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
1、煤矿井巷工程必须按照设计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提出明确的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并经审查批准。
2、煤矿井巷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具有使用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3、煤矿井巷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用于井巷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应进行现场验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当建设项目没有监理机构时,由建设单位代表确认。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形成质量记录.
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井巷工程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井巷工程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分项工程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井巷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井巷工程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工程划分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应按单位(或子单位)工程、分部(或子分部)工程、分项
工程进行验收。
一、
单位(或子单位)工程的划分:
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单元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对于跨年度施工的井筒、巷道等单位工程,可按年度施工的工程段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煤矿井巷工程的单位工程划分为立井井筒(含暗立井、天井、60度以上的煤仓和溜井),斜井井筒和平硐,巷道(含平巷、斜巷),硐室(含马头门),通风安全设施,井下铺轨六类.
二、
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划分:
1、 分部工程可按井巷工程部位功能和施工条件进行划分。
2、 对于支护形式不同的井筒井身、巷道主体等分部工程,可按支护形式不同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3、 对于支护形式相同的井身、巷道主体等分部工程,可按月度验收区段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按井巷工程的主要部位划分。对工程量大、工期长的井筒井身工程和平硐硐身、巷道主体工程,可以按每月实际进尺作为一个分部工程。 三、
煤矿井巷工程的分项工程应按主要施工工序、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
划分。
单位工程 子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无支护主体 锚喷支护主体 年度巷主体 巷道(含平道、 巷、斜巷) 年度石门 砌块支护主体 混凝土支护主体 钢筋混凝土支护主体 支架支护主体 分项工程 基岩掘进 基岩掘进、锚杆支护、预应力锚杆支护、喷射混凝土支护(含砂浆)、金属网(含塑料网、锚网背)喷射混凝土支护、钢架喷射混凝土支护 基岩掘进、模板、钢筋混凝土弧板支护、预制混凝土块、料石支护 基岩掘进、模板、混凝土支护 基岩掘进、模板、钢筋、混凝土支护 基岩掘进、刚性支架支护、可缩性支架支护 地面预注浆、工作面预注浆、壁后注浆、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 防治水 水沟 附属工程 基岩掘进、模板、混凝土砌筑、预制混凝土砌筑、水沟盖板 混凝土台阶、砌块台阶、混凝土地坪、砂浆地坪、喷砂浆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
一、分项工程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每个检验项目的检查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规定;检查点中有75%及其以上的测点符合合格质量规定,其余的测点不得影响安全使用。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每个检验项目的测点合格率应达到70%及其以上,其余测点不得影响安全使用。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二、分部(或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或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
三、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或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或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的得分率应达到70%及以上。
四、当煤矿井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不作处理就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或经返修处理后,虽然改变了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经安全评价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严禁验收.
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应对每一循环的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并应做好施工自检记录.
2、分项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3、分部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4、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5、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认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应在15日内组织工程质量认证。
6、煤矿井巷工程不经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不得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及投入使用。
7、在全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认证。
质量检验评定的等级(老版MT 5009-94)
一、分项工程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格
(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中每个检验项目的检查点均应符合合格规定;检查点中有75%及其以上的测点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余测点须不影响安全使用,这个检查点为合格。
(3)允许偏差项目中每个检验项目的测点总数有70%及其以上实测值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的须不影响安全使用。 2、优良:
(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中每个检验项目的检查点均应符合合格规定;检查点中有50%及其以上的测点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优良规定,这个检查点为优良。50%及其以上检查点优良,该检验项目即为优良。优良项目数应占检验项目总数的50%及其以上。
(3)允许偏差项目中每个检验项目的测点总数均有90%及其以上实测值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的须不影响安全使用.
二、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格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2、优良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分项工程的50%及其以上达到优良,指定的分项工程必须优良.
三、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格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2)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
(3)指定的单位工程要有观感质量评定,其得分率达到70%及其以上为合格。 注:指定的单位工程指立井井筒、斜井井筒、平硐、井底车场巷道、主要运输巷道、箕斗(或胶带)装载硐室、井下主变电所硐室、主排水泵房硐室、暗井绞车房硐室及其相应的井下铺轨工程。 2、优良
(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分部工程有50%及其以上达到优良,指定的分部工程必须优良.
(2)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其中指定的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完整, (3)观感质量得分率达到85%及其以上为优良。
四、当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并应按以下规定评定其质量等级:
1、经返工重做的分项工程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处理后,不改变结构或未造成永久缺陷,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其质量等级可评定为合格,但不应评定为优良.
3、经处理后,改变了原有结构规格,造成永久缺陷,但不影响安全使用,其质量等级可评定为合格。但其所在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不应评定为优良. 4、经建设单位核查认可,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进行加固补强,其质量等级可评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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