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8.04.29 2008.04.29 云政发[2008]85号 公安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 (云政发[2008]8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构建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遵照党的十七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安全生产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必须牢固树立防患胜于救灾的思想,坚决改变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的倾向,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要认真研究,科学部署,及时排查治理本地、本行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做到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安全生产隐患,努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谁生产经营,谁负责排查,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主要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组织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制定重大隐患治理和监控措施,做到整改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限“五落实”。 (三)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每半年要召开一次常务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地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督促、检查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重大隐患的监督检查、挂牌督办、社会公示、审查摘牌、举报查处、统计上报等工作,并对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四)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投入力度,财政部门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所需的装备;有关部门要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经费,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进行全面督查,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控、挂牌督办 (五)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和报告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时,每年集中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进行安全生产隐患自查,对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当逐一登记建档,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当报企业所在地县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应急预案等,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能治理的要立即组织治理,一时难以治理或因外部因素自身难以解决的,应当立即向企业所在地县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产生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计划、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及有关建议等。
(七)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督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督查。对发现有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限期整改。 (八)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三级管理档案。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每年由各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筛选,并经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对易导致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由省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一级重大隐患管理档案;对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由州、市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二级重大隐患管理档案;对易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由县(市、区)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三级重大隐患管理档案。
(九)实行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三级政府挂牌督办。一级重大隐患由省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二级重大隐患由州(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三级重大隐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各级人民政府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单位、督办责任单位、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隐患治理责任单位要执行隐患治理月报制度,每月底向督办责任单位报送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整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涉及2个以上单位的,由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隐患治理责任。
(十)挂牌督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摘牌。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结束后,治理责任单位应当聘请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对重大隐患整改效果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符合要求的,由治理责任单位向督办责任单位及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摘牌申请,相关部门收到治理责任单位摘牌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报经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摘牌。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下达停产整改通知;对整改无望或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整改通知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强巡查,组织回头看,巩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成果
(十一)实行“四级四类”安全生产巡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分别成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民爆物品“四级四类”安全生产巡查组。巡查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巡查和安全生产检查。乡(镇)巡查组应当每月对相关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巡查一次;县(市、区)巡查组应当每月对重点乡(镇)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巡查一次;州(市)巡查组应当每季度对重点县(市、区)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巡查一次;省巡查组应当每季度对重点州(市)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巡查一次。巡查具体事务由各级安委办负责,参与安全生产巡查的专家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十二)实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回头看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和重大隐患消除情况。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在摘牌后的第2个月,治理责任单位要组织检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复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的复查情况。
四、建立制度。加强培训宣传。营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氛围
(十三)建立政府派驻安全监督员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煤矿、非煤矿山和重点建设项目等高危行业派驻安全监督员,派驻安全监督员的企业范围由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派驻人员的选派、管理和业务指导由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建立并完善举报信息收集、核实、受理和查处的办事程序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由专人负责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的受理;要制定安全生产隐患举
报奖励办法,完善举报激励措施,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十五)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取得任职资格后方可上岗。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每年还应当接受不少于16学时的安全生产更新知识培训,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生产更新知识培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年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十六)建立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省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适时召开安全生产新闻发布会,通报本地安全生产形势、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查处情况。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报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加大对重特大事故和重大隐患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营造社会广泛关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五、加强监督考核,实行一票否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十七)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州(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年内发生1起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或者年终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州(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起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1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十八)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国有控股企业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绩效考核一票否决:下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职工千人死亡率突破控制指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超过控制指标,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发生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或者年终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
(十九)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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