发生故障时的危险源、恶劣天气(风雾天、雨雪天﹑高温寒冷天)作业时等危险源;

(3)紧急(事故):主要指在作业活动中不能预见因素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灾害,如地

震、发生火灾爆炸、交通事故、高处坠落或滑坡掩埋窒息等危险源。

第十三条 危险源的辨识方法: (1)询问和交流; (2)现场观察; (3)查阅有关记录; (4)获取外部信息等; (5)分析以往事件等。

第四章 危险源的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 危险源风险评价的步骤: (1)确定各作业活动及场所的危险源; (2)对风险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 (3)确定风险的危险危害程度; (4)最终确定公司的重要危险源。

第十五条 危险源采用作业条件危害性评价法(LEC法)对危险源进行定量评价。 计算公式:D=L×E×C

公式中: 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取值见表1;

E——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取值见表2; C——一旦发生事故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取值见表3。

D——危险等级评价标准分值,取值见表4;

表1 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L)

分值数 10 6 3 1 0.5 0.2 0.1 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完全可以预料 相当可能 可能,但不经常 可能性小,完全是意外 很不可能,可以设想 极不可能 实际不可能 表2 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

分值数 10 6 3 2 1 0.5 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 连续暴露 每天工作时间暴露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每月一次暴露 每年仅几次暴露 非常罕见的暴露 表3 发生事故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C)

分数值 100 40 15 7 3 1 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 大灾难,许多人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灾难,数人死亡,或造成很大财产损失 非常严重,一人死亡,或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严重,重伤,或较小的财产 重大,致残,或很小的财产损失 引人注目,不利于基本的安全卫生要求 表4 危险等级评价标准(D=L×E×C)

D值 >320 160~320 70~160 20~70 <20 风险等级 5级 4级 3级 2级 1级 危险危害程度 极其危害,不能继续作业 高度危害,需立即整改 显着危害,重要控制 一般危害,需要控制 稍有危害,需要注意 措施要求 停止作业整改 立即整改 重要加强控制 保持控制措施 加以关注 第五章 重要危险源的确定

第十六条 重要危险源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 (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

(2)曾经发生过事故,且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 (3)直接观察可能导致事故,但无适当控制措施的; (4)相关方有合理抱怨和要求的; (5)D值>70的。

第十七条 D值在160分以上的为不可接受风险,应立即组织整改,采取了适当措施后重新评价,直至达到可接受程度。

第六章 危险源的控制措施策划

第十八条 针对不同的危害等级的控制措施要求,基于以下顺序对降低风险予以考虑,确定危险源控制措施:(1)消除;(2)取代;(3)工程控制;(4)标识,警告和(或)管理控制;(5)个体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对于重要危险源,必须规定控制措施,通常有以下几种:

(1)制订目标和实施方案,如改造设备降低机械伤害事故率、设备设施完好率、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率等目标指标;

(2)制订并执行管理程序或管理制度、重要部位检查制度、安全警示标志设立要求、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文件;

(3)对人员进行培训和上岗控制,如通过安全及技能培训、安全知识宣传、安全演练,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等;

(4)现场控制措施,如监护、隔离、通风、警示标识等; (5)监视和测量措施,如定期检测、现场数据监控等;

(6)个体防护,包括配备相应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使用等; (7)编制应急预案、消防器材和应急设施的配备等。

第七章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策划的管理流程

第二十条 各部门按安全保卫科的安排,对本单位和本部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及初步风险评价;各单位、各部门《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清单》经过单位、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提交安全保卫科。

第二十一条 安全保卫科根据各部门危险源辨识和初步风险评价的结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参加的风险评价,对各部门初步确定的重要危险源进行汇总并组织风险评价,分别确定公司控制的重要危险源以及各部门控制的重要危险源;形成公司《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清单》。

第二十二条 安全保卫科组织公司重要危险源相关部门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危险源风险控制策划,将控制计划填写在公司《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清单》内,公司《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清单》由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各单位、各部门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本部门重要危险源和其他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的策划。

第八章 危险源辨识与评价的更新

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初由安全保卫科负责组织各部门进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的更新工作,如无大幅度更新,流程可适当简化,具体由安全保卫科确定。

第二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识别更新和评价危险源: (1)发生重大事故,需进行原因分析或借鉴教训时; (2)计划使用新的机械设备或材料、采用新技术措施等; (3)法律、法规的更新或变化;

(4)计划有相关方到现场实施新的作业活动时; (5)生产经营活动、服务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

(6)安全保卫科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经营活动及服务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的危险源进行评价,对发现的新的危险源,应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7)当相关方在公司活动中产生新的危险源时,应进行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价,形成临时的或阶段性的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价控制措施。

第九章 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当危险源发生变化或更新时,安全保卫科负责及时将新的辨识和评价的结果下发到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根据新的辨识和评价结果对有关控制措施和作业文件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在制定、审批安全生产目标和方案、培训需求计划时,应考虑危险源评价结果。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保卫科所有。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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