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降低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确保受损方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合理的赔偿,根据国家车辆保险法律及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车辆保险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设专职保险员,负责公司所属机动车辆的保险业务的办理。
二、公司车辆必须按国家或公司投保,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三、公司保险员应熟悉国家保险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熟悉车辆保险业务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四、应建立车辆保险台账,做好车辆保险的登记,登记记录归档,以备查验。防止车辆脱保、漏保。
五、当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结案后,保险员应根据事故的相关手续和单据,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六、本制度由伍家交警大队城东中队督办。 七、本制度即日执行。
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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