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浅议当前价格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努力方向

2020-04-28 来源:易榕旅网
价 格监 管浅议当前价酪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

问题及努力方向□ 王海红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相继成立后,原来相对

独立的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正处于融合与磨 合中,“监督管理市场秩序,查处价格收费违法

可能出现的执法主体问题争议,对价格主管部门 的现实问题,上级必须要有重新的明确,或者在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

违规行为”是市场监督管理局重要职能之一,目 为行政处罚规定》时给予新的规定。2、现有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原有的价格法律、法规

前价格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融入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今后的努力

方向是什么?笔者有如下思考:和政策需要尽快做出修订更新,以适应新形势下 的新要求。对于近年来在价格行政执法具体工作

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或者称作是现有价格法律、法

一、目前存在主要问题1、价格主管部门问题。《价格法》规定的

规中不够明确或有争议的问题,我曾撰文并发表

价格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 于〈<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杂志,且在省局征 求《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修订意见时提出

了一些建议。从问题的提出到解决总要经历一定

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 《价格法》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价

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

时间,而目前依然比较突出的问题是:⑴、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鉴于近年来层出不穷的价格欺诈案件,违法

所得的计算成为一个既敏感且让价检人员备感为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 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决定的,从其规定。\"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自成立以来,先后隶 属于原物价局和发展改革委,以前的价格主管部

门曾经是物价局和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局

难的问题,尤其在处理涉嫌价格欺诈的举报案件

中显得格外突出。如在节假日各大型百货商家进

行的促销活动中,经常是以吊牌价为原价,吊牌 价与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之间存在差价,但在《价

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

按有违法所得还是按无违法所得定性成为两难。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J1382号) 中明确:“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

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后,我市原物价局时期的职 能科室(价格管理科、收费管理科等)仍保留在

发展改革委,现在的价格主管部门应该是哪个部

门呢?为避免今后在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

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9年第9期价 桔 监 管有过交易记录。\"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

并处罚的商业银行应支付却让客户支付的登记费、 评估费等。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 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 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3)、情节轻重问题。《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三次修订,

都有加大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的目的在其中,在 部分涉及处罚的条款中加有“情节严重的”或“情

节较重的\"的表述。但在实际操作中,何种情况

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

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对违法行为定性为有违 法所得和无违法所得后的行政处罚,就商家利益 而言有着较大的差别。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

下为情节严重或情节较重,怎么衡量?现在执行

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

规定》,其中的“价格违法轻微”、“价格违法

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

行为较轻”、“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

较大”也是同样。(4)、裁量权文件依据问题。自2014年7月1日以来,价格行政执法中使 用的自由裁量权文件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范价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

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

1223号文件),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后,是否应

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将原工商、质监、食药监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而吊牌价 统一呢?此外,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原来的价格 收费政策制定与价格行政执法不属于同一部门后,

与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 交易价格之间存在的差价,不是难以计算的问题 而是如按有违法所得定性处理的依据何在问题。

按无违法所得处罚商家有异议,按有违法所得处

部门间的协调有待开展与加强,特别是涉及价格 收费政策的制定,必须考虑到对违反政策情况, 如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罚举报人有异议,而对行政执法机构而言意味着

处理后随之而来的非经营者即举报人的行政复议

或行政诉讼的发生。关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

二、今后努力方向1、积极作为,因势利导,在市场监督管理

理中除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 未标明费用外的情况,也存在与违反价格欺诈定 性为有违法所得和无违法所得类似的问题。现阶段仍然有效的《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

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尽管当前商品和服务价格中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范围远远小于市场 调节价的范围,但绝不意味着价格行政执法可做

的事情越来越少了。首先,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

办法》(计价检〔2001〕2607号)是原国家计委 时期的文件,《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 1998年8月1日发布实施已经三次修订,价格违 法所得计算办法需适应新形势要求,尽快出台新

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还都远没有达到无违

法行为发生和存在的地步。比如:电价中的转供

电问题,优惠电价应执行未执行到位、转嫁成本

的规定。(2)、处罚当事人问题。在专项检查中遇到政府部门或垄断企业将自

问题,热力收费合理性问题,医疗和教育收费老

生常谈的违法问题是否都不存在了,还有无隐性 的不易发现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问题?其次,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在明码

身的收费项目、废止的收费项目交由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业收取,数额往往较大,但在实际处罚 标价和价格欺诈方面问题还有相当的普遍性,还 有公平竞争以及配合省以上监管部门开展的反垄

断工作等等,皆是我们今后用心用力努力的方向,

时,应以谁为被处罚当事人成为两难:对政府部

门或垄断企业,没有实际收费的事实证据;对实 际收费的企业,于法律法规无据。还有转嫁收费 (或成本)问题,如近两次涉企收费检查中发现

《中国价格监骨与反垄断》2019年第9期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 力,通过积极作为进行规范管理,为建立诚信经价 格 监 管处理一起转供电投诉的分祈

与思考□束雄英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调查处

认真调查处理。理了一起转供电投诉案,笔者感觉有一定的代表

(-)转供电主体认定。按照《供电营业规

性,现就办案和处理情况试作分析。则》第十四条规定,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

一、案件经过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 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

近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一起关于 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

加价收取转供电电费的投诉,投诉某商业广场物 用户转供电。委托转供电应遵守下列规定:1.供

业公司以1.2元/每度的价格向其收取电费。在投

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转供户)应就转

诉办理过程中,我们慎重分析,依法依规,做了

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营和建设诚信社会打下坚实基础。在强调加强学习的同时需要强调主动学习才是改

2、加强培训,多种学习形式并重,适应新形

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保障,减少被动

势下的市场监管工作。除了认真学习原有的价格 学习也就是减少消极作为和减少低效工作。行政执法常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外,还

3、转变观念,搞好协作配合,将市场价格监

要及时更新知识,认真学习领会《市场监督行政

管常态化。全力支持新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的 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工作,致力于与兄弟单位的合作及业务融合,对 听证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 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尽职尽责,为营造诚实守信、 格式范本》,以及今后新出台和新修订的市场监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努力。市场监督管理局

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学习内容不

成立后,并入的几家行政执法机构业务融合是大

能仅仅局限于价格执法方面。同时,还要强化自学,

势所趋,执法人员的思想观念必须与时俱进。一

多方面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综合素质,吸收消化市 方面要适应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常态化的工作方式, 场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学以

另一方面在上级部门布置开展的专项检查时,应

致用地与实际工作有机融合、衔接运用。特别是:

考虑整体综合执法业务的开展,尽量避免出现以

计算机操作、财务、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在执

不同文件要求、不同工作重点为由的对同一单位

法工作中尽快熟练运用新的程序规定和文书格式 或部门进行重复检查的情况。范本,增进交流学习,将说理式文书进一步强化。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9年第9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