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基本建 设项目管理,正确反映建设的项目内容及 规模, 建设项目可按不同的 标准分 类。
一、按建设性质划分 建设项目按建设性质不同,可划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 项目。 1.基本建设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投 资建设用于进行扩大生产能力或增加工程效益 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迁建、恢复工程及有关工作。具体包括以下 内容:
(1)新建项目。
指以技术、经济 和社会发展为目的,从无到有的建设项目。根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远期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立 项,从无到有、 “平地起家”的建设项目。现 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一般不应有新建 项目。有的单 位如果原有基 础薄弱需要再 兴建的项目,其新增加的固 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全部固定 资产价值(原值)3 倍以上时,才可算新 建项目。 (2)扩建项目。
指现有企业、事业单 位在原有场地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生产能 力或新增 经济效益而增建的生 产车间或工程项目,以及事业和行政 单 位在原有业务系统的基础上扩充规模而进行的新增固定 资产投资项
3)迁建项目
指现有企业、事业单 位为改变生产布局等 战略需求或出于 环境保 护等其他特殊要求,搬迁到其他地点的建 设项目。 (4)恢复项目。
指原固定 资产因自然灾害或人 为灾害等原因已全部或部分 报废, 又投资重新建设的项目。指原有企业、事业 和行政 单位,因在自然灾 害或战争中使原有固定 资产 遭受全部或部分 报废,需要进行投资重建 来恢复生 产能力和业务工作条件、生活福利设 施等的建 设项目。这类 项目,不论是按原有 规模恢复建 设,还是在恢复 过程中同时进行扩建, 都属于恢复 项目。但对 尚未建成投 产或交付使用的 项目,受到破坏后, 若仍按原 设计重建的,原建设性质不变;如果按新设计重建,则根据 新设计 内容来确定其性 质。
基本建设项目按其性 质分为上述四类,一个基本建设项目只能有一种 性质,在项目按总体设计全部建成以前,其建 设性质是始终不变的。
2.更新改造项目。
更新改造 项目是指建 设资金用于 对企事业单位原有 设施进行技术 改造或固定 资产更新,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 产、生活福利等工 程和有关工作。
更新改造 项目包括挖潜工程、节能工程、安全工程、环 境保护工程
更新改造措施 应 掌握 专款 专用,少搞土建,不搞外延原 则进行。
、按投资作用划分 工程建设项目按其投 资在国民 经济各部门中的作用,可分为生产性建 设项目和非生 产性建设项目。
1.生产性建设项目。
指直接用于物 质资料生产或直接 为物质资料生产服务的工程建 设项 目。主要包括:
(1)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工业、国防和能源建设 ; (2)农业建设项目。包括农、林、牧、渔、水利建设 ;
(3)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交通、邮电、通信建设 ,地质普查、勘探建设 等;
(4)商业建设。包括商业、饮食、仓储、综 合技术服务事业的建设。
2.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消费性建设)是指用于满足人
民物 质和文化、福利 需要的建 设和非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建设。主要包括:
(1)办公用房。国家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管理机关的办公用 房;
(2)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别 墅等;
(3)公共建筑。科学、教育、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卫生、博览、体育、 社会福利事 业、公共事业、咨询 服务、宗教、金融、保险 等建设; (4)其他建设。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非生产性建设。 三、按项目规模划分
为适应对工程建 设项目分级管理的需要,国家规定基本建 设项目分为 大型、中型、小型三类 ;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和限 额以下两 类。
不同等级标准的工程建 设项目,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和 报建程序也不 尽相同。
1.划分项目等级的原则
(1)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总设计 能力或投 资 总额的大小,依据国家颁布的《基本建设项 目大中小型划分 标准》进 行 分类。
(2)凡生产单一产品的项目,一般按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划分;生产多 种产品的项目,一般按其主要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划分;产品分类较 多,不易分清主次、难 以按产品的设计能力划分 时,可按投资总额划 分。 (3)对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具有特殊意 义的某些项目,虽然设计能力 或全部投 资不够大、中型项 目标准,经国家批准已列入大、中型计 划 或国家重点建 设工程的 项目,也按大、中型项目管理。
(4)更新改造项目一般只按投 资额分为限额以上和限 额以下项目,不 再按生产能力或其他 标准划分。
(5)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和更新改造项 目限额的具体划分 标 准,根据各个时期经济发展和 实际工作中的需要而有所 变化。 2.基本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标准,即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如下:
(1)按投资额划分的基本建 设项目,属于生产性建 设项目中的能源、 交通、原材料部门 的工程 项目,投资额达到 5000万元以上 为大中型 项目;其他部门和非工 业建设项目,投资额达到 3000万元以上 为大中 型建设项目;
(2)按生产能力或使用效益划分的建 设项目,以国家对各行各 业的具 体规定作为标准;
(3)更新改造项目只按投 资额标准划分,能源、交通、原材料部门 投资 额达到 5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 项目和其他部门投资额达到 3000 万元及其以上的 项目为限额以上 项目,否则为 限额以下 项目。 3.不作为大中型的项目。
一部分工业、非工业 建设项目,在国家统一下达的计划中,不作为大 中型项目安排:
(1)分散零星的江河治理、国营农场、植树造林、草原建设 等;原有水 库加固,并结合加高大 坝、扩 大溢洪道和增修灌区配套工程的 项目, 除国家指定者外,不作 为大中型 项目;
(2)分段整治,施工期长,年度安排有较大伸缩性的航道整治疏浚工 程;
(3)科研、文教、卫生、广播、体育、出版、计量、标准、设计 等事 业的 建设(包括工业、交通和其他部门 所属的同 类事业单 位),新建工程按 大中型 标准划分,改、扩 建工程除国家指定者外,一律不作 为大中型 项目;
(4)城市的排水管网、污 水处理、道路、立交桥梁、防洪、环 保等工程 城市的一般民用建筑包括集 资统 一建设的住宅群、办 公和生活用房等;
5)名胜古迹、风景点、旅游区的恢复、修建工程;
(6)施工队伍以及地 质勘探 单位等独立的后方基地建 设(包括工矿业
的农副业基地建 设);
(7)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外资或国内资金兴建的旅游 饭店、旅馆、贸 易 大楼、展览馆 科教 馆等。 四.按行业性质和特点划分
根据工程建 设项 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 需求等基本特性,可 将其划分 为竞争性项目、基础 性项目和公益性 项目三种。 (1)竞争性项目。
主要是指投 资效益比较高、竞 争性比较强的一般性建 设项目。这类 建 设项目应以企业作为基本投 资主体,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投资风险。
(2)基础性项目。
主要是指具有自然 垄断性、建设 周期长、投资额 大而收益低的基 础设 施和需要政府重点扶持的一部分基 础工业项 目,以及直接增强国力的 符合经济规 模的支柱 产业项目。对 于这类项目,主要应由政府集中必 要的财力、物力,通过经济实 体进行投资。同时 ,还应广泛吸收地方、 企业参与投 资,有时还可吸收外商直接投 资。 (3)公益性项目。
主要包括科技、文教、卫生、体育和环 保等 设施,公、检、法等政权 机 关以及政府机关、社会团 体办公设施,国防建设等。公益性项 目的投 资主要由政府用 财政资金安排的 项目。 五.按管理权限和投资规模划分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责任公司,按管理权限和投 资规模把建 设
项目分为限上项目和限下 项目。以便实 行对投资项目集中决策,股 份公司、专业 公司和地区公司分 级管理。股份公司规 划计划部 负责限 上项目的管理。主要负责组织 有关专家对限上 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预 可研)、可行性研究报 告进行评审,提出审查 意见,经批准后,办理批 复文件。需报 国家审批的项目,负责向国家有关部 门办理立 项审批手 续,经国家批准后下达;限下项目由专业公司和地区公司 实行分 级管 理。其中 3000万元及以上 项目的前期 论证材料,由专业公司报股份 公司规划计划部 备案。股份公司管理的限上项 目包括: (1)新申请勘查登记的勘探 项目;预探发现储量(控制或预测)规模石 油在 5000万吨、天然气 300 亿立方米以上的整装油气田,需 转入评 价勘探的 项目; (2)动用石油可采 储量 400万吨(或30 万吨/年产)及以上,动用天然 气可采储量 100亿立方米(或5 亿立方米/年产)及以上的开发建设项 目;
(3)投资在 5000万元以上(含5000 万元,下同)的新建、改扩 建油气 长输管道项目;
(4)新建炼化厂及 现有炼油厂扩大一次加工能力的 项目;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 炼油、化工、天然气化工及配套项 目; (5)油库、加油站销 售网 络建设总 体方案;
(6)利用外资(外汇)贷款项目和合资合作项目;
7)50万美元及以上的引 进项目(含20万美元及以上 软件项目);
8)对外投资项目和楼、堂、馆、所建设项 目;
9)按规定应上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 委和国 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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